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封建社会说。 此说是近十年中才明确提出的。庞卓恒、高仲君认为,在马、恩著作中,封建制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仅指西欧的采邑加农奴的制度,后者则包括一切形式的“土地的赋役”关系。马、恩多次论证过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东方社会的主要土地关系是个人占有制和村社所有制以及国家的最高土地所有制,主要剥削关系是贡赋关系,产品地租或地租与赋税合一的关系,因此,他们所指的主要是不同于“拉丁--日耳曼”型封建制的东方型封建社会形态⑦。郭圣铭等人也持此说,认为马克思所说印度等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一直延续到十九世纪上半期,同样证明了这一点。⑧。 这种观点所受到的责难主要有:恩格斯在《美国工人运动》中说,“在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⑨,因此它并非封建社会;如果此说成立,则必然导致东方各国自古以来未停留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阶段的错误结论。 4、混合阶段说 五十年代讨论中吴大琨曾一度提出过渡社会形态说,但不甚明确系统。近十年讨论中许多学者持此观点,但具体见解与表述则距离很大。项观奇认为,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马克思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时,把它排在以游牧为生的部落共同体之后,又在“古代的”奴隶制之前,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发表之后,东方社会被区分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包含的混杂内容才被合理区分开来⑩。苏凤捷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分别属于东方一些国家私有制社会形态下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阶段,在奴隶制阶段,它属于“普遍奴隶制”范畴;在亚细亚式封建制阶段,一般不存在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度,实际上是整个封建地方阶级的所有制(11)。赵克尧亦同意此说,但他把亚细亚形态的社会性质看作是贯穿前资本主义的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和封建制三个社会阶段。(12) 对此说的责难主要是:马克思在《序言》中将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其它生产方式并列,并称之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一个特定时代,混合阶段说显然与《序言》相抵触。 5、东方特有阶级社会形态说。 此说是近年来影响较大的一派观点。发表较早的于可、王敦书《试论亚细亚生产方式》(13)一文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根本特征是:从远古时代到十九世纪初,它一直保持着原始的公社所有制,但在东方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这种农村公社已不同于原生的农村公社,因为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专制君主的最高所有制等各因素,这样的社会形态,既不是原始社会,也不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在《再谈“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14)一文中,他们更明确地说:“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是马克思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对保留了农村公社所有制的东方阶级社会的生产方式的概括。”许多学者同意这种看法,如胡钟达认为,它是东方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种社会经济形态,与欧洲“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都处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15)。吴大琨亦同意此说,但主张把它分为“古代东方国家”和“亚细亚的封建制”两个阶段(16)。持此观点的学者往往否定五种社会形态说(这点下节细述)。 反对此说的一些人认为,这种观点可能导致否认历史发展规律的统一性。另一些反对者认为,它的主要缺陷是没有从主导的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上去确定其社会性质。 6、经济形式说。 在五十年代的讨论中,杨向奎已经提出了类似观点,他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不是独立的经济形态。而是一种生产方式或制度,它实际上是指残留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里的原始公社制度(17)。近十年讨论中,张雅琴、白津夫明确提出:把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一种社会制度或一个社会阶段是不妥当的,它属经济范畴,而非历史范畴;它作为一种对抗的经济形式和古代的、封建的、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一样,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但不同的是它尚未摆脱共同体的影响,在历史上从未取得支配地位,在原始社会依附于氏族公有制形式下,在阶级社会依附于国有形式的大私有制之下(18)。 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则认为,此说割裂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学说的逻辑和历史的联系,割裂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联系,把社会经济形态与社会形态两个概念对立起来,是不恰当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