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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君主专制国家的成熟(2)

二、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成熟
    汉代的政治体制,在因袭秦代的基础上,有所改进,从而使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更臻完善。
    汉代进一步从法律上、制度上巩固了封建制度。为了维护皇帝的至尊地位,规定:“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蔡邕:《独断》,《汉魏丛书》本卷上)。与此相连,皇帝的亲属也有尊号。如,皇帝的父亲称太上皇,母亲称皇太后,妻子称皇后,儿子称皇太子、皇子,女儿称公主,孙子称皇孙。这些尊号的制定,从制度上同时也从文化心理上强化了皇权。
    与维护一人独尊的皇帝制度相应,汉代统治者加强了中央和地方行政体制的建设。汉代的中央行政体制,大体沿袭秦代,但充实了新的内容。总的说来,它实行的是三公九卿制。所有官吏,概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
    汉代的地方行政体制,是郡国制。一方面,是实行封建诸侯的封国制。汉初君主认为,郡县制与封国制并行,可以使二者互相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但实施的结果,与预期目的截然相反。诸侯王依仗其政治、经济、军事力量与中央分庭抗礼,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到统一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景帝时的吴楚七国之乱,武帝时的淮南、衡山之谋,便是典型的表现。因此,刘汉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削弱封国势力的措施。七国之乱后,景帝剥夺了诸侯王的行政权力,由中央政府派遣官吏治理诸封国。《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武帝时,实行“推恩令”,诸侯所属的一切官吏,都不得自行委派:又设立阿党附益之法,进一步限制了诸侯王的权限。至此,诸侯王虽有王国之名,但实际上只能衣食租税而已,实际建制与郡县无异。
    在地方政权的郡县建制中,郡的长官是郡守(后称太守)。西汉时,郡守(或太守,下同)掌管行政事务,设都尉掌管军事,辅佐郡守治理郡务。郡守下设郡丞、长史,由中央政府委派,其他低级幕僚由郡守委派。郡下设县,县的长官称为县令或县长,并设县丞、县尉辅佐其治理政务。这些官吏,郡守无权委派,而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
    县之下是乡、里、什、伍组织。乡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里是民户聚居之地。乡有三老、孝悌、力田,皆掌教化,即负有社会教育的责任。乡、里都有上级委派的长官。里之下,十家为什,伍家为伍,互相检查监督。
    与行政体制的完善相辅而行,汉统治者建立了司法和监察制度。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人认为,汉代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时期。君主专制的大一统局面,以及以儒学为官方思想的方针,使儒学经义渗透到法典之中,造成了经律并称,经律互用,特别是据经解律,引经决狱的现象,使律学随着经学的发展而空前兴盛。在这种思想文化背景下,汉代法律的中心内容和最高宗旨,便是维护君权。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全国重大案件和疑狱,均需奏请皇帝裁决。法律绝对禁止并严惩损害皇权的言行和思想。对皇帝的不忠、不敬,都属严重罪行。汉代法律和案例中,有“非议诏书罪”、“毁先帝”罪、“大不敬”罪、“腹非”罪,等等。为了使君主专制长治久安,汉代皇帝令大臣制定了一些成文的法律。例如,《九章律》(刑律,丞相萧何修订),《傍章律》(有关朝仪的专律,儒生叔孙通制定),《越宫律》(关于宫廷警卫的专律,张汤制定)等,统称“汉律”。但是,较之成文法,皇帝的诏令是更具权威的法律,如成文法与诏令有抵触,则以诏令为准。《汉书·杜周传》记载,有人指责廷尉(管刑狱,最高司法官)杜周“不循三尺法”断狱,而专以皇帝意旨行事时,杜周回答道:“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充分反映了汉代君主专制政体下,皇帝意志即是法律,皇帝意志高于法律的人治特征。同时,也反映了汉代大一统政治局面下,权利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的个人独裁特征。这种一方面以成文法颁行天下,贯彻封建国家意志,使臣民有所遵守;一方面又以皇帝诏令取代、等同甚而超越成文法的司法体制,成为后世封建王朝的楷模,对民族文化心理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为了维护君主专制,汉代统治者还设立了独立的监察系统。汉初以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隶属少府之下。它在法定的官僚系统中虽然地位不高,但由于它设在皇宫内,接近皇帝,故仍受到重视。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49位丞相中,由御史大夫升任的就占了23位。东汉时,御史台逐渐脱离少府,发展成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亦大为提高。汉代监察机关的重点是监察地方官吏。汉武帝为了“强干弱枝”,加强中央集权,健全监察机构,分全国为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一人。刺史于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监察强宗豪右和郡国守、相。在各郡设督邮,分部监察郡内各县。监察系统的建成,为中央和地方官僚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转,为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这种监察制度,为此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沿袭。
    在完善行政体制的同时,汉代统治者又努力健全官僚制度,从而在官吏选拔制度方面,为行政体制的巩固提供了保障,并开辟了广阔的官吏来源。
    汉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主要是察举和征辟,此外还有郎选、贡举、特召、射策和对策。察举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官方式。它由地方长官根据统治者的价值标准,考察其辖区内的人才,推荐给中央政府选用,故又称荐举。征辟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选官方式。征,即征召,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担任职务。辟,即辟举,是由各级官吏征聘属吏,然后向朝廷举荐。
    察举与征辟的思想原则是儒家价值观,其参照点是乡里舆论。它的实行,从根本上改变了从前以军功入仕为主体的官吏选拔制度,适应了和平发展时期的形势,从制度上为儒家实现“学而优则仕”的理想提供了条件,为知识分子参政开启了方便之门。无庸讳言,察举和征辟的选官方式,是以长官意志为中心的,是“人治”的表现。它以道德修养和乡里舆论为根据,则大大增强了这种选官制度的伦理色彩,并迫使欲入仕途的人迎合世俗舆论的要求。这在后来的封建社会中,对民族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起了消极作用。
    汉代还建立了对官吏的考绩(又称考课)制度。对官吏的考绩自上而下,逐级进行。考核次数,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为了表示公正无私,考绩采取公开评议的形式进行。然后,根据政绩决定其升降,反对“累月以职贵,积久以致官”(《汉书·平帝纪》)。同时,又着重综合考察,不以一时一事定终身。因此,汉代官僚系统能新陈代谢,体现了冉冉上升中的炎汉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勃勃生机。
    汉代官僚制度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官吏致仕的制度化。致仕,即今所谓退休。汉代政府规定,官吏70岁须致仕。如不到70岁,身患疾病者,亦可致仕。致仕多由本人提出申请。官吏致仕,皇帝视其官位高低、政绩大小,给以不同礼遇。
    汉代官吏致仕的制度化,形成了官场上年老告退的风气,使各级官吏不断更新、朝气增加,暮气减少,保证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这种致仕制度,亦为后世所继承。
    上述汉代行政体制和官僚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不仅巩固了大一统的政治局面,而且,对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来说,确是起到了创制建国的楷模作用。它垂范后世,对民族文化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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