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 秦汉制度奠定了中世纪的社会基础。针对秦汉之际封建化所体现的社会变化,侯外庐主要从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土地与生产力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等方面论述了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 (一)自然经济的统治基础 侯外庐指出,中国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的统治。“自然经济原是古代社会老早就有的因素,但它沿袭到中世纪社会便成了统治的形式。它所表现出的主要方式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这在中国封建制社会更有它的特点。”[3]侯外庐认为,自然经济虽然在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在中国古代社会,虽有这种自然经济的因素”[3],但手工业基本上属于官营。古代的这种官营手工业的制度还沿袭到后期封建制社会,成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附属物。从秦汉之际开始,这种农业和手工业的特殊结合成了支配形式,男耕女织将劳动力束缚于土地上,“到了秦汉时代才典型化,才成为‘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3]。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是逐步完成的,“农业的‘耕’和手织业、手纺业的‘织’结合在一起,成为广阔的基础,虽然在商鞅变法中有了萌芽,‘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然而更明显的表现于秦汉之际”[3]。自然经济统治地位的确立也是通过法典化来实现的。侯外庐指出,从“食货”二字的含义就可以看出自然经济法典化的完成,“食”指农业生产,“货”指手工业生产,“食货”展现了二者的结合。“食货”的法典式的定义一直延续于后代社会,成为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形式,既然是东方封建制的生产方式的条件,又是巩固东方专制政制的基础,那么从秦汉以来的皇朝‘劝农桑’以增加所谓食货的诏令,就容易明白了。这种结合形式既然表现出‘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分解作用是一种障碍’,那么中国的封建制度的顽固性,也要溯源于秦汉制度的渊源”[3]。有自然经济的广阔基础,农民被限制在小块土地上,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奠定了基础,是中国封建统治顽固的原因,也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因素。 (二)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实质 侯外庐以生产方式为理论基础来判断封建社会的性质,“生产方式,依据资本论的定义,是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它决定着某一社会经济构成的倾向”[3]。封建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关系,支配着封建主义社会的性质。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土地,要研究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就要研究土地与各个阶层的结合关系,才能弄清封建社会的性质。 侯外庐指出,早在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之际,就形成了氏族贵族土地公有或称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的所有制形态,而没有产生发达的私有制。殷周奴隶制至秦汉之际被封建制所代替,应该从什么方面着手来分析秦汉制度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2],即土地所有形式是了解东方世界的关键。侯外庐依此出发,开始对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进行分析。 侯外庐明确提出了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的论点,即土地为皇族地主(国家)所有,其他阶层并无所有权,仅有占有权或使用权。侯外庐分析了中国封建社会各主要阶层与土地的结合关系,他把中国封建阶级大体上划分为4个主要阶层:皇族地主、豪族地主(品级性、身份性地主)、庶族地主(非品级性、非身份性地主)以及农民阶级。豪族地主表面上对土地和人民拥有特权,但实际上他们对土地和人民只有“占有权”,并无所有权。他们的所有权不过是“法律的虚构”[6]。庶族地主不但没有基于名分上的土地占有的全部合法性,而且“又被封建社会规定的赋役法在纳供形态上剥夺了地租的一部分以至于大部分。这样,土地占有者常常被特权者所排斥,被繁重的职役所困扰”[6],也没有土地所有权。对豪族地主和庶族地主而言,“食封的土地和户口都是皇帝所封给的,以区别于不经法律认可而占有土地的豪强地主的‘素封’。在法律意义上讲来,财产所有权应是皇帝所独有的,而地主阶级的土地只表现为占有权”[3]。农民由于“处于封建的依赖性或隶属性的政治条件之下”,是“直接的生产者而不是所有者”,更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7]。农民典卖土地是通过放弃占有权来获得使用权,并非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皇族地主,尤其是皇帝拥有无限的权利,他拥有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利。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就是君有、皇族地主所有。皇族地主是最高的地主,是国家的统治者,享有全国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赐予人民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私有权。简要地说,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主要是指皇族地主对土地的支配权。皇族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秦汉以来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但他为了巩固政权,必须依靠身份性的地主阶级”[3]。豪族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在一定条件下与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是矛盾的,当他们威胁到皇帝政权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就可能被没入官。因此,“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秦汉皇帝大都在强弱或本末之间,采取一定的优遇办法,以安定豪族地主的占有制,作为皇权与豪权的联系,因此,所谓‘限’所谓‘占’,是以占有若干顷的土地数目以及若干‘户数’的农民,为最高限额,这是消极的规定,而不是私有制的积极的承认”[3]。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给领主,在一定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条件之下,允许他们“占有”,而且为了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田”假给他们,所谓“假公田”给农民,当然只指“使用权”。这就是后代“受田”或“均田制”的张本。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制。其他如纺织业等手工业以及主要的公共事业的经营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实行国家管制的政策。这些经济管制强化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从秦汉社会发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是不能不从这里出发的。 秦汉以后,封建土地国有制作为“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全部封建史”[7],并非整个中世纪土地的基本形式没有变化。侯外庐以两税法为标志把中国封建社会分为前后2个时期。“前一阶段从秦汉起到唐代开元、天宝之间”,“它以军事的、政治的统治形式为主”,“后一阶段从唐代安史之乱后到清初”,“它是以经济的所有形式为主”[6]。但“皇族土地的所有制形式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而改变的只是经营的方式”[7],即“仅是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形式上相对的变化,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变化”[1]。封建土地国有制发展到明末已经到了解体的边缘,如李自成等农民战争的“不纳粮”、“均田免赋”运动,在思想领域泰州学派李贽的思想中反映了“自由私产”的萌芽。明末清初的商业发展以及其他思想家的思想里还有很多这样的要求。 经过以上分析,侯外庐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显著特点是以皇族地主的土地垄断制为主要内容,缺乏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侯外庐还指出了土地氏族贵族所有制和土地国有制的不同:“土地和户口都规定于皇权支配之下,这就是东方的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渊源。它和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土地为氏族公族所有不同,它是从统一六国以后,在全国建立郡县制的范围内,继承了古代的传统,而用一种封建法度所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制。”[3]侯外庐对封建土地国有制是持批判态度的,也不赞成自由的土地私有权。封建统治阶级肆意剥削人民,人们没有自由、民主,更谈不上对自己财产和人身的所有权,正如侯外庐所指出的:“封建制社会不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后者无实际上的平等权利而有形式上的平等权;前者的权利不但没有实质上的平等,而且还有形式上的不平等。”[7]他明确反对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制纲领,认为其是一种激进的纲领。侯外庐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之下的土地国有是“乡村里社会主义革命的巨大的步骤”,最后还是要“进到全民所有制”[7]。他显然不同意只有社会主义下才有国有概念。侯外庐揭示的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全民所有制,也就是全体人民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也十分强调这种所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和所有权法律观念的普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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