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术界对于本已歧义百出的中国古代史分期,进一步展开了争鸣。实际上,无论西周封建论、春秋封建论,还是战国封建论、秦统一封建论,以及魏晋封建论,如从历史发展的连续性来看,从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形态等多项指标来看,封建制国家的成熟、定型,是在西汉中期。现试阐析如下。 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全面确立 中国古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于战国时期。一般认为,其重要条件和标志之一,是土地的自由买卖,以及土地兼并的可能及其实现。质言之,即土地私有化的产生。 然而,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中国的普遍确立,却是在西汉中期。我们可以从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成分,以及这种结构的垂范后世,得到确证。 关于汉代社会的经济结构,史学界分歧较大。有人认为,自秦汉以来,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亚细亚式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国家或君主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①。与此相反,有人认为,在两汉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②。第三种观点认为,秦汉时代,土地国有制和私有制是并存的,而土地私有制又分为地主土地私有和自耕农土地私有③。 我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比较平实。从理论上考察,所谓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就社会形态的划分而言的,是指特定时期特定形式的生产方式。因此,封建土地所有制应是指地主阶级居国家生活主导地位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总构成。地主土地所有制理所当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地主土地占有制的对立面或补充成分的个体小农(或曰自耕农)所有制,仍是整个封建经济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分。同时,封建国家(皇帝及皇族)所拥有的大量土地,作为专制王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着极大的影响。因此,更不能忽视这种经济成分,甚至将其排除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结构之外。 从汉代社会的历史实际来看,也可以证明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所有制三者的并存和互补。《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虽然是讲的西周末期的事,但据史实来看,它在当时只是一种理想,或者是向周天子权利认同的表现罢了。它的真正实现,是在秦汉时期。因为,当时周天子辖下的“中国”,不过是中原地区的代称而已,况且西周末王室已经式微,中央权利并不能播达全国,只有在秦汉时期,四海为一,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皇帝已能“爱及四夷”,才使普天之下的土地,成为君主权力的物化品。在这个意义上,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拥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事实上,秦汉时期的一切荒地、无主之地,没收的官、商之地,都是国有土地。这便是一般所称的公田。有的学者通过对汉代国家赋税(“田租·口赋”)总收入跟国家租佃土地上“假税”总收入比例的推断,认为二者之比为1∶2(强),并由此得出结论:“汉代国有土地的数量,是非常庞大的”④。我大致同意这个结论。 要指出的是,西汉国有土地还有一个来源,即对违法豪强和富商土地的没收。例如,武帝时实行“告缗”,《汉书·食货志》记载:“杨可告缗遍天下。……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水衡、少府、太仆、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这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此外,屯田也是汉代国有土地的重要构成。《史记·匈奴列传》记载:“汉渡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稍蚕食,地接匈奴以北。”《汉书·食货志》记载:“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汉武帝元狩四年冬,“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汉书·武帝纪》)。这些史实表明,大规模的屯田。是汉代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重要内容。 与土地国有制相对应的土地私有制,在汉代也大量存在。这种土地私有制,又分为地主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体现者,主要是豪强地主、达官权贵、军功地主三种人。豪强地主是拥有货币财富的暴发户,大多数是新兴的工商业者和高利贷者。达官权贵,指王侯、外戚、宦官、官僚等,大多依仗政治特权,攫取大量土地和钱财。军功地主,指为封建国家征战有功,接受皇帝赏赐的土地或用赏赐的钱购买土地,而成为地主的军事贵族。 豪强地主往往利用自己的财力,横行乡里,兼并土地。汉文帝时,晁错就曾经揭示这种现象。他指出,自耕农在政府租赋和商人、高利贷者的盘剥下,以及水旱之灾的侵扰下,穷愁无计,被迫“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而商贾则乘机渔利,以至“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汉书·食货志》)。汉武帝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横,或至兼并;豪强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史记·平准书》)。豪强地主对土地的兼并,进一步扩大并巩固了地主土地私有制。 达官权贵也加入了与民争利、兼并土地的行列。董仲舒在对汉武帝策问时,便指责达官权贵:“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天下,……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委积”(《汉书·董仲舒传》)。汉初丞相萧何,甚而“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史记·萧相国世家》);衡山王“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军功地主较之豪强地主和达官权贵,作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体现者,无论其代表的广泛性还是典型性,都不及后者。军功地主的产生,源于赐爵制度。秦代创立了二十级爵的制度,以报偿并奖励军功。汉兴以后,刘邦继承了秦的军功爵制度。这个制度的实行,使一大批有军功者在获得爵位的同时,又取得了田宅等经济利益,成为享有免役特权的军功地主。这些军功地主,成为刘邦政权的重要社会基础。不过,从全国范围和统治阶级成员结构来看,军功地主的数量和拥有的土地,不占优势。而且,随着国家统一和社会秩序的逐渐稳固,战争减少,内乱消除,按军功赐爵的社会历史条件日趋消失,军功地主逐渐减少并趋于消亡。 上述的豪强地主、达官权贵和军功地主所占的土地,构成了汉代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主体内容。 汉代土地私有制的另一重要成分,是自耕农土地私有制。自耕农,即一般所说的小农。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从事个体劳动,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广泛基础。汉代统治者深知农业为国之根本,因而重农抑商,扶植小农经济。贾谊曾建议汉文帝“驱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缘南亩”,以便“蓄积足,而人乐其所”,“为富安天下”(《汉书·食货志》)。汉景帝曾下诏曰:“农,天下之本也。……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间岁或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功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汉书·景帝纪》)。汉代统治者的这些措施,以及不时颁布的栽抑兼并之类的政策,扶持了自耕农私有制的成长。 以下的土地国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土地私有制,三者共存互补,构成了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框架。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以上三种经济成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由于封建经济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土地兼并成为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三种经济成分屈伸盈缩,递相演变。一方面,国有土地往往成为达官权贵的私产;另一方面,封建国家利用公田而授给臣民的田地,实际上逐渐转化为私田。⑤由于小农经济的分散、脆弱,自耕农的土地往往被大地主和官僚权贵兼并,而成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封建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来源在于自耕农,故它又不得不限制兼并,以防止小农经济的瓦解。此外,封建国家往往利用政权的力量,没收大地主大官僚大商人的田地资产,从而在客观上使这部分土地变为国家所有,汉武帝所实行的算缗、告缗之类的措施,便是如此。 从汉形初形成,到武帝时确立的上述三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统一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之中,三者互为渗透、转化,推动社会经济有机体的运行。它的定型,标志着中国封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成熟,成为后来两千年封建社会经济体制的“范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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