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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实录编纂理论的进步(5)

薛三省的实录书法理论,是建立在实录即史著基础之上的。薛氏认为,实录是史著,所以,应讲究史法。“实录既为史底,其比事属词,务当模仿史体。若起凡创例,更当参用史法,使事核文典,录成而无少纰缪。及今不失述而之旨,更词严指正,义具而有所折衷,将来可备作者之资,庶一朝之文献足征,而千古之笔削不爽。此副总裁者皆所留心,而本院谬与其任,更为悚惕者也。是用仰成大指,略取史汉之法,并寻《纲目》之义,拟为《凡例》数款,具列于后。伏俟裁定施行,须至揭帖者。”(注:薛三省:《薛文介公文集》卷三《移阁列实录条例揭帖》。)从薛三省话来推断,《神宗实录》编纂班子开工四年,虽有修史凡例,但显然没有“书法”理论。
    薛三省拟定的条例,分《实录总例》、《实录分例》两部分,没有一个总标题。从“拟为《凡例》数款”来看,似乎称《凡例》。但《移阁列实录条例揭帖》、《再论实录条例》则称“实录条例”。为便于与政府实录凡例有所区别,还是将薛三省凡例称为《实录条例》为妥。
    1.首次总结出实录编纂的总体书法
    薛三省的《实录总例》凡5款,文字不多,全文录于下:
    帝赞,颂语也。大指在称功德,总举临御之大体规模,而略其细过小疵。万一圣德或有亏损,如日月之食而不可讳者,亦微词寓意焉。及后妃赞,亦略仿此。
    臣传,小传也。主于定人品,少或数言,多亦不过数十百言。评目务当其人,毋过誉,毋曲讳,亦毋苛,毋褒采虚声,毋刺捕疑影,以失人之生平。其履历先后,具于录中,不必复叙。若有异绩,则直云在何官时。其为某科甲,则不可略也。
    提纲,揭大纲也。每遇大事,以大义裁之,提于其首,后详其事之始末,与议事之异同。若案牍之有朱语,则大意自明也。
    事论,断国事也。凡事必有一定不可易之论,而论于事始,或淆于是非,论于事后,又易掩于成败。自非究极其端末而熟察其事情,则一时之臆断,未必足千古之定案。如使剿取异同之说,又无贵论矣。
    摘要,采其大要也。如条议实可以施行者,章疏实有稗益者于中,则饰其要而芟其繁。然亦有不必可行而议论必不可不存者,亦复删削载之,不没其大指(注:薛三省:《薛文介公文集》卷三。)。
    关于实录总例,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据文集,总例只有五条。但地方志称总例有六条,多“存疑”一条。“存疑”见于《再论实录条例》第一条,或许是后来补上的。“存疑,非《春秋》阙疑之谓也,盖万历间事亦多变矣。如初年则有怀刃入宫门者,真王大臣乎?真谋逆乎?真某以刃授之,欲阴行其毒乎?末年又有从狱中上书告变者,真王日乾乎?真宫戚咒诅乎?即如持挺入东宫者,真谋太子乎?真有主谋乎?然又俱无从辩其非也。盖四十余年之事,亦不止于此,故特拟此例,欲存所疑,以传信于后也。”
    第二,《实录总例》可以明了实录体特点。谢贵安教授讲到实录体例,称“《明实录》并非简单的编年体史书……是一部融进了纪传体、纪事本末体、典章制度体等多种体裁风格的史著”(注:谢贵安:《明实录研究》,第90-91页。)。这个观点大体是对的,但须进一步完善。这五条原则,实际上揭示了实录体的特点。从这篇总例来看,一部实录的写作,要注意帝赞、臣传、提纲、事论、摘要五个基本方面。每一个方面的编纂、写作、评价,都有明确的要求。显然,君臣是主角,皇帝与大臣有简传,写作分寸的掌握十分要紧。实录体例有点类纲目体。奏疏摘要。大事有结论。
    2.规范实录编纂具体“书法”
    《实录分例》16款,又补2款,共18款。这篇分例篇幅较大,每一条都有详细的要求。
    大书,“谓国之大事”;颂书,“谓经政足配帝王,宝训足当典谟”;特书,“谓重其事而书也”;常书,“谓寻常制度沿习者也”;类书,“谓事体相同而先后繁复不胜书者”;别书,“谓同事而分别以书”;撮书,“谓撮其大凡以书也”;参书,“谓参互并书,以见情实也”;备书,“谓国家有故典而不行,特借此书以备此制也”;权书,“谓衡量其事而书之,以寓微意也”;直书,“谓事本显直截以书,当否自见也”;初书,“谓事所创见,或有更旧为新者也”;原书,“谓本其事之所由而书也”;及书,“谓因此而及彼者也”;略书,“谓举其大略而书之也”;不书,“谓非所当书,与不足书者也”;凡书,“谓国家之典礼,所循习常行者,因此举此典礼乃有此仪注”;附书,“谓大事内之支事,本非所书,则因此而附见也”(注:薛三省:《薛文介公文集》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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