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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红色之城”:民族团结进步的传统与再造(8)


    第五,目标管理细化,强化监督检查和验收。为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创建工作和提升创建水平,兴安盟探索研究制定了九套标准,这些标准包括《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旗(县市)标准》、《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苏木)标准》、《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标准》、《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嘎查)标准》、《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学校标准》、《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企业标准》、《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军警部队标准》、《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示范街道标准》。示范标准是工作目标,也是监督评价的重要依据,可起到引领示范和便于评价的双重作用,对全盟不同层级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工作方案,盟创建办会同盟委督查室、行署督查室于2013年底至2014年初,对全盟各旗县市、盟管各单位2013年度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工作进行考评,按5%计入年终实绩考核分值,并形成了《全盟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工作考验收情况的通报》,总结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梳理各部门单位经验做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督查意见。通过考评验收和督查,盟委行署较全面掌握了全盟开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工作情况,为2014年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示范单位的命名被视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示范窗口,具有示范的代表性、创新力和示范带动作用,中央政府、自治区和盟级政府都有命名示范单位。兴安盟的乌兰浩特市和科右前旗已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此外,兴安盟境内还有自治区级示范单位15个(阿尔山市、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突泉县、兴安盟财政局、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兴科社区、乌兰浩特火车站、乌兰浩特蒙古族小学、乌兰浩特市葛根庙、武警森林总队兴安盟森林支队),盟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也已达123个。
    第六,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抓手,全面推动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早在示范盟创建之初兴安盟就曾确立创建活动的多项目标,主要包括:地区经济实现较快增长;各族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和创新取得新的进展;民族文化得到繁荣发展;民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这些目标具体化为38项工作任务,被分解到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制定创建工作考评细则,列入旗县市和盟直各部门年终实绩考核内容,作为文明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双拥”模范单位和“五好”基层党组织等评选的重要指标。兴安盟各级政府以创建示范盟为抓手,着力开展经济发展提速、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民生质量改善、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扶贫开发攻坚、“平安兴安”建设、民族工作创新、民族干部培养等“九项重点工程”,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