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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古社会变迁国际学术讨论会综述(4)

三关于中古典章制度的发展
    秦朝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皇权-官僚政治体制初步形成,与之相应的典章制度也粗具规模,并在汉代得到进一步发展。但随着东汉帝国的土崩瓦解,中国进入了一个国家分裂、政局动荡的乱离时代,维系皇权-官僚政治体制的典章制度也因而一度支离破碎。中古时代,是中央集权政治由颓萎而重整加强、尔后复转削弱的时代,也是典章制度不断刊改更新的时代:科举制度的创立、三省六部制的形成、府兵制的产生和瓦解、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完整的律令法典体系的形成等等,都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古社会变迁的标志性成果。这些方面,虽然已往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但仍然是本次讨论会的重要论题,并且又有了某些新的补充和突破。
    例如,关于选举制度,河元洙发表了他对《新唐书·选举志》的最新研究成果,金滢坤则对唐五代的童子科历史渊源、性质与科考方式等问题做了考论。《新唐书·选举志》系统地记载了唐代选举制度,是古代正史中的首创。河元洙以长期认真的比勘、笺证为基础,试图阐明该志对唐代科举的认识和叙述上的结构特征。他认为这对于研究该志内容本身及唐代科举的实际状况,都是先决性的课题,并且可为着手研究唐宋相异的“历史样象”提供具体的“端绪”,为进一步理解此类史料的特征提供一定的帮助。河元洙指出:《新唐书·选举志》对唐代科举的记载,比以前的任何记录都具备更加完整的体系,其叙述也相当客观而准确。但由于其材料是从以前文献中有取舍地选择而来的,不可能采录了所有事实。因此,此志对有的事实未加记载、对不同内容的叙述也有详略差异,比如志中省略了唐末的变化,对官学(生徒)、进士科的说明比乡贡、明经科相对仔细。通过将此志所载各个内容与有关文献进行详细比较,可以探讨“文本(text)”叙述结构的整体特色,例如,“此志中没有特别体现出以经学教育为主的官学与以辞章为主的进士科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从而可以看出,撰者的叙述对制度规范本身,比对实际现实予以更大的比重。”他还认为:此志的内容,与其所刊出时的宋代情况,特别是重视官学的庆历年间的科举改革论不无关系,因为与科举改革有关者参与了《新唐书》的编纂,其中欧阳修的独特作用和立场尤其值得注意。此志不但反映了唐代的事实,而且体现了宋人的意识,“所以,我们通过此志对唐代科举制度的了解,应该就是透过所谓‘宋入的视角’这一透镜而看到的映象。要对原来的实相进行客观的了解,有必要首先对此透镜的特征,即史料的特性进行正确的理解”。由此出发,他在方法论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见解:即在运用与此志类似的史料时,不得忽视所述对象与编纂时期的时间差距和其中所介入的编纂者的主观意识。
    吴宗国认为:唐史研究有幸与不幸,有幸的是文献史料经过了宋人的整理,不幸的是这些文献史料有宋人的主观意识掺杂其中。《新唐书·选举志》渗透了宋人的观点,有时是用宋人的观点写唐人的情况。宋人的史学著作,不是史实本身,有时是主观的,有曲解、误解。河元洙通过对《新志》的笺证发现并指出了这一点,对我们是很有帮助的。今后还要进一步注意材料史实的时间性及材料之间的连带性,对有关问题做更加细致的分析。
    关于宰相制度和中枢决策机构,罗永生分析了唐前期尚书左、右仆射缺员,政事堂内仆射带同中书门下三品,六部尚书、侍郎带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兼中书令、侍中等方面的史实,据以考察三省地位的变化,认为“就实际发展而言,高宗时期的尚书省,并未因左、右仆射的出缺,而被逐出政府最高权力机构。”赵雨乐则探讨了唐代翰林学士院与南北司之间的微妙关系,以及翰林学士、学士承旨和翰林学士使的衍生过程等问题,揭示了唐中期以后中枢决策层的某些变化。
    此外,勾利军对唐代东都分司官进行了专门探讨,尤其对其中的御史台做了细致的论述。张国刚、李芳等认为:在唐代,东都洛阳的地位十分重要,设置东都分司,应是唐代政治上的一件大事,有不少问题很值得研究,例如为什么有东都分司的设置?东都分司与西京诸司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东都分司的具体情况如何?为何其中的御史台地位很高?应进一步发掘相关史料继续加以探讨。李芳则对西州的兼摄官作了较为系统的考察,认为西州是认识唐前期地方体制及变化的不可多得的典型实体。她将兼摄官概括为参军检校、差遣官、摄官和一般代理四个类型,对其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西州兼摄官众多,主要是由于阙官多、战事多、旧体制存在和新体制出现所造成的;至于西州兼摄官的作用和意义,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关于监察体制的变革,胡沧泽认为:中国的监察制度自秦汉创立,中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隋唐时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御史监察系统的统一和完整,是到隋唐时期才完成的,唐代御史机构完整统一,所属有台、殿、察三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制度健全,职权扩大;其二,监察体制中,言谏监察系统获得进一步发展,有专门的言谏机关,谏官种类增加,权力增大,除言事谏诤权的行使外,封驳诏书制的健全,加强了宰相间的相互制约和对皇帝决策的监督;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备和崇重;其四,监察官吏行使权力的独立性和规范性为以往历代所不及。隋唐时期监察体制的这些变革,进一步摆脱了门阀士族的羁绊,体现了皇权不断加强的趋势,使中国封建监察体制趋于合理、完善和成熟。有的代表提出:唐代的监察制度很成熟、很完善,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很有现实意义。制度本身固然重要,但制度是人制定的,人可以制定它,也可以破坏它,因此对制度的考察应是动态的,认真考察其实际运作执行情况也许更有意义,不能只探讨制度本身。
    除以上所述之外,彭炳金对《唐律》中有关官吏腐败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梳理,并考察了其实际执行的情况,其中特别强调了皇帝在惩治官吏犯赃中的特殊作用。丸山裕美子利用《唐令拾遗》复原唐令的成果,并参考近年整理的敦煌写本《大唐(元和)新定吉凶书仪》和新发现的明抄本北宋《天圣令》中所保存的唐令旧文,以节假制为例,分析了唐宋法典编撰的三个层序及法典随时修订的情形,对唐宋时期节假制度的变迁做了概括。田雁则论述了唐宋时期“军”由武装部队建制单位到地方政府建制单位的逐步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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