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从语言学角度判断《农业法》,或仅局限于文本研究推断《农业法》成书年代似乎均缺乏说服力,应进一步开阔考察的视野,选择更多角度进行研究,方能使该问题的解决建立在更坚实的学术基础上。 对于《农业法》汇编时代的问题,笔者倾向于林根绍尔的伊苏里亚王朝说,并同意林氏详细考证该法条款和语言与8 世纪的环境相符的理由。除此之外,还有两点需要补充。首先,《农业法》作为《法律汇编》的附录,与同样作为附录文献的《海洋法》和《军事法》的立法意义相同,换言之,《法律汇编》的编纂者是出于同样的目的,采取同样的立法形式从其前代皇帝的法律中分类编辑了这三个专门法典。虽然人们还不能完全排除8世纪以前伊拉克略王朝皇帝汇编专门法典的可能性, 但是就目前已经发现的资料分析,伊苏里亚王朝说更为合理。其次,从拜占廷帝国立法史的发展过程看,《农业法》成书的时代距离查士丁尼一世时代将近200年,其间,拜占廷社会发生了比较深刻的变化, 军区制改革在拜占廷帝国经济政治军事领域引起的结构性重组,多瑙河北方民族向拜占廷帝国大量移居产生的农村人口增长,以及斯拉夫人定居拜占廷农村对帝国农村各项制度带来的影响等,都不同程度地改变了拜占廷社会生活的环境,进而产生了适当调整立法的必要性。作为重视法制传统的民族,拜占廷人必然首先考虑从查士丁尼法典中选编适用的法律,为当代生活服务,这就是为什么拜占廷帝国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多部法律汇编的原因。诚如我们在拜占廷帝国这一时期的历史上看到的,军区制改革使国家军事化,进而促进了农村中小农经济的复兴,而形势的相对稳定与国力的恢复为包括海上贸易在内的工商业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军事、农业和海上贸易问题因此凸现出来。伊苏里亚王朝皇帝在编纂《法律汇编》过程中,针对社会生活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方面专门汇编专题法律就在情理之中了(注:笔者还认为,在没有发现新的历史资料之前,对《农业法》成书问题的讨论不再会产生学术上的突破,对该法编者的考证充其量也仅是一种推测,缺乏学术意义,特别是一些学者为该法成文时间发生的争论仅涉及几年或十几年的短时段,并不影响我们考察《农业法》之上百年或数百年影响问题。参见P.勒梅勒《拜占廷农业史》,第29页注1,其中提到道格尔的740年说、格鲁梅尔的741 年说和奥斯特洛格尔斯基的726年说。)。 至于对《农业法》文本混乱的现象,我们只能从其流传过程中寻求解释。由于《农业法》涉及的问题具体,处理的规定明确,易于操作,适用范围广泛,因此广为流传,长期使用。它或被后代法学家编引进其它法律汇编中,或以单行本形式为处理农村事务的官员提供依据,甚或被拆散使用。在数百年的反复抄写中,《农业法》可能并不总是以整体面貌出现,某些法学家根据自己编纂法律的需要,使用其中一部分,而另外一些立法者则在需要时将其条款从不同的前代法典中重新集中起来。目前已知的百余个古代版本中,最古老的《农业法》文本为11世纪的手抄本,距离该法律成文的时代有300年,在此期间, 它必不可免地被人们复制传抄,其条款有可能经历了聚散离合的复杂流传过程。这就是为什么《农业法》各文本的条款数时多时少,而某些条款似乎重复的原因。当分散使用《农业法》条文时,就可能出现条款数量较少的情况,而当集中编辑其全部内容时,为了恢复其完整性,汇编者宁可重复而不漏掉任何条款。14世纪哈门诺布罗斯编辑的《农业法》属于集中使用的典型范例,因此其文本条款数达到96条之多,其中至少有1/3属于重复条款。属于1166年复制的《法律选编》中保存的《农业法》有76条,可能接近8 世纪《农业法》原文条款数字(注:该文本现保存在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编号为巴黎·希腊手稿·1384号。)。在目前由现代学者整理发表的四个《农业法》文本中,水平最高的是阿什伯尼尔编注的文本,该文本是以11世纪初的马西亚努力为基础,参照其它六个年代较早的古本整理出来的,具有文本完整性和内容连贯性的特点,更由于它采取原文和英文对照的方式发表,而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欢迎,是迄今为止公认最权威的《农业法》文本(注:W.阿什伯尼尔编注的《农业法》原文本和英文本分别载于《希腊研究学报》1910年第30期和1912年第32期。)。另外,《农业法》各文本个别词汇和语句的差异,也是其在长期流传过程中受不同时代拜占廷希腊语变化影响的结果,这里不拟一一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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