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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历史方法论的启示(3)

从此而论,就唯一的现实可建立多种模型。可以通过一种基本关系结构建立简单模型,尔后再逐渐把其他复杂因素考虑进来;也可以通过多种因素的共存结构建立较复杂的模型。在研究资本主义发展规律时,马克思采取了第一种模型,而熊彼特采用了第二种。对马克思的方法来说,以为模型简单而必定使结论与现实产生差距甚至流于逻辑推导这种较有影响的观点,是令人不能接受的。正如哈耶克所说,“实际问题不在于是否某种方法最终会导致假设的均衡,而在于哪种方法将保证更快更完全地适应不同地点、不同行业的每日变化的环境”(《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171页)。只要模型是开放的、非僵化的,弃舍是相对的而非固定不变的,从简单模型出发,逐步把对象结构层次上模型未涉及的因素和发展层次上模型不可能涉及的因素纳入分析,结论就会符合现实。历史唯物主义正是以此解决理论内部价值与科学的可能性冲突并使两者获得统一的。
    通过理想化取舍法建立的历史规律,由于不可能囊括结构层次上和发展层次上那些被理论弃舍掉(或未及考虑)而在现实中却不可能不发挥作用的因素,具体地说它就只能是一种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必定具有不可避免性(有些同时也有重复性)的居统治地位的主导趋势。如马克思所谓,“一般规律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趋势……”、“一切经济规律”都要“当作一种趋势来看”,由于理想化弃舍,在规律之外,“必然有某种起反作用的影响在发生作用,来阻挠和抵销这个一般规律的作用,使它具有趋势的性质”(《资本论》第3卷,第181、195、258页)。可以说,这种一直未引起后人多少注意的新式历史规律观,是马克思从对立冲突角度、以理想化取舍法研究社会历史的一个结果。现在的问题是,它具有那些内涵呢?
    三、新式历史规律观的内涵分析
    我们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历史规律的不可避免性和重复性
    既然历史事实和历史关系的本质性与非本质性的区分并不能超越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此时此地为本质并不意味着在彼时彼地必亦为本质。于是,把作为本质的历史规律界说为具备在所有时空的重复性,显然与社会历史事实的本性不相符。过去,人们总是以自然规律的特性理解历史规律,戴着自然科学而且是近代自然科学的眼镜观视历史规律,结果,不是象波普尔、李凯尔特那样因为在社会历史中找不到自然式规律而否定社会历史存在规律,就是将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相混同,从“历史存在规律”跃迁到“历史存在与自然同样的规律”,以致不能很好地理解历史规律与实践的关系(常把规律认定为高实践的东西)。其实,规律的产生有两条途径,一是对重要事实的归纳概括,寻求事物内在稳定、不可避免的和重复性的本质;二是大量随机事件的共合,产生一种不可避免性,但不对规律覆盖的每一事件具有重复性。在自然领域,无论哪一途径产生的规律,规律产生的特定时空并未给规律规定一种时空局限性,在此时此地发现的规律在彼时彼地亦成立。齐一性是自然现象的内在本质,普适性是自然规律的内在本质,所以,常常是普适性愈高,其适用范围也愈大、使用价值亦愈大。但在社会历史领域,规律产生的特定时空并未给规律消除自身的时空局限,在此时此地成立的规律在彼时彼地不一定成立。随机共合虽能产生不能适用于从中概括而来的随机事件的每一事件的规律,但它并不象在自然中天然具有在其他时空场合下同样成立的“时空重复性”,相反,时空条件的变更却可能使规律丧失在原来时空环境中的成立条件。通过重复性方式产生的历史规律虽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普适于一切事件和现象,但它没有超出这一范围仍绝对有效的天性。历史规律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都具有不可避免性,在一定范围内也可能具有重复性,但不可避免性和重复性都不一定超越一切时空限制。在一切民族范围内既具有不可避免性又具有重复性的历史规律在逻辑态上是高层次、适用范围最广的规律,要保持这种普遍规律的史学价值和解释力,必须高度注意被遗漏、被弃舍掉的因素的时空变化。如果把得自一定时空环境的历史规律上升为一经得出便先验地对一切场合都绝对适用的规律,或者把路人尽知的大实话杜林式地界说为规律,把概括历史规律的抽象度和范围的提高视为规律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提高,那么,空洞和无聊就会吞噬掉规律的价值和意义。
    应该略加指出,马克思对历史规律的看法经历了一个从不考虑时空限制到注重重复性的时空范围的转折。对导致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的历史规律,马克思在1881年致查苏里奇的信中明确指出, 它仅仅适用于西欧地区; 而且马克思开始谨慎地用historische Unvermeidlichkeit(即“历史的不可避免性”,编译局译本译为“历史必然性”)称之。这意味着马克思历史规律观的注重中心从重复性转换为不可避免性。
    2.历史规律的逻辑态与现实态
    在既成的实际历史中,历史规律作为在一定地域和时间范围内恒定的、不可避免的、可能是重复性的东西,便是历史规律的现实态。它作为原型本身无法说明自身,只能向人呈现,而人接受呈现时又受到特定历史条件、利益欲求、价值观、方法等因素的影响,受到这种影响后表现在理论中的历史规律便是逻辑态的历史规律。我们能够理论地确切分析的规律就是受影响后呈现的历史规律,对它的分析须摆正一个前提:历史实践和历史规律的关系。现实态的历史规律是在历史实践进程中形成的东西,其存在依赖于历史实践的开展和运行,只有实践运行到一定程度,那种支配实践运行的稳定的、不可避免的、可能还有重复性的联系才会形成。所以,逻辑态历史规律作为现实态的反映就只能是在实践过后或进行到足够程度时才概括分析得来的,只能是对具体既成历史事实的事后认识。应该看到,第一,事后认识表明了历史规律的时间效应,不经证明便先验适用于任何创新性实践的历史规律是不合逻辑的。第二,逻辑态历史规律的稳固性是暂时的。只有在社会实践的结构、功能、水平恒久不变的基础上,这种稳固性才会得以保持。历史规律逻辑态其内容和方法的变更与社会实践的结构功能转型和水平提高密切相关。第三,历史规律的逻辑态依研究者方法、角度和取舍标准的不同可能具有多种类型,但其现实态却只有一种。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逻辑态规律符合现实。从此而论,可以逻辑地把历史规律规定为严格的类似自然规律的东西,但这种逻辑态只能流于抽象,看不到现实态的真正状态。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唯物主义要求逻辑必须符合历史,因而,对历史规律的逻辑规范必须立足于其现实态的真正状态把它看作一种会受到其他趋势、随机干扰影响的一种主导性趋势,其实现一般通过与先进历史主体的结合才会顺利完成。第四,对现实态历史规律的逻辑概括须经历一个从逻辑抽象到切近现实具体的认识过程。只有在这个过程达到的最高点上才能确切理解在抽象阶段上表述的规律。如果停留在抽象阶段理解这认识过程表述出的规律,象把资本主义发展理解为两极分化愈来愈严重以致矛盾无法解决的过程并认为马克思晚期就这么主张,正是未理解把历史规律艰难反映出来的方法论。当阿格尔把马克思的矛盾规律视为“一种观念式的构想,具有逻辑上的完美,但是往往并不密切适合于经验世界”(中国社科院情报所编:《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第35页)时,他正是未真正理解这一方法论。第五,从逻辑抽象角度而论,即撇开规律的特殊形态专注于规律的逻辑关系而论,在一切社会中都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历史规律是存在的,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它作为弃舍了特殊性的“一般类型”,对个别社会实践都有制约作用。但是,它在不同社会不同时代表现出来的具体类型是有差异的。生产关系在怎样的程度上决定于生产力又在何种程度上对生产力具有先导作用,在中国与西欧、在资本主义商品市场自发调节时期与国家干预时期都有差异。具体运用这个规律必须考察它在特殊环境中的表现。历史唯物主义不反对逻辑一般,只反对不分场合永远同一的抽象一般规律。最后,就特殊实践来说,其实施前会存在它必须遵循的规律,但这些规律没有完全覆盖历史发展轨道,它们对历史发展的覆盖率(程度和面积)不可能等于或接近百分之百。这意味着,以历史中的一个点为轴心,可以把历史规律分为两类:一类已形成、已被发现也已被证明具有一定范围或最大范围的一般性;另一类正在形成、等待被发现和证明。后一类规律主要是指历史如何发展和特殊社会形态下的规律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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