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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观念史:国病与身病

(一)
    今本《史记》的《扁鹊仓公列传》,于历举扁鹊医案以后,有这样一段议论:
    使圣人预知微,能使良医得蚤从事,则疾可已、身可活也。人之所病,病疾多;而医之所病,病道少。故病有六不治;骄恣不论于理,一不治也;轻身重财,二不治也;衣食不能适,三不治也;阴阳并,藏气不定,四不治也;形羸不能服药,五不治也;信巫不信医,六不治也;--有此一者,则重难治也。[1]
    由于迄今为止的《史记》文本研究,没有出现过这篇传记出自司马迁之手的怀疑;由于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的焚书令,有“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2]的声明;又由于这篇传记在录毕扁鹊三则传奇医案之后,并在叙述扁鹊“以其伎见殃”(注:《扁鹊倉公列传》“太史公曰”。同卷扁鹊传:扁鹊入咸阳,“秦太医令李醯自知伎不如扁鹊也,使人刺杀之。”)的结局之前,插入这段概括性很强的“病有六不治”的名论,而且没有标明它出自扁鹊,因而引人生出如下两点疑问,是合乎逻辑的。
    哪两点呢?第一,它是谁的见解?第二,它的涵义是什么?
    (二)
    关于第一疑。
    司马迁写扁鹊即先秦名医秦越人的传记,必有文献依据,已由稍后刘向编定的《战国策》,也有类似记载,可作佐证。
    然而这篇传记,除了首尾简述扁鹊生平以外,作为叙史主体的扁鹊三则医案,其历史真实性,早已引起人们怀疑。比如《史记》三家注,都曾指出每则医案的发生年代无不可疑:赵简子在晋国“专国事”,发生在晋昭公死后很久;还在三家分晋以前百余年,虢国就已被晋献公攻灭,国既不存,哪有“太子”?齐国或田齐,都没有“桓侯”,怎会有扁鹊屡见齐桓侯言其已病的故事?(注:参见前揭扁鹊传三家注。关于赵简子事,张守节《正义》谓据此传及《赵世家》,当在晋定公十一年(501B.C.)。虢公子事,裴骃《集解》引傅玄说:“虢是秦献公时先是百二十余年灭矣,是时焉得有虢?”张守节《正义》:“然案虢后改称郭,春秋有郭公,盖郭之太子也。”齐桓公事,《集解》:“傅玄曰:‘是时齐无桓侯。’骃谓是齐侯田何之子桓公午也。”司马贞《索引》同裴骃说。按,《田敬仲完世家》“齐侯太公和立二年,和卒,子桓公午立”,《索隐》引《春秋后传》有“田午弑田侯及其孺子喜而兼齐,是为桓侯”云,则司马贞说亦有据。又据该《世家》,田齐桓公立十八年卒,当秦孝公十年(352B.C.),则扁鹊逃齐,入秦,必在此年后,上距赵简子事已逾一百五十年。倘司马迁所记扁鹊医案,非传奇,则扁鹊在秦被刺,将二百岁矣。)
    类似疑问,在历代《史记》的研究作品中间,提出更多。假如注意司马迁生活的时代,所谓“《春秋》之义,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说法(注:语见《春秋谷梁传》桓公五年。按《史记》卷121《儒林列传》:“瑕丘江生为《谷梁春秋》。自公孙弘得用,尝集比其义,卒用董仲舒。”可知司马迁读过《谷梁传》,并闻见汉武帝召开御前会议,命江公与董仲舒辩论《谷梁传》、《公羊传》何者义长,由于任裁判的丞相公孙弘,偏袒董仲舒,而使汉武帝否决《谷梁传》可立于学官。《史记》卷13《三代世表》序强调孔子作《春秋》,“疑则传疑,盖其慎也”,即取《谷梁传》文。),已在学界传播,那末司马迁著《史记》,对于三四百年前就名闻天下的名医扁鹊的种种传说,采取传疑的态度,也许可以理解。况且时间记录的舛误,未必等于其事乌有。
    令人惊异的,倒是前引扁鹊传的那段名论,就我寡闻所及,无论中医学史还是中国科技史的论著,似乎都将它的版权,归诸扁鹊。例如有部中国科学技术史稿,述及春秋战国时期医学理论,便特别称道扁鹊在医疗实践中提出了“病有六不治”的原则,说是其中否定“信巫不信医”的一点,“反映了扁鹊与巫祝迷信不两立的唯物主义态度”云云。那依据,当然是《史记》。
    可是略考原文,便可知司马迁所述的扁鹊医案,头一则就凸显扁鹊本为巫医。他诊断赵简子昏睡不醒,并非身病,而是神游天国,证明的理由,便是“昔秦穆公尝如此”(注:《史记》卷43《赵世家》,亦记同一故事,与此传全同。)。这不是以巫术济医术之穷么?
    扁鹊的第二则传奇医案,是让虢太子起死回生。离奇的是他路过虢国宫门,没有见到尸体,便断定太子病名为“尸蹶”,而且不待切脉、望色、听声、写形,便可保证治愈。如果没有巫医的未卜先知式的自我迷信,他敢如此神化自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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