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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聚焦“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


    日前,“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此次会议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共同举办。清末民国档案、法制史领域数十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在会议开幕式上,法律出版社黄闽社长指出,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西方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强势主导,中华本土法律资源的研究和利用总是处于话语权相对不足、地位相对弱化的局面。因此,中国法律史研究面临的三大难题是正当性的价值认同、治理性的功能认同以及资源的可持续投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要摆脱和解决以上困境和难题就需要做好研究领域的规划,避免研究资源的浪费;做好研究素材的搜集积累并优化研究方法,对中华本土法律资源做出清晰的价值判断。而清末民初法律资源的研究恰好满足了这两个需求,因为这一时期是整个中国近代法治的起点,也是承前启后的节点。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丕祥教授强调了区域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性: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历史进程、文化传统、地理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中国不同区域之间的法治发展形成了历史的差异性,而深入开展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对正确把握法治发展之中国道路的内在特质具有重大意义。而这项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历史性,即探讨特定地区历史上的法律问题,它是区域法治研究新的兴奋点。区域法律史研究既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方法。他认为研究传统中国的现代转型过程中的区域法律生活领域,需要通过深入的历史性分析,试图证明一定时空条件下的区域法律生活现象运动变化的内在必然性,揭示特定的法权关系,阐明这些大量的区域社会法律文献资料事实之间的内部联系及其差异性,分析它们的各种发展形式及其文化价值属性。作为区域法律史范围内的一个重要领域,区域司法史研究也是硕果累累,一些极具特色的区域司法档案的整理和研究为区域司法史研究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浩瀚史料。清末民初司法领域出现的新旧杂陈、参差不一的区域司法发展不平衡现象,必然影响这个时期的司法审判活动,影响这个时期区域司法裁判的基本格局,给中国司法近代化进程带来了颇具特色、同时也是错综复杂的变动图景,这就需要我们从学理和实践的多重层面上深入加以解读和阐释。
    本次会议的主题包括:清末民初区域司法档案的挖掘与整理、清末民初司法现代化的进程、清末民初的基层司法与裁判、清末民国的司法与社会变革。会议根据这四个主题分为相应的四个单元。
    一、清末民初区域司法档案的挖掘与整理
    江苏省档案局副局长张姬雯指出,民国江苏司法档案包含103958卷诉讼档案与16636卷文书档案。民国江苏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民国江苏司法档案基础全文数据库、总目录以及法律制度、司法审判、社会民情等专题大数据,成系列地出版相关文献,清晰地研究和揭示民国时期江苏省级司法机构、民国社会变迁与司法制度的关系、民国司法方法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应通过由档案工作者、法学专家、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联合组成的课题组,有计划地开展民国江苏司法档案的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工作。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研究员郭必强认为,目前档案利用存在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档案开放程度不容乐观;法律档案的利用率很低,形成了档案界与司法界运用档案的错位现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出版之路不畅。他指出档案界已经并将继续为此做出积极努力,以迎接成熟的数字化技术与国家社会科学重大课题的支持。同时他呼吁重视司法档案的价值再认识,对司法档案进行学理性研究,突出其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生提出了档案运用的二加一原则。所谓“二”是指学界公认的档案运用的两个原则,即系统原则与来源原则;而所谓“一”则是指档案不等于事实,档案必须经过考证。现存《大清民律草案》两种版本均是没有经过前后统编而最后完成的草案。检视《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过程,可发现有三个重要环节存在材料的缺失,这需要发掘原始材料加以回答。在没有原始材料的情况下,只能做出推断。
    西华师范大学教授吴佩林针对四川南部县《南部档案》中保存的33份“拦留”契约文书进行研究发现,拦留在有些案件中被说成是暴力阻拦,有些案件中则认为是圈套、阴谋等。他认为拦留是乡土社会在调解之外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学术界对此缺少关注。他还介绍了《南部档案》的相关情况:该批档案真实而全面地记录了从清朝顺治十三年至民国初年四川南部县衙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活动的历史,档案总计18186卷、84010件。该批档案已入选第二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并被列入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项目。
    浙江大学副教授杜正贞以浙江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分析和探讨了民国时期田土、山林诉讼中产权纠纷及其证明的问题。她认为,清代是通过投税的印契与库贮鱼鳞册、完粮印串、产户执照配合,证明“管业”的权利。该制度的缺陷在于:人们为了逃避契税、赋税,田土交易转移时长期不在官府进行登记,因此官方的记载简单、陈旧,与事实差别极大。自上而下政策的推行难以绕开地方固有的权力结构和制度,当政府试图突破传统册书的框架,直接管控基层土地的时候,又难以获得处于激变时代的基层民众的普遍认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尤陈俊指出,当前司法档案利用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研究的碎片化和同质化现象明显;第二,研究成果失去了区域档案所指向的具体时空感;第三,一些研究所使用的司法档案在数量和类型方面非常有限;此外还会有材料的破坏、论文偏重于描述性而没有很好的提炼等现象。同样需要反思的至少还有:在根据司法档案进行研究时,如何妥当使用“民法”、“刑法”等来自西方的法学术语;如何看待司法档案中的“真实”与“虚构”。
    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曾金莲指出,澳门法院汇集了该法院自1754年至1974年共220年的司法裁判文件,共有425盒缩微胶卷,主要以葡萄牙文和中文为主。这批档案具有原始性、权威性和真实性,还具有时间跨度长、数量庞大、内容相对集中完整等特点,是研究近代澳门司法制度文化、社会生活史、经济史的珍贵史料文献。对此学界虽然渐有关注,但尚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