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共同研究班开办于2000年4月。关于开办这一研究班的基本构想,岩井茂树是这样考虑的。他认为:人们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之中,而决定社会秩序的则是被人们共同创造的文化。他在本研究报告论文集的序言中指出:“人们创造一个社会的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在各种各样的活动之中共同享有某种规范,即应该共同遵守的规则以及应该共同遵循的行动模式。所以,规范存在于社会的共有文化之中。在各种文化规范之中,还包括着类似语言那样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有,而且又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规范。但是,关于语言以及社会生活基本文化的框架是如何创造、如何形成的这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却往往被人们忘却,或者将其归之于与某一位具有特异功能的人和神仙有关的神话传说。由全体社会成员共有,并且长期继承下来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文化,对于社会来说是最为基本的、自下而上地形成的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人们就生活在这种文化规范所提供的秩序之中。”同时,他还进一步指出:“如同由统治者发布的各种法令和各种社会团体的内部规约那样,社会中还存在着以制约人们的活动为目的而制定的规范。即使是在这种场合之下,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该法令和规约的制定过程就不难看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虽然这些法令和规约是自上而下地公布的,但是却不能将这些法令和规约的制定简单地归结于某位皇帝或者某位官员的主观意识。例如,如果我们对决策参与者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做深入探讨的话,就必然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背后还存在着对这两者起决定性作用的上层规范-意识形态。同样,在法令或规约涉及到经济问题的场合,我们也必然会遇到如下的问题,即作为法令和规约的对象而存在的社会利害关系问题是如何被认识,而人们又期望法令和规约对利害关系产生何种影响。人为制定的各种法令不可能独立地存在于文化传统以及利害关系等社会秩序问题之外。法律和规范只有在制定它们的手续或程序上符合机构内部的组织规范的前提下才会发生效力。如果我们将目光转向产生了某项具体法令和规约的场--组织的秩序,就不难发现该组织自身就存在着可以称之为政治文化的秩序。自不待言,这个政治组织的秩序也受到了孕育出该组织的社会文化的浸透。” 岩井茂树在强调法令和规约作为规定社会秩序的重要的要素的同时,并没有忽视法令和规范的运用问题。对此,他认为:法令和规范“只有通过社会成员对它们的接受、拒绝乃至曲解才能够对秩序的形成发挥实际的作用。我们只有通过观察制度在社会秩序形成的场中的具体运作情况,才能理解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机能”。 前面曾经提到,森正夫认为秩序存在于“场”,即作为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基础单位--地域社会之中。岩井茂树则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他认为:“秩序形成的场是各种各样的。无论是个人之间进行或明或暗的约定,还是统治机构的权力行为以及被统治者对它的反映,社会中的各种行为都在不断地产生着各种各样的秩序。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既存秩序之所以能够维持,则是由于人们接受了它、并且在它的规定下从事自己的社会活动。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有人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于巨大的帝国官僚机构管理的专制统治之下。这种观点在当今仍然具有极大的影响。但是,如果只是从权力自上而下地进行统治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的话,那么就只能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观察社会这样一个如此复杂、巨大的对象时常常会令人感到力不从心。不过统治和对统治的反抗不是两个始终处于针锋相对状态的社会结构,只有通过集约和相互关联的角度来观察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场--人们的行为和认识在已经趋于安定的秩序面前会显得有所收敛,而在对既存的秩序表示不满的时候又以某种形式得到散发,等等,才能够深入地理解中国社会形成的历史过程。” 岩井茂树组织的这一研究班主要是从秩序问题的角度对宋代以后的中国近世社会秩序形成的历史进行多方面的研究。这一研究班实际上继承着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对中国近世历史研究的传统。早在1949年,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在当时的所长安部健夫的大力支持下,开办了由宫崎市定主持的“雍正朱批谕旨研究班”。这一研究班连续举办了20多年,发表的研究成果被汇编为《雍正朱批谕的研究》(同朋舍,1986年)。1975年以后,继承着上述研究班的传统,又开办了曾经由小野和子、岩见宏、谷口规矩雄等人为班长的以研究明清时代的社会变革、政治、文化为中心的研究班,先后出版了三部研究报告集:《明清时代的政治与社会》(1983年)、《明末清初期的研究》(1989年)、《明末清初的社会与文化》(1996年)。正是通过包括上述研究班在内的学术活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收藏的明清时代历史文献得到各国学者的有效利用,名副其实地发挥了中国文化资料中心为研究者服务的作用。同时,在该所每年举办的各种研究班中,来自世界各国的学者互相交流研究的心得,彼此从同行们那里得到学术上的激励。 岩井茂树主持的“中国近世社会的秩序形成”研究班在2000年4月至2003年3月之间,包括来宾演讲在内共计举办了47次研究报告会。与会者们围绕着报告者的发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关于这些讨论,岩井茂树曾经谈到过如下两例。 第一,关于社会中存在暴力行为的问题。“在民间暴力与由衙门中的胥吏、衙役以及卫所兵卒所行使的以制度规定的暴力之间存在着对抗性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由以皇帝为顶点的朝廷、政府行使的暴力和基层社会中由宦官、勋戚行使的超越常轨的暴力之间存在着彼此呼应的关系。当研究者将视线转向这些关系时就发现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新的分析问题的着眼点。在明代中国社会和政治秩序形成的场发挥作用的暴力有如下三种,即被视为犯罪的非正规的暴力和由制度规定的合法的暴力,以及在上述两者之间存在的实际上是以制度规定的暴力。那么,暴力这种要素是如何进入赋役征收和司法审判等按照行政制度形成秩序的场的呢?通过这种角度提出问题,对于理解民间社会与统治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习惯与政治制度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二,关于制度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文化与制度的关系问题、官制和户籍等与政治和社会制度有关的问题、以及朝贡和贸易等与外交和经济制度有关的问题”。岩井茂树认为:“对制度的诞生和运用过程进行分析,可以把握当时的人们对秩序的认识和理想中的秩序之间的差异。只有根据对现实秩序的认识和理想创造的制度才能够发挥做为规范社会成员行动的要素的作用。在这种相互作用的反复过程之中,现实中的秩序表现出安定、动摇和重新确立的波动。这样,将制度做为秩序形成的一个要素来考虑,不仅可以弄清规定和结构的变迁,还可以从制度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之中来理解制度的诞生和变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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