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完整的“任伯雨德翁”(注:参见(清)黄宗羲《宋元学案·苏氏蜀学略·任氏家 学》卷九九:“任伯雨,字德翁,眉山人。”按:德公,应作德翁。中华书局1989年版 。)官衔,结果给破读了,完全否曲原意,一人变成了“二人”:宣德郎广陵郡王完大 与小学教授眉山任伯雨。究其原因,乃因不熟悉宋代有王宫大、小学教授之职,故未能 校出“完”系“宫”之误,导致如此乱点。正确的标点应为: 宣德郎、广陵郡王宫大小学教授眉山任伯雨德公(翁)。 《宋史·职官志》二《亲王府·王府教授小学教授》:“凡诸宫皆有教授,初无定员 ……年十五以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员,年十四以下者,别置小学教授二十员。”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称:“宗子博士,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也……崇宁初,以宫宅相 去远,乃令各宫置大、小二学,增教授二员。”[27](p.724)由于标点误,导致连锁反 应,误字得不到校勘,注释离谱。“王完大”,无此人,应为“王宫”,并将“大”字 与其后“小学教授”相连。原注:“小学为文字、音韵训诂学之专称”则显误。《记梦 》中之“小学”应与“教授”相连,为小学教授之称。岂能解释为古代学科“小学”之 专称?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及,贻误后学甚矣! 有的同志因为不重视职官,凭主观臆测,结果在校勘中,出现了以正为误的错误:有 一篇名为《<宋史>校勘四则》的考订小文,曾对《宋史·高定子传》中他认为错误处予 以订正:“《宋史》卷四○九《高定子小传》:‘法从论思,百官转对。’‘法从论思 ’,意思不可解。‘法从’当是‘侍从’之误。”[28](p.65)按:据宋程大昌《考古编 》:“今世通称‘侍从’为‘法从’。”[29](p.59)宋曾巩《曾巩集》卷三七《越州贺 提刑夏倚状》:“进升法从,在于公议。”宋人通称侍从官为法从。校者未深究宋代官 制,只凭感觉“法从”二字不对劲,就给予“订正”,结果酿成错误。 至于乱点“鸳鸯谱”之类错误,不胜枚举,兹举一个十分典型的例子:《司马光奏议 》(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卷三八《乞以十科举士札子》:“应职事官,自尚书至给 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学士至待制,每岁须得于十 科内举三人。”点校者极不严肃,未弄明白宋代官制有职事官、寄禄官、职名及差遣之 不同范畴,便妄下雌黄,胡点一气,使原义肢解,将以上职事官、寄禄官、职官统网罗 在“职事官”名目之下,混乱不堪,如此校点还不如不校点。正确的标点应为:“应职 事官,自尚书至给、舍、谏议;寄禄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职,自观文殿大 学士至待制,第岁须得于士科内举三人。” 职事官--《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有职掌者,为职事官。”或称执事 官。《隋书·百官志》下:“居曹有职务者,为执事官。”《宋史·职官志》九《改医 官之名》:“凡除职事官,以寄禄官品之高下为准,高一品以上为行,下一品为守,下 二品以下为试,品同者否。” 寄禄官--决定俸禄之阶官,元丰改制后自开府仪同三司,或谓特进至承务郎为寄禄 官。宋王益之《职源撮要·吏部尚书》:“寓禄有阶。”同上书《官称》:“特进至承 务郎为寄禄官。”《宋史·职官志》九《元丰寄禄格》:“《元丰寄禄格》以阶易官( 按:本官)……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定为二十四阶。”宋孙逢吉《职官分纪》卷 四九“文散官”:“《元祐令》:‘开府仪同三司为使相,特进至承务郎为寄 禄官。’”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五六之二:“(神宗元丰三年九月)十六日, 详定官制所上《以阶易官寄禄新格》: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为开府仪同三司,左、 右仆射为特进……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将作监主簿为承务郎。”“十七日,诏开府仪 同三司为使相。”元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官考》一《官制总序》:“(宋朝之朝)至于 官人授受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差 遣以治内外之事。”《宋史·职官志》九《叙迁之制·群臣叙迁之制》:“(宋初)又官 有其名而不除者甚众,皆无定员无月限,不计资品,任官者但常食其奉而已。” 职名(职)--前引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官考》一《官制总序》已指出,北宋前期“ 官人授受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职以待文学之选”。《宋史·职官志》二《 总阁学士直学士》:“宋朝庶官之外,别加职名,所以厉行义、文学之士,高以备顾问 ,其次与论议、典校雠。得之为荣,选择尤精。”《职源撮要·官称·淳熙重定》:“ 观文殿大学士至敷文阁待制为侍从官 集英殿修撰至直秘阁为贴职。” 何谓学术水平?就是准确地理解、把握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涵。这就要求扎扎实实地掌 握与研究对象有关的原始资料,而不是不费力气地凭主观和不完整的知识下判断。 三、有助于校勘和考证史实 有成就的学者校勘古籍、考证史实,往往得力于对职官制度的谙熟。 如:唐姚合《极玄集》卷上载有唐朝诗人钱起仕宦经历:“终尚书郎、太清宫使。” 唐代文学专家傅璇琮在他的名作《唐代诗人丛考·后记》(中华书局1980年版)中,运用 唐代职官制度知识,纠正了这一记载中不符合史实的错误:“按之唐代官制,钱起是否 为太清宫使,是颇可疑的。”宰相方能带。《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宰相事 无不统,故不以一职名官。自开元以后,常以领他职,实欲重其事,而反轻宰相之体。 故时方用兵,则为节度使;时崇儒学,则为大学士;时急财用,则为盐铁转运使,又其 甚,则为延资库使。至于国史、太清宫使之类,其名颇多,皆不足取法。”以此,可断 定钱起仕至尚书郎,决无带太清宫使之可能。佐证:宋宋敏求《春明退朝录》(中华书 局点校本)卷上:“唐制,宰相四人,首相为太清宫使,次三相皆带馆职:弘文殿大学 士、监修国史、集贤殿大学士,以此为次序。” 《宋史·职官志》三《司封郎中、员外郎》:“(绍圣)二年,诏:‘寺监官杂压在通 直郎之上者,虽系宣教郎,遇大礼封赠”,此条中,“宣教郎”乃“宣德郎”之误[30] (p.3837)。“宣德郎”改称“宣教郎”,系宋徽宗政和四年(1114)事,而宋哲宗绍圣二 年(1095)八月二十四日诏尚在改名之前二十年,何来“宣教郎”之称?宋人所修《宋会 要》记载十分明白。《宋会要·职官》九之四:“绍圣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寺监 官以杂压在寄禄官通直郎之上,虽系宣德郎,遇大礼亦许封赠。’”同前书五六之四三 :“政和四年九月一日,诏:‘宣德郎官称与宣德门相犯,改为宣教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