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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朝鲜族的国籍问题:多人选择中国籍(6)


     虽然董昆一在献辞中混用“韩人”、“韩国人”、“朝族”、“朝鲜族”等概念,但是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把中国少数民族概念与国籍问题相提并论,并要求朝鲜族在自愿的原则下加入中国国籍。由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尚未夺取全国政权,因此只能用“中华民国的国民”的概念来劝告朝鲜族加入中国国籍,但是其前提必须是遵循“自愿”的原则。
     此时中国共产党提出在“自愿”的原则下加入中国国籍的问题,主要是顾及东北朝鲜族的民族情感。我党通过14年抗战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朝鲜族人民从感情上认为,朝鲜和中国好比“一个爹,一个娘”,“这边也是我的祖国,那边也是我的祖国”。众所周知,朝鲜族作为跨界民族,他们移居中国东北,除了谋生外,还带有争取朝鲜反日独立取得胜利和朝鲜民族解放的目的。因此,中国共产党一直认为朝鲜族是具有“特殊性”的少数民族,他们“参加中国革命,一方面是保护中国,一方面是为恢复朝鲜故土而斗争”。也就是说,他们尽管在中国境内活动,但是与朝鲜的反日力量结合为一体,为朝鲜的独立而斗争,同时又与中国兄弟民族的反日队伍联合起来,参与中国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从而肩负“双重使命”。在反帝反封建斗争中,他们与中国人民患难与共,前赴后继,共同抗日,把鲜血洒在这片土地上,与中国人民结下了深厚的情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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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战结束后,大多数东北朝鲜族对中国怀有挥之不去的情感,自然存在两个“祖国”的情结。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为了尊重朝鲜族的感情,给予他们充分选择国籍的自由。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共产党为了解决朝鲜族的情感问题,表现出超常的宽容态度,甚至准备“承认他们同时有两种国籍”,让他们“现在作为中国公民,享有中国公民一切权利,参加中国的人民解放战争;一旦朝鲜遭到外敌侵犯,如果他们愿意的话,随时可以以朝鲜公民的身份,投入到朝鲜的反侵略战争中去。这样既解决了目前急迫的问题,又不会伤害他们的感情”。尽管“两种国籍”问题最后未得到实现,但是这种大胆的设想,的确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朝鲜族国籍问题上最大的优惠政策。
     从1946年下半年开始在东北解放区进行的土地改革,成为解决朝鲜族国籍问题的重要转折点。中国共产党在充分保障东北朝鲜族参政权的基础上,为了让他们充分享受土地所有权,在土改中着手解决朝鲜族国籍问题。因为只有中国公民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朝鲜族若想获得土地所有权,必须加入中国国籍。
     然而,由于土地改革是在解放战争中进行,在这种特殊环境下无法保障朝鲜族申报国籍和分得土地工作有条不紊地并行,因此朝鲜族只要在口头上申报加入国籍,就能分得土地,也就等于加入了中国国籍。中国共产党也充分尊重这一客观事实,坚决纠正部分地区对朝鲜族分地不公现象的发生。例如,在延边地区的土地改革中,曾出现汉族“先分或多分”土地,朝鲜族“后分或少分”土地的状况,发现此类情况后,中共东北局马上指令各级地方政府“以人口为标准,不分民族(中韩人民一律平等)、性别、年龄,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手中。针对北满部分地区出现不给朝鲜族农民分地的情况,1946年9月31日东北局制定颁布了《绥宁省群工会议关于土改中几个问题的结论》,规定”对朝鲜族一视同仁地分给土地,并一样给他们土地所有权“。根据此规定,牡丹江市郊、东宁、海林、宁安、绥阳、穆棱、五林等县的朝鲜族农民既分得土地,又有所有权。1947年12月1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也做出相应规定:“在东北解放区境内少数民族应与汉人同等分地,并享有所有权”。1948年11月21日,松江省委书记张策在松江省县委书记会议上作的《关于建设问题的总结》中明确指出:“朝鲜族人分了土地,参加了军队,朝鲜民族事务一般按照少数民族问题办理,选举中朝鲜族人与汉族人有同等的权力。全是朝鲜族的屯子,亦应统一于村和区的领导,执行统一的政令。汉鲜杂居的屯子要按其居民人数多少,确定其当选的委员多少。我们处理朝鲜民族问题应慎重,不应有民族成见,选举中要实现各民族的更好团结。”可见,中国共产党在土改中及时纠正对朝鲜族农民的不平等待遇,使他们与汉族农民一样享有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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