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中国史 > 史学理论与史学史 >

张传玺教授访谈录(2)


    问:您的历史研究范围很广,除研究秦汉史专业外,还重点研究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中国古代契约史、中国铁器牛耕史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请您给我们谈谈这些研究领域在您的整个史学思想体系之中有什么内在联系。
    我研究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最早的诱因是参加民族调查。我到傣族地区时,发现一个问题:就是靠近中缅边界的遮放、瑞丽及陇川傣族地区,在解放以前,土地不许买卖,由土司定时分配耕种,称为澜(水)召(王)领(土)召,意思是水和土地属于王。再往里到芒市一带,土地可以买卖,但不卖死,属于抵押典当性质。田主何时需要,随时可以赎回。这叫做卖马不卖笼,也叫做活卖。这一情况与内地徽州的活卖有些相似,但徽州是正常的抵押典当或买卖关系,普遍存在于民间。傣族是发生在土司与一般贵族或富裕平民之间,是土地买卖关系的萌芽。再往里,即在盏达、勐腊一带,已和内地汉族地区一样,土地自由买卖。同是傣族地区,出现三类情况。就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来说,由内而外,是逐步受汉族影响的结果。后来我又到彝族地区调查,确定以土地所有制作为主要调查课题,从明代后期一直到民国,除口头调查外,凡彝、汉碑刻文字,都拓下来,或拍下来,或抄录下来。只要有史料价值的,全盘收录。最后,我们肯定,武定彝族四百年的土地所有制,是一个由封建领主制到地主制的转型过程。我对这两处调查,分别写有调查报告,对推动我学习、运用马列有关的理论和研究土地制度的兴趣,都有极大的助益。我回校时,全国史学界正在进行土地制度问题的大讨论,而秦汉土地制度正是讨论的关键阶段。这是我研究土地制度的直接原因。
    我在论文题目确定后半个月,写出了一个“序言”,题目是《秦以前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生和确立》。到底土地私有制是怎么发生的?土地私有制的标志是什么?马克思、列宁的著作中都说:土地私有制的标志是土地买卖。土地买卖是土地私有权的体现。贵重财物的买卖,关系双方要立有契约。契约是法律文书,是财产转让的证明。我查史料,例如《周礼·地官·质人》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值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这里讲到奴隶、牛马等私产可以买卖,但要立契约(质剂),可是没有说土地可以买卖。《礼记·王制》曰:“田里不鬻。”后来《唐律疏议》引用这句话说,为什么不许买卖呢?因为唐朝实行均田制,“‘田里不鬻’,谓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但是到西周中后期,贵族之间已经有赠送、赔偿、抵押、典当等土地转让关系,犹如当年芒市地区的傣族那样,出现了土地国有制解体的迹象。春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变动更频繁。到战国时期,土地买卖已是合法的正常社会现象了。此“序言”被作为一篇独立的文章,由翦老推荐到《北大学报》1961年第二期发表。不久,我写出论文的第二部分,题作《两汉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又由学报的第三期发表。两篇文章发表不久,北京市副市长兼北京史学会会长吴晗来北大看望翦老,并说:“张传玺那两篇文章我们研究了,准备由北京史学会组织讨论。”1961年5月,北京史学会果然举办了一次学术讨论,地点在中国历史博物馆,由吴晗主持,重点讨论我的文章。到会学者、教授100多人,著名的有侯外庐、贺昌群、尹达、邵循正、邓广铭等,发言热烈,分歧很大。总的说来,对我有一个很大的教育和推动。1978年和1980年,我在《北大学报》先后发表了《论中国古代土地私有制形成的三个阶段》和《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观念》两文,都是我试图将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与中国古代历史实际结合的习作这两篇文章奠定了我对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研究的基础。
    我由研究土地私有制问题扩展到研究契约问题,因为土地契约是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证明。我搞民族调查时已接触到契约关系,深深地认识到土地契约的重要性。1959年侯外庐先生在《新建设》发表文章,题目是《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认为中国的土地私有制缺乏法律观念,所谓私有仍然属于国有范畴,因为没有法律认可。贺昌群先生于次年《新建设》2月号上亦著文认为,中国的红契是合法的,因为盖着官府的印;白契没有官印,所以是非法的,从而证明所有权属于国家。我认为这些说法都不正确。后来我研究契约,从青铜器上具有契约性质的文字开始,一直研究到近现代。我弄明白了,契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自其产生,就为官府所承认和保护。初无官、私、红、白之说。至少从西周到西晋这1400年间,就是如此。可是在西晋灭亡之后,东晋在建康(今江苏南京)建立,情况大变。新建国家为增加税收,规定土地牛马买卖,政府收取契税,然后为契约盖上红印。如果漏税,就是白契,属于违法。《隋书·食货志》曰:“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人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文券俗称“红契”。这是红契一名的由来。由此可见,侯、贺两位先生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我研究契约,写了十余万宇的论文,还编了《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下册,共120余万字。今年6月和12月,北京大学《国学研究》刊登了我对新发现的契约研究的文章。一篇是关于近年在香港发现的三件吐鲁番契约,文字已残。另一篇是关于今年春天在内蒙古一个山洞里发现的三件元朝契约,文字也已残缺。我相信此两文对契约的研究亦有补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