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3:11:58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马戎 参加讨论
摘要:近年来在学术界对我国民族理论、制度、政策的讨论中,如何看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核心议题和争议焦点。本文回顾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产生的历史过程,把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与1984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比较,讨论了1952年以来历次《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条款。2014年中央第四次民族工作会议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表述值得我们给予特别的关注,其在保持传统话语的同时,转而要求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族交往交流交融,为中国今后民族理论的发展和民族工作指出了大方向。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中华民族共同体;各族交往交流交融 作者简介:马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学人类学所教授,浙江大学社会学系兼职教授,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20世纪90年代,中国一些民族地区开始出现一些值得警惕的不良势头(如1990年5月南疆“巴仁乡事件”)。进入21世纪后,随着全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和地区之间的语言、文化与宗教差异逐步凸显,先后出现2008年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等一系列震惊全国的群体性暴力恐怖事件,引发全国人民和学术界的反思。因此,我国学术界自2000年以来围绕着是否需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理论、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反思开展讨论,并对如何改善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思路等方面出现重大争议。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党民族工作中的旗帜和核心话语,因此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制度、政策进行反思的讨论中,如何看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然成为核心议题和主要的争议焦点。 一、理解和改善我国民族关系的两个思路 对于今后应如何改善我国民族关系的对策性建议,学者们在讨论中提出两个完全不同的思路。 (一)认为改善我国民族关系的核心是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学者提出的第一个思路,即在理论上不仅应继续坚持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话语体系和基本制度政策,还应当通过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并强化民族优惠政策的力度来保护少数民族的特殊政治权利和各项群体性利益。一些人认为唯有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是为五大自治区制定《自治条例》,才是真正落实“自治权”,从而改善中国一些地区趋于恶化的民族关系,实现西藏、新疆的社会稳定。因此,应当加紧全面制订各自治区、自治州的“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制定各自治地方政府可在相关方面实施自主管理权的具体法规,并要求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级和扩容。 一些学者尖锐批评《民族区域自治法》始终没有得到全面和切实的落实,认为制定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是当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制度和改善民族关系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同时呼吁加强国家民委在指导民族工作中的权威地位,认为民委系统应当成为真正能够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中代表少数民族利益和捍卫少数民族自治权的代表机构,以便与其他部委和各级机构进行有效的博弈。 (二)认为应当通过加强中华民族的“民族”认同来消除族群隔阂 学者提出的第二个思路,认为中国社会发展到21世纪已无法界定各少数民族的“本民族内部事务”并确立“自主管理”的权限范围,因此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当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各自历史记忆和传统文化的前提下,逐步强化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以现代公民权的法理为依据,积极改善少数民族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认为少数民族关心的所有权益(语言文化权、宗教信仰自由、就业发展权、生存环境保护、司法平等权等),都可以在合法公民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框架下得到完满解决。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这7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指标,政府正在积极推动各地区、各族群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均等化。因此,我国民族工作今后努力方向应是加强各族民众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公民权的具体内容并制定落实措施;清晰界定各类具体事件(如宗教活动)的“合法”与“非法”性质,按照国家法律(而不是基层政府的“土政策”)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在处理各类纠纷矛盾时,应把对涉及者身份的认定从“某民族成员”转换为“公民个体”,凡是涉及公民权责的纠纷不应由民委机关来“落实民族政策”,而应当由民政、公安、司法等机构根据我国民法、刑法等法律规范来裁决和处理。我国民族工作中的“法治”应该是宪法、国家法律框架内的法治,而不是脱离宪法精神去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特定集体权利的法治。政府的教育、人事、就业部门应当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在各行业参与国家工业化、现代化发展的程度,使他们逐步达到与汉族劳动者大致相同的竞争能力,从而在自尊和自信的基础上实现共同繁荣。 从以上争论可以看出,真正的核心议题都是围绕《民族区域自治法》而展开。今天,面对严峻的国际形势和一些地区出现的民族分裂活动,中央大力号召构建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全不提“中华民族”。由于当前所有与民族理论和对策建议的讨论都无法回避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因此,非常有必要回顾《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的历史背景,并对它的基本内容进行讨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