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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莺桦 吴大华:西南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困境——基于独山县基长镇的调研与思考(9)


    四、结论
    韦伯将法律制度分为四类,一是形式理性的,二是实质理性的,三是实质非理性的,四是形式非理性的。在对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法的讨论基础上,韦伯认为中国法是实质非理性的。他指出,在中国,裁判的非理性,是家产制的结果。[7]
    当下新型城镇化的法治之需,是现代法治之需。即便西方现代法治进入中国,在法的移植过程中,根据中国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有了较大调整,但其形式理性的本质并未改变。即便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家产制很大程度上受到瓦解,但实践中形式理性的现代法治不能否定中国传统法文化实质公平的需求。
    事实上,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西南民族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封闭,市场经济与现代化大潮的冲击没有那么猛烈,其治理传统以及传统法治文化得以一定程度的保留。虽然由于西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传统,当地乡村干部法治知识储备及法治实践能力的不足,以及往往生长于当地的实际等多方面的原因,基层政府依法治理难免受到传统法治文化的影响甚或挑战,乡村纠纷解决与社会稳定的实现难免会受到民族、家族及其治理传统的影响,但这并不能否定依法治理在西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中的关键性作用。
    如何在探寻现代形式理性法治方向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保留传统法治文化中的合理因素,从而更好推进形式法治与实质公平的有效实现仍是当下西南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法治化实现的重要问题,有待深入探讨。
    注释:
    ①数据来源:基长镇政府2016年8月提供的基长新区(基长镇)简介。
    参考文献:
    [1]王新越,秦素贞,吴宁宁.新型城镇化的内涵、测度及其区域差异研究[J],地域研究与开发,2014(4):71-77.
    [2]单卓然,黄亚平.“新型城镇化”概念内涵、目标内容、规划策略及认知误区解析[J],城市规划学刊,2013(2):22-28.
    [3]李克强.推进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结构调整[EB/OL].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910/13092718_0.shtml.
    [4]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C]//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法社会学论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85-123.
    [5](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42.
    [6]独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基长镇阳地村“3·12”群体性事件[EB/OL].http://sjj.dushan.gov.cn/Item/4322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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