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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北京铺底研究(4)


    伊林将铺底租给玉铭、玉斌,在此期间,玉某不仅屡次欠租,而且擅自将铺底转租给外国人开设骅驰马车行。1911年8月,玉某从房主倭宅手中购买此房,反客为主,转向伊林收取房租。在这起诉讼案件中,一处完整的铺面房由于铺底的存在,分化为两个完全独立的产权,双方均能自由处分其财产,正如原房东倭宅代理人杨泰所称:“我们将房子卖给玉斌,就是卖的房契房折,有无铺底,房东干预不着。”随着时间推移,铺底和铺面又经过多次倒卖、租赁,铺房产权进一步复杂化。从这则诉讼案件中可以看到,一处铺面房,经历了从“一房二主”、“一房多主”直到最后“一房一主”的产权变动过程。
    小结
    清代北京的铺底,作为城市社会中一种特殊产权,历经数百年,演变为一项地域特征明显、内涵丰富的民间习惯。以下就上述内容做一简要概括:
    第一,“永久使用”是铺底产生的重要前提。铺主因有添建、修理铺面的资金投入,以及在定期交纳租金的前提下,获得永久使用铺房的权利。这种租赁关系,使房主无须承担盖造和修缮房屋费用,却能收取定额房地租;而铺主的资金投入和定期交租保障了铺面经营的自主权,也为铺主长期经营和扩大规模提供了条件;双方均可从中获益,在许多场合不失为一种互惠模式。
    第二,铺底从铺面中分离而出成为独立产权,其直接表现在于能够自由交易,并以书立契约的方式来确立其产权的合法性。在铺底交易过程中以“倒”立契,以示与一般铺面交易有所区别。而铺底交易时资产的全部转倒,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城市商业发展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既减少了旧铺主因停止营业而造成的损失,对城市商业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亦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第三,铺底的存在,导致铺面产权出现了“一房二主”、“一房多主”的复杂局面。随着铺面交易日渐增多,铺面产权日益复杂,因铺底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经年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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