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主要篇目还有黄颢的《西方帝国主义是制造“西藏独立”的罪魁》、杨铭的《清末中英关于西藏交涉的若干论争》、林俊华的《帝国主义在康区的侵略活动》、唐洪波的《康青藏战争与英国的侵略活动》、房建昌的《也谈英国在藏机构沿革及其活动概述》[41]、董志勇的《英国非法侵占“麦克马洪线”以南部分中国领土述略》和《辛亥革命后英国对西藏的经济侵略及其严重危害》[42]、江龙的《西藏人民抗击英帝国主义的第一次战役》、潘发生的《帝国主义在云南藏区的侵略活动》、沈福伟的《外国人在中国西藏的地理考察(1845~1945)》、王琛的《印度就继承英国在藏利益与西藏地方的交涉(1947~1949)》、王琛和张振江的《论1947年~1954年印度对藏政策》[43]等。在此不赘。 而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内外反华势力并没有停止对藏事务的干涉。如果说他们过去是赤裸裸的武装侵略的话,那么现在他们是变着花样地借所谓“藏独”问题、“人权”问题频频干涉我内政。在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外“藏独”分裂分子所发动的西藏骚乱,再次警醒善良的中国人民,国内外的分裂主义分子是不会停止分裂中国、破坏西藏建设的犯罪活动的,他们及其代言人会极尽所能歪曲历史事实,无视西藏现状,制造和散布歪曲事实,甚至无中生有的言论,中国学术界必须给予回应,以正本清源,还以事实真相;于是,有些学者在这方面用力颇勤,他们用大量历史事实并结合西藏现状驳斥和批判所谓的“西藏问题”、人权问题、主权问题。 其中,长期从事涉藏工作的老专家杨公素先生老当益壮,应用大量近代历史事实并结合亲身经历撰写的长篇论文《所谓“西藏独立”活动的由来及剖析》[44],对英国帝国主义列强等妄图分裂中国所炮制的所谓“西藏独立”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描述和批判,文章分七大部分,(22)列举了大量史实和鲜为人知的史料,剖析了所谓“西藏独立”问题的实质,指出:它是英国殖民主义分子强行制造出来的。英国为了侵略中国分割西藏,先提出所谓“宗主权”的谬论,并用武力将其势力侵入西藏;后又利用十三世达赖与清朝中央政府的矛盾及中国内乱之机,阴谋将西藏置于其保护下“独立”。西姆拉会议是英国煽动西藏独立的秘密交易。达赖十三世晚年识破英人野心,乃采取亲中央的两面政策。达赖圆寂后,英印政府利用中国抗日战争在西藏闹“独立”活动。新中国成立,和平解放西藏,但某些分裂分子的“独立”活动在外国支持下愈演愈烈,1959年最终彻底失败[45]。 宋岳的《论印度成立“阿鲁纳恰尔邦”的非法性》从历史、人文、地理等不同角度,根据国际法有关原则,驳斥了印度政府于1986年12月通过议会立法,并于1987年2月正式宣布成立所谓“阿鲁纳恰尔邦”的非法性。以大量史实和正反两方面的材料,论证了被印度政府宣布为“阿鲁纳恰尔邦”的地区历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有针对性地驳斥了印度为掩盖其对中国领土进行占领和控制的非法性而提出的所谓条约和其他法律根据。(23) 对于西方利用所谓“人权”指指点点的问题,学界的回应当然也不含糊,尤其是相关权威刊物纷纷发表专题系列文章给予批驳。《民族研究》1989年第5期就发表了果洪昇的《人权与西藏》,李凤珍的《美国国会的“修正案”与“西藏人权”》和姚兆麟的《关于西藏与祖国关系和人权问题》,就这一问题发出中国自己的声音。紧接着,该刊1991年第6期又发表同一主题的系列文章:李凤珍的《〈协议〉表明中国历史地继承了对西藏的主权》,陆莲蒂的《乌拉差役与西藏的“人权”》,李竹青的《喜看西藏四十年的巨大变化——驳“人权”“世外桃源”的骗人谎言》等。1992年,《中国藏学》在第2期发表了多杰才旦的《“西藏问题”不是人权问题而是维护中国主权问题》(又刊于1992年2月25日《人民日报》)、毕华的《所谓“西藏人权问题”的实质是企图分裂中国》、张植荣的《“西藏人权问题”述论》[46]。 其中,多杰才旦的文章以一个长期生活、工作在西藏并长期从事藏学研究的藏族人士亲身经历的大量事实揭穿了“西藏人权”问题的实质:“国外某些反华势力之所以无视今日西藏人权状况的现实,炮制‘中国政府在西藏侵犯人权’的谣言,说穿了,不过是以‘关心西藏人权’为借口,干涉中国内政,企图把中国搞乱,达到其颠覆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把西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分裂出去的罪恶目的。而那些跑到国外的分裂主义分子拼命鼓噪‘西藏人权问题’,则是发泄他们对失去昔日的特权和西藏广大农奴获得解放并享有公民权利的不满和仇恨,迎合和投靠国外反华势力,为他们充当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活动的急先锋、马前卒。”[47]毕华的文章指出:“所谓‘西藏人权问题’从一开始提出,就是同‘西藏独立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西藏人权问题’是‘西藏独立问题’的变种……所谓‘西藏人权问题’的实质就是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48]张植荣的论文简要论述了“西藏人权问题”的由来和发展及其主要内容,揭露了旧西藏的人权状况;从藏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保障、西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利受到特别照顾、藏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继承、民族文化教育事业得到发展、西藏人口得到增长、藏族妇女权益得到保障、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受到保护等方面,论述了当前西藏人权保障的现状;同时,深刻分析了“西藏人权问题”的实质以及在国际人权保护的理论问题上中国与西方不同的认识与立场。张植荣认为“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对人权国际保护必须正确认识。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所谓‘西藏人权问题’的提出,正好暴露了西方某些国家不顾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利用所谓‘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的险恶用心”[49]。(24) 概而言之,上述这些文章,多侧面、全方位地审视和批驳了西方散布的有关西藏人权问题方面的不实之词,以大量的历史事实和现实素材揭示了西藏新旧社会的不同,阐述了新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25) 针对1987年荷兰的范普拉赫炮制的所谓“西藏民族自决论”,(26)我国学者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给予了多侧面、多角度的批驳。 李茂郁的长文《历史不容篡改——驳范普拉赫著〈西藏的地位〉一书的谎言》[50]对范氏《西藏的地位》编造谎言篡改历史的手法加以揭露和批驳。范氏认为,蒙元和满清朝是异族入主中国,否认元、清两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中央王朝,进而否定历史上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的主权。对此作者列举大量历史事实说明,蒙、满均是“统一的多民族中国的组成成员,他们都是中国人,他们在历史上分别建立的元朝、清朝,都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继续,是统一的多民族中国历史的组成部分。因此,元、清两朝对西藏的主权,就是中国对西藏的主权”[51]。范氏还用宗教上所谓“供施”关系来掩盖元、清两朝对西藏政治上的隶属关系,对此作者引用范普拉赫自己的话,这种“宗教上的‘供施’关系,是不能用当代国际法律术语将它归类或下定义的”[52],揭露其所设计的骗局。同时,作者又列举了元、清两朝管理西藏地方的大量行政措施,证明元、清两朝与西藏地方的政治隶属关系是不容歪曲的历史事实。作者还以大量史实批驳了范氏认定的元末、民初西藏宣布了所谓“独立”的说法,指出“绛曲坚赞建立帕竹第悉政权,与元朝和明朝都保持了政治上的隶属关系,西藏与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进一步加强”[53]。作者又对《烟台条约·另议专款》《中英会议缅甸条款》《中英会议藏印条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的历史背景、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作了简要论述,对西姆拉会议以及传说的所谓蒙藏“友好同盟”作了客观的评述,指出所谓西藏“独立”无任何法律根据,“范普拉赫挖空心思编造谎言,篡改历史,妄图制造一个历史上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的‘西藏国’,很显然,这是国外反华势力和西藏分裂主义集团所策划的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阴谋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54]。 宋岳的《对历史的篡改对国际法的歪曲——简评范普拉赫〈西藏的地位〉一书》[55]从西藏的历史与法律地位,特别是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方面展开论述,指出:“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是指各国人民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以及殖民地或附属国领土上的被压迫人民或民族摆脱殖民统治和异族剥削,直至实现独立,建立主权国家的权利,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主权国家内部基于种族、宗教或语言的不同而形成的少数民族。随意扩大民族自决权的适用范围,假借民族自决的名义支持、煽动和鼓吹任何主权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独立的行为都是对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的歪曲和滥用,都是对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严重违反……西藏是中国固有领土,藏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中国对西藏的领土主权,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都是无可争议的。流亡国外的西藏分裂主义集团及其法律顾问范普拉赫所主张的‘西藏民族自决论’,实质上是民族分裂的理论,是破坏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的理论。这一理论同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毫无共同之处。”[56](27) 柳陞祺的《评范普拉赫先生的西藏史观及其他》[57]指出,英国人黎吉生写的《西藏简史》,故意混淆民族与国家的概念,认为中国人就是汉人,我国元代的蒙古族和清代的满族既非汉族,他们就不是中国人而是外国人,从而得出元、清两代皇帝不是中国人的皇帝的结论,所以元、清两代统治西藏的历史也就根本不属于中国历史的范围。“范普拉赫的西藏史观的第一个根据,就是从这一点出发而贯穿全书的”[58]。把从13世纪开始,元朝及历代中央政权与西藏地方的政治隶属关系,歪曲为所谓宗教的“檀越关系”,这也不是范普拉赫的创造,而是“从黎吉生的《西藏简史》内引用了所谓施主与住持(或法师)的檀越关系之说”[59],并把它变为贯穿全书的又一个基本论点。此外,“一般西方人往往把西藏近代史看作是英国经营印度殖民史的一个新续篇。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是不把西藏历史结合中国历史的整体来观察,尤其不愿结合到中国近代史中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主流”[60]。范普拉赫也是如此,这是其歪曲历史的又一思想根源。(2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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