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 >

论社会历史哲学的研究方法(4)

社会系统和其它系统一样,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发展过程之中。社会系统也是由其它系统演化而来的,社会系统形成之后,其内部也在不断演化,既有旧的子系统的消亡,又有新的子系统的创生。社会系统的演化从内部外部、时间空间表现出来,并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演化。社会的运动发展,就是通过各种演化而实现的。为了认识社会系统,就必须运用系统演化法去进行研究。
    现在,运用社会系统论的方法研究社会,正在引起人们日益重视,并取得许多新的成果。这些新成果,逐渐形成了新的社会认识论,社会历史哲学是必须运用社会系统论的方法的,也是必须吸收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成果的。但我们也要看到,社会认识论还处在初创阶段,其研究从总体上看并未超出社会哲学的范围。特别是对社会系统演化的研究,较多地关注的还是近期或现期的演化。对于社会历史全过程的演化,曾试图创立一门人类学来专门进行研究。人类学的初始目标,就是建立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性原则。但是,由于排斥历史辩证法而只重视精确的经验研究,发展到现在,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它的初始目标,转向了专门对“文化单位”的研究。运用经验方法去考察世界各地残存的原始氏族或部落,似乎成了人类学的基本内容。人们也曾试图通过文化变异的研究来说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但“文化”的概念实际上也不可能概括全部社会现象。可见,企图用人类学或文化学来完成对社会历史的总体性研究是不可能的。这样深广的研究课题,是应由社会历史哲学来完成的。而社会历史哲学的方法,也不能只限于社会系统论,还必须坚持历史辩证法。只有坚持社会系统论与历史辩证法贯通的方法,才能实现对社会历史的总体性研究。
    人们通常认为,马克思研究社会历史的基本方法就是历史辩证法。但认真考察却不难发现,“历史辩证法”作为一种专门的用语,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也不是经常使用的。正因为如此,现在在提到“历史辩证法”时,通常都作为“历史规律”的同义语来使用。如果专注于其方法的含义,则不过是在“历史”的后面加上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如:历史是由内在矛盾推动的;历史发展中存在着量变和质变;历史过程表现为否定之否定的曲折发展,历史中的现象与本质、可能性与现实性、偶然性与必然性,等等。肯定“历史辩证法”的“历史规律”的含义是不错的,上述这些方法对研究社会历史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作为比一般辩证法低一层次的历史辩证法,无论其“历史规律”的含义或专注于方法的含义,都应有其特定的内容。揭示历史辩证法有别于自然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的特定含义,才能掌握和运用与社会系统论贯通的历史辩证法去研究社会历史。
    历史辩证法,作为认识和研究社会历史的一种基本方法,其特定的含义其实是指历史与逻辑的统一。这种研究方法是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中提出并加以运用的。马克思对这种研究方法作了根本的改造,并首先将其运用于批判经济学。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中,对经过改造的历史与逻辑统一的历史辩证法作了深刻的论述。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文中,又对这一方法作了阐述。在这篇文章中,恩格斯把黑格尔称为“第一个想证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这种“辩证法”是“划时代的历史观”。对黑格尔的唯心的历史辩证法作批判“不是一件小事”,“马克思过去和现在都是唯一能够担当起这样一件工作的人”。经过马克思的批判之后建立起来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的制定,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其意义不亚于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成果”。这种方法的要点是认为,“逻辑的研究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研究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上加以考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1-122页)这里说明,历史辩证法表明的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是一种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统一。就是说,一方面,客观辩证法本身就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另方面,主观辩证法或认识和研究的方法正是要去反映客观辩证法中的历史和逻辑的统一。
    历史辩证法的客观方面是指:历史的东西本身包含着逻辑的东西。在这里,历史的东西是指历史自身的发展过程,逻辑的东西是指这个过程中包含的先后次序、倾向和规律。如果我们把历史过程表述为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话,那么我们在分析过去的历史时,可以发现其中包含着发展到现在的客观倾向;我们在分析历史发展的现阶段时,同样可以发现包含着向未来发展的客观倾向。历史不是漫无目标方向地随波逐流的,历史过程朝着导致一定结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客观历史过程本身包含的内在逻辑。在这个意义上,历史辩证法也就是肯定历史规律。然而,历史的东西包含着逻辑的东西只是历史与逻辑在客观方面统一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是指逻辑的东西本身也包含着历史的东西。如果我们截取历史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来考察,这个阶段既是以前历史运动的结果,又是以后历史运动的起点。这是历史中的逻辑。当我们说这个阶段是以前历史运动的逻辑结果时,那么我们又可以看到,在这个逻辑结果中,以“扬弃”的方式包含着产生自己本身的历史运动。这就是逻辑的东西包含着历史的东西。逻辑中包含的历史,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表现得最为明显。
    历史和逻辑在客观方面的统一是辩证的统一,因为这种统一是包含区别在其中的统一。历史过程中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即规律,但历史过程具有无比的丰富性,而其中包含的逻辑联系却简单得多。所以,逻辑的东西是“经过修正的”历史的东西,而非全部历史的东西。历史过程中的某一逻辑结果包含着产生自身的历史运动,但逻辑结果并不是象“蓄水池”那样将前此的历史运动的全部内容兼收并蓄在自身之中,逻辑中的历史只是“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的“典范形式”。
    历史和逻辑在客观方面的区别和统一就是客观的历史辩证法。这一客观的历史辩证法是社会历史哲学研究的客观根据。思维反映客观的历史辩证法并将其运用于社会历史哲学的研究,就是主观的历史辩证法及其运用。我们说的研究社会历史的历史辩证方法,就是以客观的历史辩证法为基础的一种思维方式或研究方法。
    运用历史辩证法研究社会历史,首先要注意到历史的研究方法和逻辑的研究方法在内容上是有所区别的。历史的研究,其任务是揭示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和历史过程发展的具体条件、因素和形式;逻辑的研究,则是运用科学的抽象和科学理论去表现历史过程中的前后一贯性。在社会历史哲学的研究中,历史的研究和逻辑的研究又是统一的。社会历史哲学的研究,既要求运用社会系统论去再现社会历史的丰富内容,又要求运用科学的抽象去概括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所以,社会历史哲学研究的科学方法,也就是社会系统论与历史辩证法贯通的方法。历史本体论与历史认识论统一的方法以及社会系统论与历史辩证法统一的方法,也是内在地相通的。客观的历史辩证法,是存在于历史本体论中的辩证法,思维反映客观的历史辩证法并将其运用于研究社会历史,正是一种历史的认识论。这两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是社会历史哲学的基本方法或主要方法。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