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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聚焦“清末民初的区域司法裁判”(4)


    四、清末民国的司法与社会变革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桂万先指出,律师制度在清末司法改革中被首次引入中国。北洋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及其实践并逐渐呈现出定型化、完备化的特征。但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存在、民主法治环境的缺失以及立法本身的不足,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阻力重重。他指出,现代司法的实现有赖于一定的现实条件,但这些条件在北洋军阀统治下的中国并不具备。这使得民初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始终面临着名与实、传统与变革、真法治与假法治的矛盾。
    扬州大学副教授尹萍指出,为了使判决结果更加符合国情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对习惯的援用。民初大理院的具体做法可以从其不定期颁制的《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中窥见一斑。在援用习惯时,大理院通常会依次从强行法有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有无合法有效的契约、该习惯是否确实存在并且善良三方面加以考量。而对于商事习惯,大理院的态度则更为积极、肯定,对涉案的商事习惯大多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沈阳师范大学讲师张田田认为,聚焦“人命关天”、“死者不可复生”的死罪慎刑观念,乃是中国古代“详谳”的中心。在机构设置与办事流程等具体操作层面,从员缺到法官选任,仍沿用“刑名总汇”司法机构内设“汇总”部门以求“事权分”、“比例熟”的办法,有利于从重案“覆核”到死罪“覆判”的较为顺畅的转换。
    南京审计学院讲师张丽艳指出,区域法治发展是实现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区域特色与法治发展的良性互动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协同治理理论致力于实现子系统的协同行为与创制秩序的某种平衡,将其应用到区域司法领域具有理论契合性。基于协同治理理论可以从培育区域司法文化、创新区域司法协同治理的制度体系、确立区域司法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构建区域司法治理的协同机制等方面出发,探索区域司法协同治理的实践理路。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李倩认为,民国法律的近代化削弱了宗族的功能,具体表现为身份问题个别化、宗族规范民主化、宗族尊长固有权力弱化、族谱例规制裁效力削弱以及民法在合理范围内改造宗族陋规。她通过创办于1902年的胡氏公学、晴雨操场、《胡氏族谱》等的资料和图片,重点介绍了无锡市惠山区村前村胡氏宗族的情况,生动再现了村前村在民初的发展状况。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玉生进行会议学术总结时指出:司法档案国内很多地区都普遍存在,关键在于学术界要主动寻找,知道如何寻找。民国时期的很多法律资料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都被有意识的保留了下来,但是散藏于不同的机关部门中。这部分档案非常重要,只要学者用心去发现,总能找到富有价值的档案。对于区域法律史研究的问题,尽管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大一统的状态,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这导致了法律在地方适用上仍有很大的不同,这也就为区域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现实基础。法律史研究惯于以古观今,今天我们也可以以今观古,这需要多学科的学者一起研究,而不能仅仅靠法律史学者的孤军奋战。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