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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朝鲜族的国籍问题:多人选择中国籍(4)


     针对这种状况,中国共产党为了保护和安定东北朝鲜族的社会生活,曾多次强调保障东北朝鲜族在中国境内少数民族地位的方针。1946年12月,在中共吉林省委召开的专门的民族工作会议上,周保中主席所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1945年9月末,中共中央东北局就已经注意到东北的朝鲜民族问题,认为除参加华北抗战的朝鲜义勇军,在东北的朝鲜居民一般的是视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长春初期的吉合两省区党委,以后的吉林工委和吉辽省委本着这一方针来领导朝鲜群众”;“党虽然在目前新环境中还没有明确宣布朝鲜人少数民族的地位,但实际上是执行着对朝鲜人--少数民族的平等政策,而且将来一定会发展下去的”。在这里,周保中代表吉林省委明确地指出:除了“参加华北抗战的朝鲜义勇军”外,生活在东北的朝鲜族“一般的是视为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只不过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尚未夺取全国政权,无法正式宣布他们的少数民族地位而已。1948年12月9日,时任延边地委书记的刘俊秀也讲道:“确定居住在延边境内的朝鲜人民,承认为中国境内之朝鲜少数民族,是中华民主共和国的一部分”。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东北朝鲜族一贯政策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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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第一次把东北朝鲜族正式列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范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大会认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特委托中央委员会于第七次大会之前,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在这里,中国共产党把“满洲之高丽人”与中国境内的蒙古族、回族、苗族、维吾尔族、藏族等并列起来,这足以说明,我党对东北朝鲜族社会地位的肯定。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也明确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区域”。随后,在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进一步指出:“中国境内有不少的少数民族,如像蒙古人、西藏人、韩国人、安南人、四川、云南、贵州、广西等各处苗、黎等民族,新疆、甘肃等省的回族等等,历年都是受中国(汉族)皇帝、地主、官僚、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的剥削和统治的”。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又进一步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由权为目的,承认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独立的自治区域”。
     正是中国共产党对东北朝鲜族的这种认识和定位,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对东北朝鲜族加以保护,使他们摆脱了“政治土匪”的折磨和蹂躏。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东北的各级政权和民族联军密切关注东北朝鲜族人民的境况,派遣大批的党政干部和民主联军到东北朝鲜族聚居区围剿“政治土匪”,建立民主政权,保障东北朝鲜族社会生活的安定。
     东北民主联军延边警备第一旅和第二旅的官兵主要担负了在延边地区进行围剿“政治土匪”的作战任务。从1945年11月开始,他们先后展开对和龙满炭(松下坪)的霍迎春匪部、三道湾的钱辅兴匪部、安图县的单秉钧匪部、大兴沟王庆云匪帮等“政治土匪”的围剿。在延边地区的剿匪斗争中,我军几百名指战员献出了宝贵生命,我党付出了重大的代价。例如1946年3月16日,延吉、和龙警备团向安图县的单匪发起进攻,战斗从上午11时开始一直持续到深夜12时,生擒匪首等350余名匪徒。但是,我军也牺牲了11人,负伤30余人。他们用鲜血维护了解放区的社会秩序,保证了朝鲜族人民的安居乐业。北满地区冰雪严寒,自然条件极为恶劣,民主联军克服千难万险,在茫茫林海中先后取得了数百次剿匪战斗的胜利,至1947年7月,基本上肃清了大部分土匪。其中,驻宁安指挥部警卫团为消灭经常在朝鲜族聚居的海林县新安镇(当时归宁安)附近活动的以王宝兴、吴余九为首的300多名匪帮,1946年1月17日发起扫荡战。交战不到3小时,全歼了匪徒。但是,我军也牺牲4人,负伤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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