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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事实与历史解释

一、有关历史学性质的三种论点
    历史一词在中文、西文中都有两重内涵,一是常识意义上过去真实发生过的事情,或者说历史实在(historical reality);再就是对这些事情的记载、考订、描述和解释。历史实在只能通过它留下的遗迹才能为人们所触及。历史学家所做的工作,就是针对这些遗迹的发现、搜集、考订、编排、解释和写作。可以说,人们总是通过历史学家所提供的第二重意义上的历史,来对第一重意义上的过去实在有所了解的。大致说来,就第二重意义上的历史与第一重意义上的历史的关联、就历史学家通过史料来对历史实在所做的工作的性质来论,20世纪西方史学理论家和实践的史学家们有着以下三种不同的立场①:重构论、建构论以及解构论。
    重构论的(reconstuctionist)观点认为,历史学的任务就是还原历史的本来面貌。兰克的名言“如实直书”就是此种信念最典型的表达。在重构论者看来,过去的真相就蕴藏在史料之中,只要史家排除偏见,使自己能够不偏不倚而又秉持史学家法来处理史料,过去的某个层面或片断自会呈现在我们眼前。不仅个别的事实,是我们可以确凿无疑地断定它是以何种形态存在于过去实在之中的;更大规模的事实之间的关联以及无数具体事实构成的综合体(如启蒙运动或工业革命),也是人们可以在史料中发现这些关联形态的存在并校正对于它们的描述的。重构论的前提,一是史料中蕴涵着史家能够辨识出来的真实过去,二是史家需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排除自己的主观因素。兰克说过,一部成功的宗教改革史应该让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都能接受。阿克顿在主持《剑桥现代史》时则明确提出,滑铁卢之战要写得让法国人、英国人和荷兰人都能满意②。这两位现代史学的祭酒似乎都觉得,既然史料中蕴藏着真实过去这一点毫无疑义,最要紧的就不过是史家的客观中立和对事实的忠实了。
    建构论的(constructionist)观点认为,单单重构论那种朴素的经验主义路数,并不足以揭示过去的真实,历史学家也做不到像一面虚己以待的镜子那般的客观中立,而且消极地避免历史学家个人的创造性因素,并不足以成就、反而是妨碍了过往历史的呈现(presence)。历史学是对过往实在的表现或再度呈现(representation),但此种表现的对象是已经消失、不在现场的东西(absence)。历史学家面对史料时,一方面,他必定是有所选择,而他的选择又会受到其价值观念、政治立场、个人气质、问题意识等各种交互缠绕的个人因素的影响,他对过去的表现因而不可能是没有其特定视角的(perspectival);另一方面,从克罗齐到柯林武德,前者强调对研究对象的“再现”(re-appear)、“重新复活”(re-live),后者则着力阐扬对历史当事人思想的“重演”(re-enact)。二者都强调历史学家的历史想象力、知人论世的愿望、对人性和世界运转方式的深入体悟,对于史家理解过去的重要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勃兴起来的史学社会科学化的浪潮,更是强调社会理论、解释性的概念框架对于理解历史的不可或缺。因此,可以把建构论理解为不那么“朴素”的重构论,亦即这样一种看法:缺乏理论把握能力和深入研究对象内心能力的历史学家,并不能真正做到对过去实在的“重构”,严格意义上的“重构”需要史家精神、社会理论和解释工具的介入。历史学家的工作,就是以史家的理论观照、概念工具、个人能力来在历史证据的基础上,建构出一幅关于过去某个片断的画面来。
    后现代主义思潮在史学领域的一大效应,就是在原有的重构论与建构论之外,引发了历史学领域的解构论的(deconstructionist)论点。这是我们需要在这里重点加以阐述的。西方史学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生了语言学的转向(又有人称之为叙事的转向或者修辞的转向),很大程度上,这一转向将史学理论的关注点,由分析的历史哲学所萦心的历史解释的模式,转移到了贯穿于历史学家工作之始终的历史学的文本性特征。这样的思路就将历史文本化了。历史学家无法直接面对过去,而总是通过各种史料来触及过去的。史家所利用的史料,除了各种各样的文字记载之外,也包含了宫室器皿、考古发现等其他形态的史料,后者也可以被纳入广义的文本(text)之列。它们和文字形态的史料一样,都是经人手制作而流传下来的过往的痕迹。历史研究依赖于、并不断生产出各种文本。解构论的要义就在于,史料和史家工作产品的文本性(textuality),使得我们无从真正接触到过去。历史学研究的终极产品--历史学文本及其中所包含的历史解释--并不是对于过去的忠实再现,而是与文学家工作的产物一样,同为文学制品。历史学文本在其产生过程中,除了受制于历史学的家法与技艺(这其中当然最首要的就是史料的约束作用)之外,其虚构、创造、想象的因素与文学并无二致。用海登·怀特(Hayden White)的话来说,历史著作就不过是一种“言辞结构,其内容在同等程度上既是被发现的,又是被发明的”③。历史学家制作其历史文本时所采用的文学形式,是与他赋予其历史构图的意识形态立场、审美倾向等内在因素密切相关的。倘若说,在重构论看来,历史学家的历史是尽可能逼近历史实在;在建构论看来,历史学家的历史是以特定历史学家的特定视角呈现史家对历史某个面相的理解;解构论则认定,人们无从突破史料的限制或者说是文本性的限制而触及到过去本身。重构论和建构论将历史实在和历史学家的历史这二者之间的区分认之为当然前提,解构论却对此提出了质疑,甚至取消了这种区分。詹金斯的解说颇能表明这一论点的论证方式:倘若历史研究中的争议需要找到一个最高上诉法庭、而那只能是由过往的踪迹来承担的话,这个法庭也并非文本或话语之外的历史实在,而只能是内在于话语之中的(intra-discursive)。因为,除却史料之外,我们无从直接触及历史实在。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的确可以说,广义上的文本囊括了历史学家全部的工作范围。对于历史研究而言,文本性确乎成了詹金斯所谓“独此一家,别无分店”(the only game in town)④、因而无法逃逸出去的樊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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