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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鄂伦春”的多重误解


      误解一:把近现代鄂伦春族的社会性质定性为“原始社会末期” 
    有关近现代鄂伦春族社会性质的讨论,学术界早有定论。传统观点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前,鄂伦春族处于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村社”阶段。20世纪50年代,鄂伦春族下山定居,从原始社会一步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原始社会残余、原始狩猎经济便成为鄂伦春族的代名词。针对以上观点,本文提出质疑,并从“弃猎归农”、狩猎枪械、朝贡关系、商品交换等方面进行讨论,对近现代鄂伦春族社会性质给予重新认识,阐述了鄂伦春族狩猎经济的特殊性与不可替代性。鄂伦春族的狩猎经济和史前的狩猎经济完全是两个不对等的概念。把“原始社会”、“原始民族”这样的学术术语赐予鄂伦春族是对鄂伦春历史的误读,而且,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鄂伦春族是中国56个民族之一,20世纪50年代经政府识别而确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整个鄂伦春族仍生活在大小兴安岭的密林深处,以狩猎为生。自1951年开始,政府在鄂伦春族地区逐步推行建立自治旗和猎民乡镇,定居,转产,禁猎,直至目前的以农为主和多种经营,到20世纪末,整个民族(除个别乡村)基本“禁猎转产”。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有鄂伦春族8196人;2010年统计有8659人。正确认识近现代鄂伦春族的社会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一种文化的尊敬。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当社会历史主流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世界上仍然有许多民族继续保留着传统的狩猎生产。事实证明,由于狩猎民族所处生态环境的特殊性,狩猎经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狩猎经济是人类史前共有经济形态,但是,近现代鄂伦春族的狩猎经济和史前的狩猎经济完全是两个不对等的概念,鄂伦春族保留下来的狩猎经济则代表了狩猎文明的最高水平。 
    划分历史阶段必须有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和找出明显的标志才能有其意义。近代史学家往往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将中国历史划分出这样的几个阶段:1、原始社会;2、奴隶社会;3、封建社会;4、资本主义社会;5、社会主义社会。 首先,这样的划分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为标准的。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是普遍现象,可以成立。可是,这一理论必须与中国的历史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出经典理论的意义。但是,中国的史学家往往机械的套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反而把中国的民族历史搞复杂了。因为,几千年的中国历史,还是很少出现像西方国家那样,由于大规模的生产所引起的社会变革。中国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天下大势,带来的往往是对生产力的巨大的破坏。而中国的经济文化和繁荣,在相对和平时期是一个渐变过程。所以,以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标准来划分中国历史时期,其结论必然是模糊的。至今,人们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开始的历史时期还存在着争议,这说明,我们也不知道历史学家对于“封建”二字的翻译有误还是中西概念不同,造成了对于中国封建时代产生了误解。由此,20世纪世纪50年代,学术界得出“鄂伦春族在解放前仍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结论”也不足为奇。但是,这个定论很难自圆其说。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五阶段划分,从总体上来说适合人类发展进程,但是,对于不同生态环境下的、不同经济类型的单个个体民族来说不能成立。以鄂伦春族为例,理由如下: 
    (1)“弃猎归农”政策的实施与鄂伦春族传统经济的解体 
    狩猎民族的生存方式比较特殊,特殊的生态环境造就了特殊的生产方式,与学界划分的社会性质有所出入。在近代历史上,部分鄂伦春族已经开始从事农业生产,下山定居,饲养家畜,创办学校,与其他民族进行商品交换,何谈“原始社会”? 
    鄂伦春族经营农业,是从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在周围民族的影响下,在库玛尔路的喀尔通和毕拉尔路的双河镇等半山区的个别部落中先后开始的。特别是在周围达斡尔人和汉人的影响下,在鄂伦春人猎区的边缘,出现了一些零散的农业。但总的来看,农业只是在个别地方开始,面积很小,耕作很粗放,而且又是狩猎、农业同时经营,农业并没有在整个鄂伦春族地区普遍出现。鄂伦春族较大规模经营农业,主要还是在“弃猎归农”的“收抚”政策推动下搞起来的。中华民国初期,政府为了防范沙俄的入侵,巩固边疆以及达到便于统治鄂伦春族的政治目的,对鄂伦春族采取了“弃猎归农”的“收抚”政策。为了使鄂伦春族固守农业,于民国三年(1914),黑龙江省地方当局拨出大量荒地,做为鄂伦春族生计地,并制定了《生计地移垦章程》,责令在五年内完成。同时,为了保证完成开垦计划,刺激猎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还制定了经营农业补助暂行办法,如由政府拨给定居建筑费、垦荒费、牛马以及农具、车辆等。农业一时得到发展。据当时库玛尔路统计:到民国十二年(1923年),己建村12个,建房93撮,开熟地450垧,占全路境内猎民户数的25%左右。据毕拉尔路统计:建村11个,建房48撮,开熟地275垧,务农户43户。但是建筑的村屯和开垦的土地,多数集中在佐领手中。如库玛尔路镶黄旗头佐佐领吴音吉善,于民国七年(1918),在宏户图种地80余垧。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有熟地200余垧,马70多匹,牛30多头。 
    由狩猎经济转向农业经济是生产方式的进步。农业生产使鄂伦春人由游猎走向定居,丰富了鄂伦春人物质生活的内容,促进了鄂伦春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联系。鄂伦春族定居以后,不论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业的出现,使鄂伦春族的物质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他们不再以兽肉作为单纯的主食了,而是兽肉和粮食并用。同时,定居点的出现,使鄂伦春人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家畜饲养业。另外,随着定居而来的是,在宏户图有了鄂伦春族小学。民国五年设立了寄宿制的初级、高级小学校四所,招收鄂伦春子弟入学。民国五年招收学生30名;民国九年招收40名;民国十四年招收30名。“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宏户图初级小学便停办了。总计,宏户图初级小学共招生100名,毕业的90名左右。当时鄂伦春子弟入学虽然出于被迫,但他们通过学习却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汉字和满文。与此同时,在一部分定居务农的鄂伦春人中,还出现了土地占有的不平衡现象。这一时期,鄂伦春族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已不再是简单地为自己解决口粮,自己消费的仅占其中的极小部分,绝大部分都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随着大土地经营者的出现,雇佣关系这一新的因素也在鄂伦春人中间同时出现了。 
    综合上述,鄂伦春族在新中国成立前所保留下来的所谓的“原始时代的民族”,更多的是他者的“判断和认知”,这一结论,忽略了鄂伦春族作为狩猎民族的个体特性。定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教育、私有制经济的产生,与史前的“原始社会”完全不同,所以,应该客观地分析狩猎经济的独特性及其历史背景,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揭示鄂伦春族在近现代的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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