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汉代的傍章到底属于什么含义的法律,应当说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而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则由于史料不详,也难知梗概。直至清代学者杜贵墀撰写《汉律辑证》一书,方对此提出较成系统的看法。他对文献记载的散见资料是这样逐一连缀的:“《周礼·大司马》遂以搜田。注:无干车,无自后射。贾疏:此据汉《田律》而言。《士师》五禁注引作《军礼》。按前书《礼乐志》: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应劭传》:删定律令为汉仪。据此,知汉礼仪多在律令中。晋志所谓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当即以所撰礼仪益之。此条为《田律》,亦为军礼,是其证也。” 沈家本撰写的《汉律摭遗》,在卷一《目录》中引述以上杜贵墀之文并表示赞同,他接下来的按语为:“杜氏据《礼乐志》及《应劭传》为说,颇有据。傍,广也;(《尔雅·释诂》二)衍也。(《文选》封禅文注引张揖)律所不及者,广之衍之,于律之中拾其遗,于律之外补其阙。其书今亡,其目亦无可考矣。《曹褒传》有叔孙通《礼仪》十二卷,《周礼》疏所引有叔孙通《汉礼器制度》,未知与《傍章》同异何如?”〔1〕 程树德的《汉律考一·律名考》,其“傍章十八篇”一条下的考证为:“按《司马迁传》,叔孙通定礼仪,《梅福传》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曹褒传》章和元年,如褒诣嘉德门,令小黄门持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论衡》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篇。是通所著为汉仪。王应麟于《汉艺文志考证》增《汉仪》一种,即谓此也,别无益律十八篇之说。《史记》、《汉书》通本传及《刑法志》俱不载,疑莫能明。后考《礼乐志》云: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而后得其说,盖与律令同录,故谓之傍章。(《盐铁论》: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曹褒改通《汉仪》,亦写以二尺四寸简,见褒传)应劭传:劭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奏之,是可证通之傍章,即《汉仪》也。据通传,高帝崩,孝惠即位,乃谓通曰,先帝园陵寝庙,群臣莫习,徙通为奉常,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皆通所论著。是通作傍章当在惠帝时。(《周礼·小祝》注引《汉仪》:每街路辄祭。《礼记·祭法》疏引《汉仪》:高帝庙主九寸,前方后圆,围一尺,此《汉仪》佚文之尚可考者)〔2〕 比较以上三位前辈学者的考释,不难看出他们在总体看法上是一致的,那就是全部认为汉代的傍章就是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傍章等于礼仪。可是作为最早提出此说的杜贵墀的推论能够成立吗?叔孙通所定的《礼仪》是否就是《傍章》?《傍章》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规范?它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具体的篇名?考虑到目前各种论著大都采用杜氏以来的通说,而对此说我们至少能够提出以上这些疑问,因此,对傍章和相关问题做些辨正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从全新的视角提出不同于以往的见解,而完全做到这一点又必须把有关史料重新加以分析,因为史料并非没有值得再详加推敲之处,譬如唐代人写的《晋书》中的刑法志部分就存在重大疑问。此外,近年来出土的秦汉简中有关法律的内容,也可以为笔者的新观点提供至为重要的佐证。经过以下分析之后,也许我们对于汉律特别是傍章等问题,有可能从一片朦胧中窥见其多少近于真实的面目。 二、叔孙通制定的只是礼仪不是傍章 《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已经明确指出,汉初各种重要制度的建立,是由下面四人各负其责完成的:“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礼仪作为一种制度,应当说是以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规范,我们可以看到,在汉代谈到有关叔孙通的文字里,通常都是礼和仪作为名称,而从未见到傍章的字样。如《史记·礼书》称: 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自天子称号下至佐僚及宫室官名,少所变改。孝文即位,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今上(指汉武帝)即位,招致儒术之士,令共定仪,……乃以太初之元改正朔,易服色,封太山,定宗庙百官之仪,以为典常,垂之于后云。 又如《汉书·刘歆传》提到西汉末年时,刘歆说: 汉兴,去圣帝明王遐远,仲尼之道又绝,法度无所因袭。时独有一叔孙通略定礼仪,天下唯有易、卜,未有它书。 以上这些基本史料都是以礼仪为名称。那么,叔孙通制定的这种被称作礼仪的规范都包括哪些方面呢?从史籍记载来看,如果作为泛指,通常这些规范可以称作仪法,如果具体分类,则可以分为仪礼和仪品两大部分,根据是王充在《论衡·谢短》中说: 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六十篇何在?而复定仪礼,见在十六篇,秦火之余也,更秦之时,篇凡有几? 从这段话的意思,我们可以知道的是:汉高祖刘邦曾令叔孙通制作仪品,叔孙通制作仪品共60篇,然后叔孙通又定了仪礼,目前(指东汉初)留下来的仪礼有16篇。 在《汉书·梅福传》里,也曾提到:“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结合前引《史记·礼书》的内容,我们大致可以推测,所谓仪品,大概包括各种情况下的等级制度一类。而王充所提到的“仪礼”,实际就是礼仪。可是,到汉武帝时,随着太初改制,宗庙、官名品秩之类有了大幅度的改变,因此可能叔孙通所制作的仪品已经被新的一套制度所取代和吸收,由于没有了实用价值,故而逐渐失传。至于仪礼这一部分,大致它的涵意是指通过一些具体的仪式来体现礼的具体内容。主要方面和具体范围应为《汉书·礼乐志》所说的下列内容: 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礼虽然还应有其他方面的规定,但是最基本和最突出的是以上所说的婚姻、乡饮、丧祭、朝觐等方面。而在叔孙通的本传中,我们见到的是叔孙通所定的朝觐和丧祭方面的仪式。让我们首先看一下朝仪的制定过程和具体形式: 秦灭亡之后,紧跟着又是楚汉之争,结果以项羽败亡而告结束。汉五年,天下初定,诸侯一致尊刘邦为皇帝。由于刘邦把秦的那些繁苛的仪法都免去了,结果君臣在一起聚宴时,“群臣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既危险又不成体统,刘邦为此也颇感头痛。叔孙通趁机向刘邦表示,可以发挥自己儒者的特长,由自己负责,征召富有礼乐传统的鲁儒生,和自己的弟子一起制定朝仪,以正君臣之位,并表示这些新礼仪是杂采古礼和秦仪而成,不要搞得太复杂。刘邦同意他试办此事。结果经过一番准备和排练后,目的为了维护皇帝尊严的朝仪终于制定出来。汉七年,长乐宫新落成,诸侯群臣以十月在这里行朝岁之礼。刚刚制定出来的朝仪正式实行,仪式为:黎明时分,谒者治礼,导引人们按次序从殿门进入,廷中布置车、骑、步卒守卫宫殿,陈设兵器,插放旗帜。布置完以后,从内向外传声道:“趋”,这是让诸侯百官迅速进来各就各位。殿下由郎中在台阶两旁夹道相对站立,每边各有数百人。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按次序排列在西边,面向东方;文官从丞相以下按次序排列在东边,面向西方。大行设九宾,胪传,表示一切准备就绪。于是皇帝的辇车出房,百官执职传警,然后,分别导引诸侯王、百官一直到六百石的吏按次序向皇帝奉贺。自诸侯王以下的所有人,没有不震恐、不严肃、不恭敬的,等到行礼完毕,又设置法酒,所有陪侍坐在殿上的人都低着头,按尊卑次序起而向皇帝上寿,敬酒九巡后,谒者宣布“罢酒”。以上的过程中,御史和执法随时举劾言行不符合仪法的人并把他们带走,这样在整个朝觐置酒的时间里,没有敢喧哗失礼的。 秦统一中国后,按五德终始之说,认为自己的王朝是水德,因此将一年的开始定为十月,“朝贺皆自十月朔”,朔是指每月第一天。汉朝建立后,仍是沿用秦的水德说,以十月为岁首,朝贺之日自然也是十月初一。以上这次在长乐宫举行的朝仪,正是第一次用正规的礼仪向皇帝刘邦贺岁的记录,如果说通俗些,这实际是大年初一诸侯百官到皇宫给皇帝拜年时的一套仪式。按刘邦的要求制定出来的比较简单易行的新礼仪,看来对皇帝没有什么束缚和过多要求,皇帝只需要坐在那里,摆足了皇帝架子,接受被新礼仪管束的仅剩下敬畏之心的诸侯百官的新年贺喜就行了。叔孙通所制定的朝仪,使臣下尊尊敬上,出身于平民百姓的刘邦终于第一次感受到自己正式拥有了皇帝的尊严,他高兴地感叹道:“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叔孙通也因此从博士超升为九卿之一的太常。 不过,我们从有关此事的记载中,一直见到的说法都是“朝仪”、“礼仪”等等,没有丝毫文字谈及与傍章有何联系。 在高祖时,叔孙通还按照秦代乐人的一套做法制定了汉的仪式之乐。如祭祀时,先由主持祭祀的大祝在庙门口迎接神的到来,此时演奏《嘉至》之乐,即表示古代善神到来之乐。接着皇帝进入庙门,同时演奏《永至》之乐,以作为行走步伐的节拍,这类似古代《采荠》、《肆夏》等歌乐。当奉献祭品时,奏《登歌》之乐,此时仅用清唱而不用管弦乐器伴奏,以免扰乱人的歌声,使在位的神明都能听到此歌,如同古代的《清庙》之歌。《登歌》结束,接着演奏《休成》之乐,表示很高兴神明享用了祭品。皇帝到摆放酒的东厢,就坐之后,演奏《永安》之乐,赞美宗庙祭祀之礼已圆满结束。在这里,我们不仅知道叔孙通沿用了秦的歌乐,而且还从东汉人服虔的注释得知《休成》之乐是叔孙通所奏作。汉书这一段文字的结尾明确地说是“美礼已成也”,因此不难推测,这里描述的不仅是歌乐的咏唱演奏程序,也是相关的礼的各项仪式进行的过程。 以后刘邦死去,惠帝即位。惠帝让已经担任自己老师即太子太傅的叔孙通改为继续担任原来的太常一职,原因是“先帝园陵寝庙,群臣莫习”,让叔孙通为高帝的墓和庙等拟定一些礼仪制度,因此叔孙通又“定宗庙仪法。及稍定汉诸仪法,皆叔孙生为太常所论著也。”(《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我们虽不知叔孙通所定宗庙仪法详情如何,但大体应当是一些礼乐等拜祭的仪式,和上述祭祀的程序应当有类似之处。当然也有一些增加,比如《汉书·礼乐志》提到: 高庙(供奉高皇帝刘邦之庙)秦《武德》、《文始》、《五行》之舞。……初,高祖既定天下,过沛,与故人父老相乐,醉酒欢哀,作“风起”之诗,令沛中僮儿百二十人习而歌之。至孝惠时,以沛宫为原庙,皆令歌儿习吹以相和,常以百二十人为员。《史记·叔孙通传》中还提到: 孝惠帝曾春出游离宫,叔孙通曰:“古者有春尝果,方今樱桃熟,可献,愿陛下出,因取樱桃献宗庙。”上乃许之。诸果献由此兴。 高庙所奏各舞乐,本来是刘邦生前所使用,现在用在庙中可以构成园陵寝庙礼乐制度的一部分。原庙的设立,亦是根据叔孙通的建议,当有相应的礼乐仪式。总之,这些不管是礼还是乐,如果形成一套规范,那就应当称作礼仪,这种已经很明确的名称在目前流传下来的汉代人的叙述中,从来没有再另外称为傍章的。比如像司马迁所说:“叔孙通希世度务制礼,进退与时变化,卒为汉家儒宗。”又如像班固所说的:“叔孙通舍桴鼓而立一王之仪。”都是为叔孙通作传的总结之语,虽然谈到“制礼”、“立仪”,但是从未将叔孙通与傍章相联系。 我们再看被经常引用的《后汉书·曹褒传》的记载。传中说东汉章帝时,曹褒被征拜博士,适逢章帝欲制定礼乐,因此曹褒上疏说:“昔者圣人受命而王,莫不制礼作乐,以著功德。功成作乐,化定制礼,……宜定文制,著成汉礼,丕显祖宗盛德之美。”可是皇帝将这份奏章下太常后,太常巢堪认为礼仪这样的一世大典,不是曹褒这样的小人物所能定的,因此持反对态度。章帝虽然知道制定礼乐之事有不少大臣反对,但还是认为“朝廷礼宪,宜时刊立”,于是在第二年(元和三年)再次下诏,希望有所制作以彰先帝之功和符合各种祥瑞征兆,并提到“汉遭秦余,礼坏乐崩,且因循故事,未可观省,有知其说者,各尽所能。”曹褒见到诏书后,决心当仁不让地把制定礼乐之事担当起来,他又上疏陈说礼乐之本、制改之意,章帝因此任命他为侍中。章帝后又把任玄武司马的班固召来,询问改定礼制之宜。班固的意见是:京城诸儒大都能说礼,最好能广为招集一起商议此事。但章帝认为,参与的人太多,由于看法不同争论不休反而难以确定,还是由一人负责为好。由此制礼一事出现如下进程: (章帝)乃召褒诣嘉德门,令小黄门持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敕褒曰:“此制散略,多不合经,今宜依礼条正,使可施行。于南宫、东观尽心集作。”褒既受命,乃次序礼事,依准旧典,杂以五经谶记之文,撰次天子至于庶人冠婚吉凶终始制度,以为百五十篇,写以二尺四寸简。其年十二月奏上。帝以众论难一,故但纳之,不复令有司平奏。会帝崩,和帝即位,褒乃为作章句,帝遂以新礼二篇冠。 所谓“冠”,是指进入成年人的一种仪式,和帝在举行此仪式时使用了新礼。可是时隔不久,太尉、尚书等朝廷大员上奏说曹褒是“擅制汉礼,破坏圣术,宜加刑诛。”和帝“虽寝其奏,而汉礼遂不行。” 总而言之,不管在西汉还是东汉,在汉代人的记叙里,从来是把叔孙通所制作的具有法的性质的这些规范,仅仅和礼仪相联系,却从来没有说叔孙通制定的是傍章,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那就是,叔孙通制定的只是礼仪而不是傍章。 另外,《后汉书·曹褒传》中所说的“班固所上叔孙通汉仪十二篇”和《后汉书·应劭传》中应劭所删定的“汉仪”,被杜贵墀和程树德认定为同一性质的规范。其实,这样的认定是粗疏并且是极错误的。我们来看看《应劭传》的两段记载: 一是提到应劭又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乃奏之。曰:“夫国之大事,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获厥中,俾后之人永为监焉。……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驳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这一段记载,准确时间是在建安元年,很显然是说应劭所删定的汉仪是“律令”一类的规范,“仪”在这里指的是汉代的法律。 该传中紧接着的另一段记载却为杜氏和程氏所不察。传云“二年,诏拜劭为袁绍军谋校尉。时始迁都于许,旧章堙没,书记罕存。劭慨然叹息,乃缀集所闻,著汉官礼仪故事,凡朝廷制度,百官典式,多劭所立。”文中说应劭在建安二年著汉官礼仪故事,这本身已经证明,建安元年应劭删定律令虽然可以称为汉仪,但却不是礼仪。汉仪在应劭传中特指法律规范,与曹褒传中的含义完全不同,此一“汉仪”非彼一“汉仪”。而和曹褒传所说的叔孙通“汉仪”相同的,是那些在应劭传中明确记载为“礼仪”的建安二年所缀集的制度。如果注意到上述区别,那么不难判断,杜、程二人之说皆为片面引用史料的误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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