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方史学的兴盛与当代史学新机制的完善(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9 03:11:03 《河北学刊》 乔治忠 参加讨论
第四,自唐代以后,古代中国的史官“馆宇华丽,酒馔丰厚,得厕其流者,实一时之美事”[18](《史官建置》),修史成书受赏,而因循敷衍无罚,“人同方外,可以养拙,可以藏愚”[18](《辨职》)。但到清朝,修史官员责任大、待遇低,且从乾隆朝纂修《四库全书》即有严格的奖惩制度,乾隆帝因对续修的《八旗通志》不满,谕旨申饬并将总裁及纂修官等交部议处。嘉庆五年(1800年),规定“各馆修书,纂修官文理错误者,罚俸三月,总裁罚俸一月。校对官不能对出错字,校刊官版片笔画错误不能查出者,亦罚俸一月”,但实际上对修史错误的处罚要严厉得多。例如,嘉庆十九年(1814年),嘉庆帝斥责史馆进呈的《和珅列传》载事不明,下令将总纂官席煜革职回籍[19](《吏部处分例》)。清廷对所谓修书错误的处分,往往依皇帝的意志上下其手,是文化专制主义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对于修史质量和修史速度的督察效果也十分显著。摈弃清代文化专制主义的因素,一般而言,官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事的修史事业,设立督察、赏罚制度以保证其高质量地完成,是完全必要的。如今,国家投资的重大史学项目,不仅在项目设立、招标的程序上应符合学术规范,在研究与撰著进程中也应具备切实的监督、问责制度,使研究成果经得起史学界的评头品足和社会各界认可,达到预期的学术水平。如果官方确立的史学项目在程序上公正、公开、符合规范,政府部门投资而产生的史学作品在学术上过硬,成为史学成就的时代前锋,那么,史学界清正学风的形成与21世纪中国历史学的健康发展,就能够获得充分的保证。因此,史学事业上的官方行为,至今仍然具有主导作用,所关甚巨,不可轻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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