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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红色之城”:民族团结进步的传统与再造(6)


    三、“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的创建
    在推进全盟民族团结创建过程中,盟委、盟政府引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的相关专家给予智力支持,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创建作为全盟发展战略进行深入研究,寻求发展思路,将绿色产业带动、生态优先、创新多民族文化、扶贫攻坚、双向开放等作为战略选择内容。2013年9月,兴安盟被国家民委列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试点单位,由此,也给兴安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此他们确立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国民族团结示范盟的建设的目标。为此,盟委领导一班人强化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领导和创建机制建设。
    首先,成立盟级领导小组,为有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领导小组以盟委书记为组长,盟委副书记、盟长等盟四大班子领导及兴安军分区领导为副组长,盟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成为兴安盟的“一把手工程”,相关工作可以有效调动和协调各类资源,保障强有力的组织和领导。各旗县市政府也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本级政府“一把手”工程组织保障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规划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盟创建办抓协调和具体落实,全盟民族团结示范创建形成创建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出台相关规范,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的活动有章可循目标明确。2013年兴安盟盟委、行署印发《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的意见》,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与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密切联系起来,以构建更加和谐的民族关系为目标,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重点,充分利用叠加扶持政策优势,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创新社会管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和谐稳定。兴安盟将发展目标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到2015年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领域明显发展;到2017年各项工作实现新跨越,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到2020年,与全国、全区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同时,出台《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厅、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工作实施方案(2013至2015年)》,《兴安盟“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创建工作考评细则》等相关文件,全面推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的工作,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