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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历史方法论的启示(4)

3.恒常期与巨变期历史规律分布的差异
    既然历史规律依存于历史实践,实践结构、功能的恒常期稳定与其既有结构、功能的剧烈变更就必定影响实践之中的稳定联系。对此马克思曾赞赏过如下观点:马克思否认“经济生活的一般规律,不管是应用于现在或过去,都是同一的、永远不变的”,“在他看来,这样的抽象规律是不存在的……一旦生活经过了一定的发展时期,由一定阶段进入另一阶段时,它就开始受另外的规律支配”(《资本论》德文版二版跋)。在这方面,耗散结构理论关于非平衡开放系统运动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科学启示。它认为,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靠近分叉点时会“呈现出很大的涨落,这样的系统好像是在各种可能的进化方向之间‘犹豫不决’,通常意义下的著名的大数定律被打破了。一个小的涨落可以引起一个全新的变化,这新的变化将剧烈地改变该宏观系统的整个行为。人们无疑会把这些和社会现象进行类比,甚至和历史进行类比”(《从混沌到有序》,第48页)。社会历史作为典型的开放系统,一旦恒常期的稳定态被打破,巨变期到来,它就“包含着潜在地巨大数目的分叉,……这样的系统对涨落高度敏感”(同上书,第373页)。这样, 小的随机涨落也可能增长甚至改变整个结构,个别活动并非注定不重要;同时,那种超越时间的稳定又永恒的规律以及由它支撑的理性的安全感和永恒感似乎一去不复返了。在永恒规律和由它支撑的近代理性固有的安全感于科学认识面前消失之后,历史的本真面目就呈现在认识面前。那是一个结构和功能性规律获得、稳定、巩固、分化、消失并又向新的有序结构和规律不断演化的过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历史规律的存在样态、作用范围和限度以及与历史偶然性和主体性的关系会随着随机因素特别是机遇和主体实践行为历史作用的突现式增长或弱化而发生变化。在恒常期,由于结构和运行规则的稳定性,历史规律对历史实践的支配作用较为显著,认识概括历史规律也较为容易。一旦历史陷入动荡、革命,原结构和规则不能再有效地组织和控制历史运行,随机机遇、社会主体力量的方向性凝聚以及对机遇的测度、把握和利用,就会明显增强为影响历史运动的重要因素。一句话,“在某个分叉附近,涨落或随机因素将起着重要作用,而在分叉与分叉之间,决定论的方面将处于支配地位”(同上书,第223页)。这就要求,考察历史规律必须联系具体历史时期,否则将易陷入思辨和“形而上学”。
    4.历史规律与历史趋势
    既然我们按马克思的观点把历史规律定义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占统治地位的主导趋势,我们就必须考察历史规律与历史趋势的关系。在这方面,“把规律和趋势严格区分开来”的主张加上波普尔关于“规律和趋势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的观点颇有影响。对这两种相似观点的详细讨论非本文篇幅所能容纳,但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历史规律的逻辑规范。把规律与趋势严格区分开来的见解是将近代自然科学的规律观念应用于并不太适合它的社会历史领域所产生的一种时代性结果。波普尔把规律视为必须具有普适性和绝对重复性的东西,规定“若具备条件C[,1]-C[,2]……C[,n],则存在趋势t”并且只有把C[,1]……C[,n]完全陈述出来,才能算历史规律。所以,“断定在特定时间和空间有某种趋势存在的命题是一个单称的历史命题,而不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历史决定论的贫困》,第91页)。显然,这是以近代自然科学那种适用于宏观机械系统的传统规律范畴为标准来衡量社会历史,而这正是一种与社会历史本性不相合的后母式的不公正做法。现代科学已证明那种传统规律观不完全适用于微观领域和非平衡开放系统等领域。社会历史系统只能比微观领域和非平衡热力学系统更复杂而不可能更简单,因而,不适合微观系统和非平衡热力学系统的传统规律观自然更不适合社会历史系统。无论是以近代自然规律的观念否定人类历史只能按一种严格的道路、方向来运行还是用以论证社会历史规律超时空的绝对重复性和不可避免性,都是以敌视历史特性为前提的。
    我们认为,历史规律在逻辑上呈多层次的分布。在不可避免性层次上,历史规律的产生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不可避免性,在多种共存的历史趋势之中起制导作用,在不可避免性和制导作用有效的时空区间之内具有较大影响。不可避免性作为必然性的一种含义其维持需要特定条件的组合:而制导作用和较大影响力的维持一般也不可能永远如此。所以必须规定规律的时空界限。当认识确认为历史规律后,就开始试图在重复性方面拓展规律的适用范围。到底在多大区间内具有重复性从而使历史规律进入既有不可避免性又有较大重复性的高层次,则需要比较分析。由于寻求重复性必然弃舍掉一些因素而它们在现实中的作用与地位又在变化,所以,重复性的适用范围愈大,弃舍也愈多,使规律受到被弃舍因素的干扰也愈多,规律的严格性和精确性愈可能受现实的制约与影响,或者,规律的趋势性愈明显。理论可以在逻辑上构建一种“不受”干扰的严格规律,但那只是一种与现实有很大差距的抽象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如列维所说,“仔细区分一个观点究竟是理想的还是现实的,就可以解决很多显见的矛盾”(列维:《现代化的后来者与幸存者》,第24页)。作为注重现实(的时空变化及被逻辑弃舍掉因素)的历史唯物主义者,若视丰富且变动的历史现实于不顾而只满足于逻辑态的抽象,不但有愧于唯物主义的称号,而且久而久之这规律的价值也会不断降低。对此,我们受到的启示是:在历史规律问题上,正如在社会历史的其他方面一样,真正做一个依据现实建构观念的唯物主义者,在方法论上贯彻唯物主义原则,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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