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的守正创新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8:11:11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刘宝明 参加讨论
【摘要】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成就举世瞩目。这个成就是民族工作在指导思想、话语系统、实践路径等方面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的结果。70年坚持守正创新,使党的民族政策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保证了民族工作不断承前启后、开拓创新。一部新中国的民族工作历史,就是一部民族工作思想、理论、政策、实践不断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的历史。守正创新,是新中国民族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新中国民族工作基本定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认识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守正创新的历史足迹、重大成果及其意义,对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意义重大。 【关键词】新中国;民族工作;守正创新 【基金项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19年民族研究委托重点项目“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伟大成就与基本经验研究”(2019-GTME-022); 【作者简介】刘宝明,中央民族干部学院民族干部教育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9月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总结了新中国70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其中一条就是“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使党的民族政策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这个总结,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守正创新上升到了民族工作基本经验的高度,也表明民族工作坚持守正创新的重要性。回顾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的光辉历程,我们清楚看到,一部民族工作历史,就是一部坚持守正创新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的历史。深刻认识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守正创新的历史足迹、重大成果及其意义,对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意义重大。 一、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根本主张之正,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之新 新中国民族工作70年,是坚守马克思主义在民族工作中的根本指导地位的70年,也是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70年。70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工作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根本主张之正,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之新。 (一)守民族平等的根本立场之正,创维护民族平等的理论与实践之新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根本立场。70年来,我国始终坚定捍卫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则、根本立场,创造性地促进各民族在一切领域和一切方面的平等。一是把民族平等作为立国的基本原则之一。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1954年颁布首部宪法起,历部宪法都把民族平等作为宪法基本精神的核心要素之一,始终坚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重大原则。特别重要的是,宪法不止于确立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还对如何体现各民族一律平等作出明确规定,如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对这些事关民族平等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新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思想的坚定捍卫,是新中国追求真正的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二是开展民族识别、弄清民族构成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工作,更好地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平等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要真正维护民族平等,首先必须弄清民族的基本构成情况。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到70年代末,新中国开展了有领导有组织分步骤的民族识别工作,覆盖面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在世界民族事务治理史上前所未有。在民族识别中,我们既借鉴了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基本精神,又没有生搬硬套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而是从中国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特点出发,无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一律按“民族”对待,没有搞“民族”、“部族”和“部落”之分。对此,毛泽东同志曾经明确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在政治上不要去区别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经过民族识别,基本弄清了我国的民族构成情况,为更好维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奠定了基础。这一重大举措,是创造性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的范例。进入21世纪,我国学术界有少数人受西方民族话语系统影响,认为我国进行民族识别是多余。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强调,企图通过取消民族身份、忽略民族存在来一劳永逸解决民族问题的想法是行不通的。我国民族识别的出发点是好的,基本方法是正确的,总体效果也是好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三是通过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民族歧视现象维护民族平等。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就提出,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强加于少数民族的称谓及有关少数民族的地名、碑碣、匾联等,如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意思的,应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或收管。各地认真贯彻中央的这个指示。例如,新疆将“迪化”改称乌鲁木齐;内蒙古将“归绥”改称呼和浩特;北京市人民政府把北沟沿的“回子营”改称和平巷,东直门的“鞑子营”改称合作巷,崇文门外的“骚鞑胡同”改称团结胡同,等等。通过国家行为消除一切有悖于民族平等的历史现象,是新中国坚定捍卫民族平等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维护民族平等的具体实践。四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保障民族平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选举法还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些规定,保证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确保了各民族平等当家作主的权利。五是通过制定实施差别化政策促进各民族在各方面的平等。如国家专门开办重点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院校,给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定数量的加分以保证少数民族学生能够最大限度获得上学机会等。同时,这些政策又随着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教育水平的提高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如一些地区逐步降低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幅度或停止加分等。 坚持在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根本原则上守正创新,保证了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机会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在世界上树立了民族平等的中国样板。 (二)守民族区域自治基本主张之正,创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与实践之新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之一。70年来,我国始终坚持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主张之正,创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与实践之新。一是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内涵。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对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二是创造了灵活多样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模式。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一个民族可以在多个聚居地区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区域自治地方,也可以单独建立或与其他民族共同建立不同行政地位的区域自治地方,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三是把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经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四是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加强民族团结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都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了要求。五是长期坚持同一切怀疑、歪曲、干扰民族区域自治的错误言行作坚决斗争。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苏联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一半,他们实行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办法。我们这里少数民族人口只占百分之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有些人想援引苏联的办法,在中国成立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这是不对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央对云南省擅自改变西双版纳等四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领导体制的错误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立即纠正错误并报告中央。云南立即纠正错误并向中央作了汇报。中央在给云南省委、昆明军区党委《关于西双版纳等四个自治州领导体制问题的批复》中,要求云南要抓住这一极好时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加强边防建设。要求云南在配备四个自治州的领导班子时,要注意调配和提拔当地少数民族干部。派去的少数汉族领导干部,应注意选调懂得党的民族政策、能与当地少数民族紧密团结的干部;地、州分开时,在干部、物资、经费等分配上,对四个自治州要充分照顾,以利于克服困难,增强团结。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即使在“文化大革命”那样一个极“左”错误泛滥时期,中央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态度也是十分坚决的。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在思考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问题时明确提出了“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后来他在一次会见外宾时进一步强调:“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有人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说成是照搬苏联的错误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把民族区域自治说成苏联模式是张冠李戴。六是把搞好“两个结合”作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大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即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既包括了民族因素,又包括了区域因素;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 在民族区域自治上坚持守正创新,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70年来,正是由于我们坚持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根本原则和基本主张之正,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之新,确保了马克思主义在民族工作中的指导地位,确保了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