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红色之城”:民族团结进步的传统与再造(4)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4:11:31 中国社会科学网 周竞红 参加讨论
二、兴安盟在发展中积极推进民族团结 1949年12月,兴安盟政府改称兴安盟人民政府。1952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东部区行政公署,驻乌兰浩特市,随后撤销兴安盟,原兴安盟与呼纳盟合并,改称呼伦贝尔盟(1953年)。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兴安盟建制。此后,兴安盟抓住机遇,不断推进全盟发展,借助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政策推动,在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经济综合实力提升、民生改善、特色产业培育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果,并在整体上随着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工作步伐,扎实开展工作,积极推进民族关系调节,形成了良好的民族团结社会氛围。这从历年来各级政府表彰的民族团结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总数不断增加便可见一斑。受表彰单位和个人具体情况见表1、表2。[11] 表1:兴安盟获国务院表彰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名单 在内蒙古自治党委政府历次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中,兴安盟也有相当的成绩。1983年获得表彰的模范集体13个,先进个人达32人,2012年自治区一级的表彰中,兴安盟受表彰的集体有18个,个人有19个。 兴安盟行政公署也把增进民族团结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和行政公署对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多次进行表彰,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个主要年份兴安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个人数情况见表3: 截至2015年,累计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1396个,模范个人3368名。越是深入了解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创建进程,越能深切体会在全社会不留死角的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社会氛围和实效。 在兴安盟,每听到一个民族团结的故事,其内容都包含不同民族成员间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学习、相互扶持、相互包容之意。从模范集体来看,机关、企业、学校、社区、社区、嘎查(村)都有模范代表,其中,有民族团结常青树之称的乌兰哈达镇三合村早在1980年代就受到过国务院的表彰,并一直保持着民族团结进步的好传统。这是一个总人口达1700多人的多民族聚居村,其中朝鲜族占62%,村两委在实际工作中,将民族团结原则写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监督规范民主,村内经济生活有能人带动和全体村民的积极努力。仔细观察这个不平凡的村落,不难发现这个村抓住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大机遇,壮大了集体经济,盘活各类资源,民生改善和村落基础设施环境成绩不俗,大大增强了全村各民族群众的凝聚力。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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