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史之权与天与君并,诚重之也” 焦竑史学中的批判意识最突出的表现,是他在史馆中的活动及其有关“史职”的论述。 万历十七年(1589年),踬于科场数十年的焦竑,终于“以殿试第一人官翰林修撰”,从此“益讨习国朝典故”(注:焦竑:《玉堂丛语自序》。《玉堂丛语》中华书局排印本。)。对此焦竑回忆说“余自束发,好观览国朝名公卿事迹。迨滥竽词林,尤欲综核其行事,以待异日之参考”(注:顾起元:《献征录序》。《献征录》上海书店影印本。)。显然,“年五十始魁天下”的焦竑是亟想依国家的“石室金匮之藏”,恪尽他的史官职守,在史学上有所作为:“自首廷对,领史官,毅然思有以自举其职”。(注: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中华书局排印本。) 然而焦竑身历目睹的情况却使他大失所望。首先,统治者为了掩盖自己骨肉君臣相斫的丑行,不惜大施淫威于神圣的史学殿堂,使得号称“国史”的实录严重失实。其中“太祖实录凡经三修,当时开国功臣、壮酋伟略,稍不为靖难归伏诸公所喜者,俱被铲削。建文帝一朝四年,荡然无遗,后人搜括捃拾,百千之一二耳;景帝事虽附英宗录中,其政令尚可考见, 但曲笔为多”(注:郑晓:《今言类编》卷5。盐邑志林丛书本。)。其次,是修史制度几于废弛。一改唐宋以来施行的史馆制度,将史馆与原备为文学顾问的翰林院合而为一。但是“虽设修撰、编修、检讨为史官”,却仅仅是“特有其名耳”(注:焦竑:《澹园集》卷4《论史》。金陵丛书本。按注(34) 焦竑引语原出于唐刘知几《史通·忤时》。)。加上洪武以后取消了历代的起居注制度,致使“二史虚员,起居阙注,衣冠百家罕通述作”,既无完善的制度,也没有可循之章,形成“求风俗于郡县,讨沿革于台阁,著作无主,修章靡立”的局面(注:焦竑:《澹园集》卷4《论史》。金陵丛书本。按注(34) 焦竑引语原出于唐刘知几《史通·忤时》。)。 面对如此颓败的史学现状,身任史官的焦竑深感不安,同时也对刘知几对史馆的批评有了切身的感受。于是在对以往史学考察的基础上,撰述了《论史》一文,概要地总结了自《史记》、《汉书》以来史学的情况,针对当时国家修史的弊病,酣陈史职的神圣地位及其在修史中的意义。文中披首便提出:“史之职重矣!不得其人不可以语史,得其人不专其任不可以语史。故修史而不得其人如兵无将,何以禀令?得人而不专其任如将中制,何以成功?苏子谓:史之权与天与君并。诚重之也!”用兵与将、将与职权的相互关系,形象地阐述了史职在整个国家修史过程中的关键地位。焦竑认为,史职必须安排才、学、识兼备的人才专人专任,尽其所长。只有做到“权不他移,事有所统”,才能使国史“道与事词并茂,刊削与铨配兼行”,成为良史,传于后世。“盖古之国史皆出一人,故能藏之名山,传之百代。而欲以乌集之人,勒鸿巨之典,何以胜之?……今之开局,成书虽籍众手,顾茂才雅士得以馆阁之选者,非如古之朝领史职而夕迁也。多者三十年,少者不下二十年,出为公卿而尤兼翰林之职,此即终身以史为官也。自非遴选有志与才者充之,默然采其曲直是非于中外雷同之外,以待他日分曹而书之所不及,吾不知奚以举其职哉!”(注:焦竑:《澹园集》卷4《论史》。金陵丛书本。) 焦竑《论史》中对史职重要性的强调,无疑是对唐刘知几对史馆官修批判思想的发挥。尤其是强调史权与君临万物的“天”,与统治人世的君同重,更是直接针对当朝统治者篡改实录,践踏史学的行径而发出的抗议,是一个有责任感的史学家对史学严肃性的捍卫。但是时代毕竟是向前发展了,焦竑与刘知几对于史职所提出问题的角度还是有所不同。刘知几所攻讦的是刚刚建立不久的史馆制度,而焦竑生活的时代,史馆监修制度已施行了数百年,其间,虽然并没有消除多少敝端,但实践也使它显露出私人修史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焦竑考虑的不是根本否定史馆制度的问题,而是如何克服史馆中的官僚通病的问题。焦竑认为,在史馆制度中不得不众手修史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人总其大成,并在职权方面给予保证不受干扰,细致考核,即所谓“章奏采矣,而又参之时论;志铭收矣,而又核之乡评;馆局开矣,而又总之一家。则伪不胜真,同可为证,权不他移,事有所统,然后道法与事词并茂,刊削与铨配兼行。虽未必进之作者,庶可以备采来兹矣”(注:黄汝亨:《献征录序》,见《献征录》上海书店影印本。)。这种通过国家的专门机构,众手分纂,一人总成的修史形式,实际上也是对宋司马光撰修《资治通鉴》成功经验的借鉴。 万历二十二年(1594),即焦竑担任史职的第五年,大学士陈于陛上疏朝廷,建议修撰国史,并因“深知先生以国朝正史议”(注:《明史》卷288《焦竑传》。中华书局点校本。 ),曾经撰述《论史》一文,衡评国家的修史制度和工作的利弊。遂和内阁首辅王锡爵共“欲焦竑专领其事”(注:黄汝亨:《献征录序》,见《献征录》上海书店影印本。)。对此,焦竑“稽首三让,不能得。因请与词林分曹别类”(注:见金陵丛书本《澹园集》卷5。),共成盛事。并于其后经详细思考, 向朝廷提出《修史条陈四事议》曰:一本纪之当议;一列传当议;一职官当议;一书籍当议。(注:顾起元:《献征录序》,见《献征录》上海书店影印本。)《修史条陈四事议》,可以说是焦竑有关“史职”思想的进一步的发挥和具体的展开,同时也是修史过程中非常切实可行的具体建议。所以当时人认为:“文宪(陈于陛)所建议规画,大氐皆发端于先生(焦竑)者也”(注:中华书局排印本《焦氏笔乘》卷3 中有“史通”、“史通所载书目”二条可以为证。)。 --关于本纪:焦竑针对当朝实录失实、失记的情况再次提出批评,认为“国朝实录代修,如建文、景泰二朝,少者垂四年,多者七八年,向无专纪;景帝位号,虽经题复,而实录附载,未为是正。夫胜国之君,人必为纪,以其临御一时,犹难泯灭,所谓国可灭史不可灭也,况在本朝!乃使之孙蒙祖号,弟袭兄年,名实相违,传信何据?”因此建议:明睿宗献皇帝“事属追王,无编年之体”,应该遵照“德、懿、熙、仁四祖”附于“高庙本纪之首”例,“不必另纪”。 --关于列传:焦竑对于“大臣三品以上乃得立传”的修史旧例,和当时“褒贬出之胸臆,美恶系其爱憎”的史学风气,深不以为然。认为立传的标准,一是“当贵贱并立,不必以位为断”;二是“当善恶并列,不必以人为断”’三是当客观记录和评价历史人物,“今历世既多,公论久定”应乘编修国史之机,把那些不为统治者所喜而被铲削篡改的“开国功臣,壮遒伟略”,“亟为改正”过来,以还历史的本来面目。 --关于职官:除了重申《论史》中有关史职的观点外,焦竑又进一步提出具体的组织工作的意见,目的是使修史工作在保证遴选有德和史学才识的人担任史职的同时,能够“裁冗费”,“抑侥幸”,杜免那些“于纂修无益有损”的史馆通病。焦竑说“今承明著作之廷,济济多士,供事有余,宁须外索?中惟星历、乐津、河渠三项,非专门之人难于透晓。宜移文省直,访有精通此学者,或召其人,或取其书,史官就问,大加删改,以垂永久。此外决当谢绝,勿启幸门至史馆。两房中,书本供缮写,今始事之日,方翻阅遗文,搜讨故实,下笔之期茫无影响,誊录之官安所用之?而已窃大官之供,同太仓之鼠,甚属无谓,似当暂为停止,俟他日脱稿之后,经总裁改定方可取用,量为资给。” --关于书籍:焦竑认为“古之良史,多资故典,会粹成书,未有无因”,但是“臣向从多士之后,读中秘之书,见散失甚多,存者无几”。所以建议,应如洪武、永乐初年那样,“责成省直提学官加意寻访,见今板行者,各印送二部。但有藏书故家愿以古书献者,官给以直;不愿者,亦钞写二部,一贮翰林院,一贮国子监,以待纂修诵读之用。即以所得多寡为提学官之殿最。书到,置立簿籍,不时稽查,放失如前者,罪之不贷”。焦竑认为,“此不但于史学有资,而于圣世文明之化,未必无补”。 从《论史》和《修史条陈四事议》两篇论文,可以看出焦竑作为史官的史学责任感和对于当时国史失实之弊关键问题的深刻认识。与当时的王世贞等人的批判言论不同,焦竑对当朝史学的批判,都是以史官的身份,直接向当朝统治者提出的,因此也就别有一番意义。当然,除时代萌生的异端思想的影响外,这种捍卫史学严肃性的批判意识,也是对唐代刘知几批判史馆官修和强调史学自得之学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事实上,焦竑不仅精心研读过刘知几的《史通》(注:徐光启:《澹园续集序》。《澹园续集》金陵丛书本。),而且他对史馆官修弊病的批判理论,很多是直接来自刘知几《史通》中的《忤时》和《辨识》两篇论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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