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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事实与历史解释(3)

史料以及其中所蕴藏的事实对于历史学家历史构图所具有的约束力,在这样的看法中被严重淡化了。而历史学家在选取历史事实和赋予其意义时所具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却在这一论证中得以凸显。
    一方面,历史学家的研究当然要受到史料的束缚,研究过程中打破原有设想的史料的出现,是史学实践中最常见的现象,而“一个严肃的历史研究者的首要前提在于,在面对史实之反对时,他必须有能力舍弃那些他曾热情抱有的诠释。”(13)另一方面,一件事实之所以受到历史学家的关注,一件从来没有人利用过的史料中所蕴涵着的历史事实进入特定历史学家的视野(比如,卡尔所举的例子,1850年英国某地一个小贩在与人发生冲突后被刺死),这其中必定渗透了历史学家的问题意识、主观立场、个人情趣等等因素。就以卡尔上述例子而论,如若不是特定的史学家(Kitson Clark)对于维多利亚时代的暴力现象发生了兴趣,这一事实在此之前从来没有被历史学家注意过。艾文斯就此评论说:“至少就这个例子而言,历史学家的工作其实不是从看到档案才发端的,它早就开始了。历史学家首先确定一个论题,然后由此出发去寻找论据,从而发现事实。”(1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选择和确定历史事实的过程就已经是历史解释的开始。倘若说,历史研究的实质就是要提出历史解释的话,那么,历史学家的工作程序就并非先搜集历史事实,然后对事实作出解释。相反,按照柯林武德的说法:
    过去可以解释现在,然而人们只有通过分析它在现在的踪迹(证据)才能认识过去。常识的观点似乎认为,历史学家首先发现这些踪迹(它们是些什么),尔后再发现从它们可以得出什么对于过去的推论;辨识“它是什么”(确定事实是什么),然后确定“为什么如此”(发现可以对此作出解释的过去)。……这大概是错的。……发现什么是证据,就已经是在对它提出解释。(15)
    于是,从事实与解释的关系来说,二者就并非可以截然分离的,事实就包含了解释的因素在内。
    三、解构论视野下的事实与解释
    新文化史名家林恩·亨特说过:“对历史学家而言,后现代主义一般来说意味着这样一种观点:历史学家不能洞穿语言给历史事实蒙上的面纱,换言之,历史学家仅能书写文学文本,而非真相。”(16)从语言对历史学研究的制约出发,立足于历史事实的语言学特性,在解构论这里,历史事实与历史解释之间的关联,就呈现出与传统看法不同的情形。
    海登·怀特区分了事件(event)与事实(fact)。在他看来,“事件”发生于过去,对于历史学家是“给定的”,而非历史学家所可以建构出来的;事实则大不一样:
    它们是被建构出来的:在见证了事件发生的档案中,由对事件或档案进行评论的相关各方,由历史学家--他们的兴趣在于对过去真实发生过的事情给出真确的记述,并将其与可能只不过貌似发生过的东西区分开来--来建构。正是“事实”才是不稳固的,要受到修正和进一步的解释,并且甚至在有了充足根据的情况下被清除一旁。因此,巴特的断言“事实只有语言学意义上的存在(linguistic existence)”,在我看来就是断定,“事实”--不同于“事件”--是语言学意义上的存在体(linguistic entity);并且就此我指的是,正如哲学家阿瑟·丹图所说的,“事实”乃是“置于某种描述之下的事件”。(17)
    怀特赋予“事件”的内涵有别于其一般意义,而相当于人们惯常所说的“客观外在的事实”。和罗兰·巴特一样,他的“事实”概念强调历史学家手中“事实”的语言学属性。的确,历史事实终归是以语言结构的形式出现的,既然语言对于传达实在的过去而言是不透明的,(历史学家文本中的)历史事实就并非单纯的事实呈现。一方面,真实不妄的过往通过史料对历史学家产生着束缚和限制;另一方面,历史学家的事实既然只能是依视角而异、并且以语言结构的形式表达出来,它们就不过是真实的不同版本。借用盖伊的例证,我们可以说,虽则过往森林中的大树只以一种方式倒下,毕竟我们后来拥有的只能是对于大树倒下一事的不同版本的记录和解说;虽则记录和解说绝非漫无限制,毕竟其间视角的差异乃至表述和解说的遗漏和偏差还是会出现。
    事实以语言结构的形式出现在历史学之中,而语言并非透明的对于单纯事实的呈现。解释性的因素因此就是历史事实所无从避免的了。比如,“1492年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这一陈述貌似在表述一个单纯的历史事实,然而细加分析,情形并非如此简单。至少,这样的表述完全将作为原住民的印第安人视若无睹。“2008年11月,巴拉克·奥巴马当选为美国历史上首位非裔美国人总统”,也并非一个纯粹自然的对于某一事实的表述。至少,没有多年来民权运动和反种族歧视运动的努力,“非裔美国人”这样“政治正确”而带有特定意识形态内涵的词语就不会出现。在这样一些表面上纯然以中立客观的姿态来表述的历史事实中,解释的因素依然潜藏其中。当然,(历史文本中的或历史学家手中的)历史事实所蕴涵的解释性成分以及对于此种事实的表述能够得到人们认同的程度,并非整齐划一的。比如,“1770年12月,贝多芬出生于德国波恩”,与“1793年,法国革命进入了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阶段”,二者都是对于事实的表述。相形之下,比之后者,前者虽然也带有历史学家的关切和选择的因素在内(比方说,大概不会有历史学家去讨论这样的问题:1770年12月首位出生在波恩的人是谁?即便这样的问题原则上并非不能解决),却更少解释性的成分,而能够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但无论如何,作为“语言学存在体”的历史事实,与生俱来地就与解释不可分离。
    对这一论题的讨论,还可以从事实的结构性的角度来有所推进。历史事实并非都处在一个单一的层面上,而是有着其结构性。大事实统御和包含着小事实,构成为小事实的背景。比如说,楚汉战争、垓下之围和霸王别姬就处在三个不同的层次上。而再细小的事实,理论上说都可无限分为更小的作为其构成成分的事实。如何将更小的事实统御成为一个有着其明确轮廓的单一的事实,就有历史学家的主观的、解释性的因素介入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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