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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牧]从信仰到信:美国民俗学的民间宗教研究[1]


    摘 要:从记录整理零碎片段的迷信观念,到把握民间信仰的文化整体,再到关注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活态宗教实践,美国民俗学的民间宗教研究在过去60年中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作为民俗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这和民俗学学科研究范式从文本到表演,到实践的整体转型密切相关,和代表性的表演理论既本质关联又有所差异。本文通过分析不同时期代表性学者对民间宗教信仰的界定与研究,尝试勾勒其基本理论视角和方法论变迁的学术史轨迹。
    关键词:信仰(belief);信(believing);文类;经验中心;实践
    

    与以往历史地理学派、功能主义、结构主义等针对口头文本,提出不同的分析理论不同,美国民俗学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兴起的表演理论(Performance Theory)并不只是简单的扩大或引入语境(context)的角度。事实上,通过重新界定民俗从而导致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根本性变革,美国民俗学以此为契机,完成了学科整体的范式转型。从以文本,特别是民俗事项为中心的研究方法(item-centered approach),转向以表演为中心的研究方法(performance-centered approach)[2]。在此一转型中,民俗研究从历史转向现实,从均质单一的民众集体转向复杂多样的民众个体,从静态的文本分析转向动态的民俗生活,从钩沉、复原零碎片段的民俗事项,转向关注民众不断更新与创造的日常生活实践传统。口头传统,作为民俗学发端的核心研究领域,其研究方法的变革主要以理查德·鲍曼等人具体细化的话语分析理论和研究为代表,对此国内已多有介绍,此不赘言。与此一变化相平行,民间信仰(folk belief)研究,作为民俗学的另一重要领域,在这一以表演为中心的范式转型中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果说早期的民间信仰研究受制于文本研究,特别是文类研究的羁绊,往往只是文本分析的注脚,那么在这一变革中,民间信仰回到生活实践本身,借鉴宗教研究,已发展成民俗研究中羽毛丰满的一翼。
    让我们来看看美国民俗学者在不同时期对民间宗教(folk religion)和民间信仰的定义。
    第一个定义,是创办了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民俗学专业的韦兰·汉德(Wayland Hand)在1961年提出的,其定义中还直接引用了德国学者阿尔弗雷德·雷曼(Alfred Lehmann)对迷信(superstition)定义。尽管汉德并未明言他是在界定民间信仰,但其说法代表了当时学界的基本看法。汉德在他著名的《北卡来罗纳州的大众信仰和迷信》(Popular Beliefs and Superstitions from North Carolina)序言中开宗明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把迷信和大众信仰(popular beliefs)看成是民俗的最小公分母。就好像那一条条简短而随处可见的民间语汇,民间信仰也可以在几种民俗文类(genre)中出现,尤其是民间传说及其他相关的叙事形式。
    而“迷信”“则指任意一种普遍流行的观念,这些观念不能被任意一种宗教所认可,或者不符合当时对于自然的科学观点。”[3]
    第二个定义,则是宾夕法尼亚大学的著名民俗学家唐·约德(Don Yoder)在1974年提出的。
    民间宗教(folk religion)是“宗教的民间文化方面”,或“民间文化的宗教方面”。这可以包含积极的/创造性的因素,也可以包含消极的/遗留物性质的因素,它也一定可以意味着复杂社会的宗教中,民众层面与官方层面所存在的紧张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这样下一个实用的定义:民间宗教是与官方宗教(official religion)严格的神学教义和仪轨形式相区别,却又同时存在的民众宗教观念与实践总体。[4]
    第三个定义是约德的学生伦纳德·普里米亚诺(Leonard Primiano)在1997年提出的:
    通俗宗教(vernacular religion)按定义就是活态的宗教(religion as it is lived,或译生活宗教),也即人们遭遇(encounter)、理解、阐释和实践宗教。既然宗教内在地包含着阐释,个人的宗教就不可避免地是通俗的。通俗宗教理论要求对于个人宗教生活采用跨学科的方法,尤其关注获得与形成信仰的复杂过程。这一过程总是通过信仰者个人或信仰者之间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协商才得以完成。通俗宗教理论还要关注宗教信仰各种语言、行为与物质化的种种表达,以及宗教信仰的终极对象。[5]
    在汉德的定义中,民间信仰被表述为大众信仰和迷信,被看成是民俗中的一种类型(genre),它们往往附着于其他的叙事形式(genre)之上,虽然片段、零碎但又无所不在,因此是“民俗的最小公分母”。但是这些信仰所包含的观念,却总是与公认“真正的”宗教观念和科学观念相左,因此不可避免地是错误的与非理性的。与此相对照,约德13年之后的定义,则把民间信仰放入了民间宗教这一更大的文化系统之中。在民间宗教这一更具涵盖力的概念之下,与民间信仰相关联的实践活动得以呈现于研究视野之中。但是因为约德的民间宗教是在与官方宗教的关系中被界定的,是官方宗教的一个方面或组成部分,因此与官方宗教相比,它就内在地处于劣势地位,总是非正宗的,一方面依附于官方宗教,一方面又和它有某种紧张关系。23年之后,普里米亚诺提出用通俗宗教替代民间宗教(folk religion)。他认为,从人们实际参与实践的活态宗教的角度来看,所谓的官方宗教只是西方学术建构的理想类型,“实际上并不存在。”[6] “宗教有各种标准化的、指导性的实体与机构,但是并没有什么客观存在的实践代表了官方宗教。没有一个人——无论是宗教层级机构成员还是宗教精英,甚至罗马教皇本人——过着一种纯粹的、圣洁无暇的‘官方’宗教生活。”[7] 换言之,真正存在的只是活态宗教,是不断进行着的宗教实践,是宗教的种种阐释与表达。个人是宗教实践真正的重心所在,而在个人的层面,所有的宗教实践都是通俗的。
    很显然,从上述定义来看,在过去的五十年间,美国民俗学在研究民间信仰和民间宗教的角度和方法论发生了某些根本性变化。这些变化是什么?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变化?作为民间文化的一个领域,它和美国民俗学学科从文本到表演(performance),到实践的整体理论范式转型关系如何?本文将对此做一初步的学术史梳理,主要关注其基本理论视角与方法论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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