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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族习俗 回族经商习俗简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趣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一)礼貌待客,诚实经商
    回族商人认为,礼多不为怪,和气能生财,买卖不成人情在,这回不买下回来。他们无论经营什么商品,少不欺,老不哄。不坑蒙拐骗,明争一分,不暗亏顾客。有话说在当面,情是情,财是财,交易后.在收款时如果占了对方的便宜,即使是几分钱,也要说在当面。在经商中以假充真的相对较少,这主要是伊斯兰教规定不许欺诈,如《古兰经》中强调:“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后世之日,招谣撞骗的奸商,同暴君恶霸复活在一起,忠实利人的义商,同圣贤烈士复活在一起”。由于《古兰经》和穆圣都多次强调这个问题,所以回族清真寺上的阿匐,利用平时做主麻,也向广大穆斯林宣传,并依据伊斯兰教教义,举例说明哪些是“海拉姆”(即使不得),如欺行霸市、偷盗抢劫、买卖自死的羊肉和猪狗肉等,这些都影响和规范了回民经商的道德习俗。
    (二)买卖公平
    回民在经商道德中,最明显的特点是秤平、斗满,不在秤上作假、亏人、坑人,争价不争秤。认为秤量不公所赚钱财“使不得”。“当你们卖粮的时候,应当量足分量,你们应当使用公平的秤称货物,这是善事,是结局最优的。”回民长期以来,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所到之处信誉较好,如回民在全国各地做生意,特别是与商品观念差的兄弟民族人们做生意,一是一,二是二,互惠互利,取得了对方的信赖和好感。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回族当中也有极少数在经商中编谎,有以次充好的现象,但从整体上看,公平交易的道德观念还是很强的。
    
    (三)禁止放高利贷和禁止投机行为
    《古兰经》规定:“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长期以来,回族人认为放高利贷“使不得”,所以在民间很少有放高利贷的情况,即使有极少数,也采取了变通的办法。回民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禁止卖不保险的东西。
    (四)凭约守信,有借有还
    回民在经商中,还注意守约,凡是立了契约合同,一般都以合同为准,不单方面撕毁。特别是在经商中,如果借了别人的钱财,一定要还,老子不在世由儿子代还,回民不愿拉下账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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