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年来,拜占廷学研究学者在世界各地陆续发现了百余个《农业法》文本,它们分属于11世纪-17世纪,不仅有希腊语文本,而且有斯拉夫各民族语言文本和土耳其语文本,目前分散保存在欧洲各国博物馆或图书馆。这些文本长短不同,文字有别,例如,在8 世纪的《法律选编》中的《农业法》共有76条,其中第25章中有29条,第26章中有23条,其他24条保存在第12、15、18、20、21章和24章中(注:F.道格尔:《哈门诺布罗斯及〈农业法〉》F.Dolger, Harmenopulos und derNomos Georgikos,载塞萨洛尼基大学法政学院纪念《六书》成书600年出版的论文集,塞萨洛尼基1951年版,第151-161页。);而在14世纪的《六书》中,《农业法》共有96条,分列在10章标题之下。特别重要的是,在已经发现的《农业法》大部分文本中都明确标有“摘引自查士丁尼法书的《农业法》条款”的字样,但是没有进一步指明是哪位查士丁尼,究竟是6世纪后半期的查士丁尼一世,还是7世纪末的查士丁尼二世?学者们因此展开新一轮争论,形成了三种主要意见。其一为查士丁尼一世说,重要代表为德国学者德尔格,他详细对比了查士丁尼法典和《农业法》的条款,力主此说。这种意见经法国拜占廷帝国农业史专家保罗·勒梅勒支持而得到加强,后者认为查士丁尼一世立法在拜占廷帝国历史上具有长期的影响,其后代法学家利用其权威和法典条文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注:P.勒梅勒:《拜占廷农业史》P. Lemerle, TheAgrarian History of Byzantium,高尔韦大学1979年版,第34页。)。其二是前南斯拉夫拜占廷学家奥斯特洛格尔斯基为重要代表的一派提出的查士丁尼二世说,他在对查士丁尼法典进行语言学考证后提出,拜占廷人在涉及查士丁尼法典时的习惯用语为复数(τωυ I ουστιυιαυωυ βιβλιωυ),而《农业法》使用的是单数(του Iουστιυιαυου βιβλιου)形式,这一论证加强了由德国拜占廷经济史专家斯坦因和美籍俄国学者瓦西列夫等人支持的该派意见(注:他们的意见可以参见G.奥斯特洛格尔斯基《拜占廷国家史》 G.Ostrogorsky,History of the Byzantine State,牛津1956年版,第82页,注3; E.斯坦因:《从古代到中世纪,拜占廷财政管理史》E.Stein,“Vom Altertum in Mittelalter.Zur Geschichte derbyzantinischen Finanzverwaltung”,载《拜占廷研究》1931 年第31期,第355页;A.瓦西列夫:《拜占廷帝国史》A.Vasiliev, Historyof the Byzantine Empire,威斯康辛大学1970年版,第245页。)。其三为伊苏里亚朝皇帝说,主要代表为林根绍尔。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大多数拜占廷学家均未能解释《农业法》文本不一的原因。 我们综合考察各种研究成果后得出的结论是,在《农业法》成书和文本沿革方面的研究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现象,致使各派学者相互误解,多种意见看似对立,实际并无本质上的矛盾。问题的关键是必须首先明确,《农业法》是一部汇编性质的实用法律手册,主要是为拜占廷帝国农村日常出现的大量民事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这一点不仅在“摘引自查士丁尼法书的《农业法》条款”这个总标题中得到证明,而且在该法律条文具有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中得到证明,关于具体内容的分析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作为一部法律汇编,《农业法》自然有其法律资料来源,必然经过法律原制定者和法律汇编者两个加工过程,而该法成书后又经历了数百年传抄的过程。目前存在的多种意见,实际上是将前两个过程混为一谈,将《农业法》的资料来源和编辑成文两个问题相混淆,未能区分该法律的原作者和汇编者,同时,忽略了对《农业法》流传过程的研究。 笔者认为,《农业法》总标题中提到的“查士丁尼”是指查士丁尼一世,理由除了前述学者的意见外,尚有两方面需要补充。首先,从《农业法》文本以外的历史资料可知,查士丁尼一世极为重视立法,为后人留下了体系完备的《罗马民法大全》,有关史料翔实,为世人公认,这里不必赘述。而查士丁尼二世却很少有立法成果传世,至少在有关这位皇帝的历史记载中,我们找不到相关的资料。根据当时的两部重要史书,即塞奥发尼的《编年史》和尼基弗鲁斯的《简史》记述,查士丁尼二世在位16年期间取得的内政业绩主要集中在建立希腊军区、以斯拉夫移民充实边塞和在宗教领域中强化皇权,而在立法方面,他没有任何值得称道的建树(注:塞奥发尼:《编年史》Theophanes,Chronographia,C.布尔编注,希尔德斯海1963年版;尼基弗鲁斯:《简史》Nikiphoros,Istoria Syntomos,C.布尔编注,莱比锡1880年版。)。换言之, 查士丁尼一世具有为其后人提供法律汇编资料来源的条件,而查士丁尼二世缺乏类似的条件。即使后者有可能从事立法活动,人们也很难想象,两个查士丁尼的后人在选编《农业法》时会置前者系统的法典资料和巨大的立法名声于不顾,采用后者的立法条文。 其次,从《农业法》涉及的内容和立法风格等方面分析,它与查士丁尼法典有直接的联系。查士丁尼法典体系完备,涉及农村社会生活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有关农业问题的条款分散于人法、物权法、债法和诉讼法各个部分,与有关内容相对集中的《农业法》相比,查士丁尼法典注重从法理上阐述农村法律纠纷的解决办法,而《农业法》则通过具体法律行为说明问题。例如,《农业法》第37条涉及借用牲畜造成牲畜死亡的赔偿规定就与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汇纂》第47章第2节第40 条的内容相似,前者提出:“如果有人牵走牛去做工而后死亡,那么法官应去调查,……他应赔偿一头牛的价值”,后者规定“未经主人同意使用他人牲畜,……应由法官裁定赔偿”;《农业法》关于毁坏林地的第57条与查士丁尼《法典》第3章第35节第1条的内容相同,前者规定:“凡焚毁他人山坡林地或砍伐他人树木者应判有罪,并应双倍赔偿损失”,后者规定:“因放火造成损害,应视为违法犯罪,充军并赔偿”(注:参见《农业法》,W.阿什伯尼尔编注,载《希腊研究学报》1910年第30期;《法学汇纂》,莫罗译注,剑桥1904年版;《法典》,科鲁格整理,柏林1892年版。)。《农业法》的几乎所有条款都可以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找到根据。此外,从《农业法》提到的惩罚形式也可以看到它与查士丁尼法典的联系。《农业法》涉及的刑罚包括割鼻、切舌、剜眼、断肢、鞭打、烙印、火刑和绞刑等,但是,极刑很少使用,代之以残废肢体,罚款和鞭打是最常用的形式。这与查士丁尼法典反映的刑法原则相似,即以基督教惩罚标准指导立法,以去除使人犯罪的部分肢体代替终止罪犯生命(注:《圣经·马可福音》第9 章记载:“如果你的一只手使你犯罪,把它砍掉!……如果你的一只脚使你犯罪,把它砍掉!……如果你的一只眼睛使你犯罪,把它挖出来!”)。这一点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早期拜占廷帝国基督教化在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项点,并深刻地影响了当时和其后立法观念的更新。至于查士丁尼二世,学术界至今未能得到史料证据,证明其对《农业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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