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十几种律名 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相当一部分为汉律。如果对本文上述各小节的分析多少持赞同态度的话,也许很容易发现,在已经发表的极为有限的介绍和研究文章中,透露出的内容已经将汉初时期的大部分旁章的篇名展示在世人面前了,只是整理介绍的学者和其他相关专业的学者由于一叶障目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一文(下简称《概述》)对竹简汉律是这样介绍的: 竹简汉律出土于M247,计有五百余支。已发现有书题《二年律令》,同时又有《律令二十口种》、《津关令》等篇题,……已清理出的律名,与睡虎地简秦律相同的,有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等;不相同的,有杂律、□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等等。此外在简文内还见有奴婢律、变(蛮)夷律等律名。〔5〕 而在《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一文(下简称《年代》)中,谈到汉律篇名时也说: 《律令二十六种》的主要内容,有徭律、爵律、户律、金布律、津关令、贼律、盗律、捕律、告律、亡律、传食律、赐律、行书律、钱律、置吏律、史律、均输律、具律、效律等,集汉律之大成。〔6〕 众所周知,汉代的正律也就是九章律,是指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九篇,以上介绍研究张家山汉简的文章中出现的诸如“杂律”、“户律”、“贼律”、“盗律”、“捕律”、“具律”等篇名,自然应当归类在九章律之中,这恐怕没有人能够提出异议。 问题在于,暂以上述介绍张家山汉简的论文所示(很可能不完全),汉简中另外出现的汉律篇名,如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市律、均输律、史律、告律、钱律、赐律、奴婢律、变(蛮)夷律、爵律、亡律等,总计16篇,应当如何归类呢?笔者认为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说,它们就是唐代人和近代学者所不知道的汉代的旁章。 首先我们假定《晋书·刑法志》所说的汉律共有60篇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这60篇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九章律,再一类是旁章律,第三类是越宫和朝律等。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关于以上金布律等16篇的篇名,我们还是能作出如下判断: 1.它们不是九章律中的篇名,这是不言而喻的。 2.它们也不是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越禹朝律六篇(如果真的有这样多的篇数)中的任何一个篇名。 《年代》一文曾作出分析,张家山汉简法律中有“吕宣王”的字样,而根据记载,高后元年才由吕后追尊其父为吕宣王;又提到律文中大量出现黥、劓、斩止等肉刑,而文帝十三年已经废除了肉刑。所以我们可以推断,这座汉墓的主人及其随葬物包括这些竹简,从大的范围看应是高后元年以后汉文帝十三年以前这段时间内下葬的。因此,张家山汉简中的律篇名,与迟至汉武帝时由张汤、赵禹所制定的越宫律、朝律等新的汉律篇名没有关联。 这些汉律既不是九章律,也不是越宫律和朝律,则只有一种可能,它们应当是旁章律。因为张家山汉简的出土,我们能够明显看出杜贵墀等学者提出的“旁章为叔孙通汉仪说”的不当,由于汉简中的16篇汉律从篇名来说不是叔孙通的汉仪,因而他们的说法,使我们现在见到的这16篇汉律,在《晋书·刑法志》所说的60篇汉律中没有了位置,完全被排除在外了,所以碍难同意。如果承认这16篇汉律是旁章,那么,《晋书·刑法志》所谓“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的错误也就不难认定,因为叔孙通是个儒生,律令非其所长。傍章既然是汉律的一部分,制定这些处理政务的汉律则只有文吏才精通,故而可以说,所谓的傍章十八篇,其在汉代成立的描述,也许应当写作“萧何又益正律所不及,定旁章十八篇”,方有些道理。 在此笔者对张家山汉简中的汉律有一个尚无把握的推想,谨提供给整理汉简的学者参考。《概述》一文说到张家山汉简中的篇题时提到有《律令二十口种》,其中所缺之字,在《年代》一文中被暂定为“六”,即《律令二十六种》,但《年代》的作者在下面又注明:“六”字不甚清楚,亦可能是“八”。笔者觉得,以隶书的笔画和间架结构特点,如果一个模糊不清的字看上去既像六又像八,那么它很可能既不是六也不是八,而更像是“七”。七字的第二笔,用隶书来书写,起笔时往往是从右向左撇,收笔时又基本不带钩,却更像是由左向右的捺;而七字第一笔的一横和第二笔的中间部分,笔迹如较纤细,当因时代久远字迹不清时,自会呈若隐若现、似断似续的情形。考虑到张家山汉简出土时发现保存情况较差,出土前又长期在地下水中浸泡,这种情形的出现就有一定的可能。再结合史籍的内容作进一步的推想,倘若《晋书·刑法志》说傍章为18篇确实有所本的话,那么汉初有正律9篇和旁章18 篇并存于世,汉律的总篇数就是27篇,则本文假定张家山汉简中的这一书题为《律令二十七种》,恰与正律和旁章的总数相合,而且它们中的绝大部分,应当与萧何主持制定的律令有较多的联系。〔7〕当然, 由于没机会见到原简,本文“二十七种”之假说有较大臆测成分,聊供参考。 注释: 〔1〕〔3〕本文所引杜贵墀和沈家本的论点,均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76、1377、857页。 〔2〕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页。 〔4〕有意思的是,现代中文中的“旁白”、“旁观”、 “旁听”、“旁系”、“旁证”等,在日语里一概写作“傍白”、“傍观”、“傍听”、“傍证”等等。日本吸收中华文化的最盛期是在隋唐,这是否说明,隋唐时的人习惯于将“旁”写成“傍”呢? 〔5〕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 《文物》1985年第1期。 〔6〕陈耀钧、阎频:《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 《考古》1985年第12期。 〔7〕笔者以前即认为,张家山汉简中所见汉律, 也许基本由萧何所定,并推定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应是指汉高祖时期的汉二年律令。详请参见拙稿《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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