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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长安大明宫建筑丛考(3)


    侍御史也经常在宫中办公理政,“其职有六:奏弹、三司、西推、东推、赃赎、理匦”⑩。在这六种职能中,有两种职能与宫中有关,这就是三司与理匦,关于理匦的职能已见前述,下面就谈谈三司受事的职能。侍御史4人,以入台院先后排序,第一人为端公,第二人知弹奏,第三、四人知东西推。知东推的侍御史,兼理匦使;知西推者同时理赃赎、三司受事,号曰副端。因此,这两位侍御史在很多时间内都是大明宫中办公的。所谓三司受事,是指侍御史、中书舍人与给事中在朝堂接受讼状。除了上面所说的大小三司外,这三种官员组成的三司不仅接受讼状,亦可审案。《唐六典》卷九《中书省》在记述中书舍人的职能时写道,“凡察天下冤滞,与给事中及御史三司鞫其事。”这是指来自于这三部门的官员,同时亦指这三个部门,如《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载:“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诘之。”原注云:“三司:御史大夫、中书、门下。大事奏裁、小事专达。”此外,侍御史还有一种职能,即监事,所谓侍御史“除三司受事及推按外,每日,侍御史一人承制,诸奏事者并监而进退之。若所谕繁细,不宜奏陈,则随事奏而罢之。”(11)胡三省说:“监奏御史,意即殿中侍御史也”。(12)明显有误。元和十五年,御史中丞崔直奏云:“元和十二年,御史台奏请:知弹侍御史被弹,即请向下人承次监奏,或有不到,即殿中侍御史于侍御史下立,以备其阙。”因为知弹侍御史通常负责监奏,如果其被人弹奏,则以殿中侍御史补监奏之责,可见监奏乃是侍御史的专责。综上所述,可知侍御史也经常在宫中履行职能,故其在直院中有房亦在情理之中。 
    关于太和四年御史台要求在宫中增建院舍的原因,舒元舆说得十分清楚,也可以视为北台职能的一种反映,原文如下: 
    盖百司坐其署,但专局而已矣。入于朝与启事于丞相府,亦不出乎其位,是以朝罢,而各复其司,以无事于朝堂与中书也。若御史台每朝会,其长总领属官,谒于天子。道路谁何之声,达于禁扉。至含元殿西庑,使朱衣从官传呼,促百官就班。迟晓,文武臣僚列于两观之下,使监察御史二人,立于东西朝堂砖道以监之。鸡人报点,监者押百官由通乾、观象入宣政门。及班于殿廷前,则左右巡使二人分押于钟鼓楼下。若两班就食于廊下,则又分殿中侍御史一人为之使以莅之。内谒者承旨唤仗入东西閤门,峨冠曳组者皆趋而进,分监察御史一人,立于紫宸屏下,以监其出入。炉烟起,天子负斧扆听政,自螭首龙墀南属于文武班,则侍御史一人,尽得专弹,举不如法者。由是吾府之属,得入殿内。其职益繁,其风益峻。故大臣由公相而下,皆屏气窃息,注万目于吾曹。吾曹坐南台,则综核天下之法,立内朝则纠绳千官之失。百官有滞疑之事,皆就我而质。故乘舆所在,下马成府,厘朝廷之纲目,与坐台之判决者相半。(13)引文中所谓“南台”,指设在皇城内的御史台本部。这段文字主要强调了御史台在宫中事务繁忙,与其他部门不同,认为御史台之务有一半体现在宫中,皇帝所在之处,御史台就应“下马成府”,即建立相应的机构。此次增建了两院,即左右巡使院与杂事院,就顺应了这种实际情况。 
    左右巡使院是专为左右巡使兴建的办公之处。唐制,以殿中侍御史二人分知左、右巡,称左右巡使。各察其负责区域内的不法之事,一般是左巡使知京城内,右巡使知京城外,一月调换一次。最初是以监察御史分知左右巡,其后才改为殿中侍御史知其事。左右巡使巡察的范围也包括宫廷在内,如“文宗时,宫中灾,左右巡使不到,皆被显责”。(14)上述舒元舆之文也提到百官班于殿廷前,“则左右巡使二人分押于钟鼓楼下”。上面所说的火灾,是指文宗太和二年(828年)昭德寺发生的那次火灾,“公卿内臣集于日华门外,御史中丞温造不到,与两巡使崔蠡、姚合等。各罚一月俸”。(15)可见他们都是应该到场而未到场。至于杂事院则是在宫中办事的其他御史们(如监察御史等)的办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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