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系统论与历史辩证法的贯通 社会系统论与历史辩证法的关系,是历史认识论与历史本体论关系的进一步引伸、深化和具体化。从研究社会历史哲学的方法来说,既要坚持历史认识论与历史本体论的统一,也要坚持社会系统论与历史辩证法的统一。 现代颇为引人注目的社会系统论,是由近代以来的分析的、批判的历史哲学或称历史认识论和社会哲学方法发展而来的。关于这一点,拉兹洛作了清楚的说明:“早期的科学思维既是整体的又是思辨的,现代科学的崇高精神是依靠经验的而又是原子论的思想方式达到的。两种思维方式都难免有不足之处,前一种用信念和洞察代替了翔实的探求,后一种牺牲了融会贯通以换取条分缕析。今天,我们正目睹另一种思维方式的转换:转向严谨精细而又是整体论的理论。这就是说,要构成拥有它们自己的性质和关系集成的集合体,按照同整体联系在一起的事实和事件来思考。用这种集成的关系集合来看世界就形成了系统观点。这是现代的思维方式,也是原子论、机械论和未经协调的专业化三种思维方式后的思维方式。”(拉兹洛:《用系统论的观点看世界》,第14页)社会系统论,的确可以看作是由研究世界的原子论、机械论专业化发展出来的一种现代更高的思维方式。 运用社会系统论的方法研究社会,的确比以往的社会哲学方法前进了一步。社会系统论的方法既不限于用研究个别的社会事件来代替研究社会,也不停留于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和各个部分可以集合为整体的分析综合。社会系统论的方法把社会看作是一个系统,运用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力求达到对社会的系统认识。因此,社会系统论可以看作是现代社会哲学的社会认识论。 社会系统论的方法是由系统整体法、结构功能法、控制反馈法和系统演化法等重要方法构成的方法体系。 系统整体法所确立的是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的总的原则。这一原则首先强调的是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即认为社会系统虽然是由各个要素组成的整体,但整个社会系统能呈现出各个孤立要素所没有的特性和规律,这种特性和规律又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表现出来。这种表现就是系统的整体性效应。从质的方面来看,要看到社会系统具有其要素所没有的新质。比如,如果我们认为社会系统由社会主体、社会客体和社会环境构成的话,那么社会的系统质无论将其归结为哪一种要素的质都是不行的,它是一种全新的质,正是这种新质,将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区别开来。从量的方面来说,主要是表明社会系统整体和它的各个部分之和是不相等的。由于社会系统整体具有新的质和新的量,因此我们在考察社会中的每一个对象时,就应从系统的质和量出发去评价对象,这样才能得到正确的认识。 运用社会系统的整体方法认识社会,既要将社会的各个要素置于系统中来考察,又要看到社会系统也离不开构成它的要素。因此,为了深入认识社会系统,还要求我们具体地研究系统内部各要素,包括研究各要素的状况及它们之间的结合关系和联结方式。研究这方面的问题的方法就是结构功能法。社会系统是由多种要素组合起来的复杂整体,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异常多样。正因为如此,研究社会系统既要求把握其基本要素和主体结构,又要求作多侧面多角度的描述,揭示社会的不同层面,弄清由各种关系构成的立体网络。在作这种研究时,要力求准确地确定各要素和层次在系统中的特定地位和特定功能,以及要素和层次的变动对系统的影响。如果不从整体出发去研究要素及其层次结构,片面地夸大某一要素或层次的作用,都不可能形成对社会系统的科学认识。 运用结构功能法研究社会系统,既要着眼于社会系统中各要素和层次发挥其功能的机制,又要注重社会系统与环境变换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各种功能。在社会系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使社会能构成有机整体并实现自身的调节和控制,已经形成了愈来愈复杂的调节控制机制,各种机制作用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不同,又共同使各种社会要素能构成有机的整体。不断的完善社会控制机制,是社会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内容。社会的控制不仅表现于社会内部的关系之中,还表现在社会与环境变换关系方面。社会系统必须经常与环境发生各种输入输出的转换,才能保证社会的活力,增强社会系统随着变化的环境而自我更新的能力,并创造适合社会系统要求的外部环境。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就应运用社会系统论的控制反馈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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