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赋役—财政变革与国家和社会之关系”笔谈(五)
明代均徭法若干问题再讨论 役法系统是明代赋役财政体系中复杂而独特的部分,同时也是一条鞭法改革的主要对象。均徭法是明中叶出现的一种针对杂役的编佥方法,是一条鞭法形成前徭役编佥的重要改革举措。《明英宗实录》记载,均徭法最早由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在正统年间创立,浙江、四川等布政使司旋即踵行,其后或有停罢,但至迟在成化年间已经全面展开。 有关均徭法的研究,梁方仲先生《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唐文基先生《明代赋役制度史》、刘志伟先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岩井茂树先生《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谷口规矩雄先生《明代徭役制度史研究》、小山正明先生《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和《明代的十段法》等论著均有探讨和创见。在既往的学术成果中,均徭法改革被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将司府州县各级政府所需佥派差役项目、轻重等级和数额确定下来,改变了随意佥派的做法;(2)官定徭役,禁粮长、里长佥点徭役之权;(3)在黄册之外,另置“均徭文册”,州县徭役依此点差;(4)将杂役的科派并入里甲系统,与里甲正役一起采用十年一周的方法轮充。然而,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认知上,见仁见智,多有相左之论,有深入探讨、详加明辨之必要。 均徭法成立之后,佥役权不再掌握在粮长、里长手中,而是收归地方州县政府。梁方仲、唐文基、刘志伟和岩井茂树四位学者,对均徭法的这一特点是存有共识的。而谷口规矩雄在梳理明代徭役制度研究学术史时指出,小山正明在《明代的粮长》一文中给出了明代粮长负责编佥徭役的证据。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如下三条: 其一是万历《上海县志》卷四《徭役》:“往年均徭审编,预令粮长查照丁田,注三等九则,造册而审。”(转引自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67页) 其二是万历《嘉定县志》卷七《田赋考下·田赋条议》所收《知县李资坤申议六事》:“于该县流都六百六十八里应审里甲户内人丁并官民田荡为捋尖册,第其上下而编审之。”“节年编审之弊,本县全凭粮长捋尖,粮长挽串书手作弊。”(转引自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第168~169页) 其三是《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均徭役以杜偏累以纾民困事》:“差有轻重,民欲就轻而避重,于是有诡寄花分之弊及审编之时营求请托,欲就轻差,区总里书得以出入其手,胥吏小人得以窃弄之权,而审编之官复有因是而大开贿赂之门者。”(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29册) 小山正明先生认为,自洪武十八年(1385年)粮长制度恢复后,粮、里长即掌握赋役册籍(当然也包括均徭文册)的编纂权,且贯彻有明一代。笔者还可举证王世茂《筮仕始末》中一段史料也记载了里老书手面审人户、勘定等级、编纂赋役册籍的事例[王世茂《仕途悬镜》卷一《筮仕始末》记:“均徭十年一编,俱凭丁产。其间有飞诡花分之弊,或托乡宦士夫影射,岁图优免;或托逃亡死绝,户积虚粮;或怨归官府。须先期拘集该图里老书手,分投开报上中下户,仍行面审,以验虚实。”转引自谢国祯:《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校勘本)》,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页],与小山正明先生所引《上海县志》等粮长面审人户的情况显然是一致的。 然而,在明代官方文献中,确实记载了在均徭法成立后政府(官方)具有定立徭役的权力。如《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一“天顺元年八月戊戌”条记:“先是,徭役里长多卖富差贫。正统间,江西参议夏时建议造册,以税粮多寡为差,官为定其徭役,谓之均徭册,民初以为便。”再如《明孝宗实录》卷一五八“弘治十三年正月己卯”条记:“巡按福建监察御史胡华言六事……一均徭役。徭役不均之弊在在有之,候点之日,宜照十年一轮当,务令正官亲点,仍需查照军黄二册,以革诡寄田粮之弊。”“明实录”中的这两则史料,强调“官为定其徭役”和“务令正官亲点”,就是佥点差役之日,州县正官亲自主持。 如何理解“明实录”这两则史料与小山氏称引的《上海县志》等史料的矛盾就成为理解均徭法成立后徭役编佥方式变化的关键所在。明人张选《忠谏静思张公遗集》卷四《作县事宜》中的一条材料,详细记述了均徭编佥的具体操作程序:“编均徭须先期三月,逐图而审,亲注人丁,中间殷实孤贫,暗自记号,并查清黄二册,有漏丁亦收作数。每图各具审册一本,上半截写徭户姓名、籍贯、应免脚色。下半截写丁若干,田若干。审后每一乡或二乡类钉作一本,从中用刀截断。上段留衙封识,下段发书算手,关闭公所攒数。田十亩作一丁,通县该年人丁若干,本县银力二差共银若干,各置一簿,每丁该科银若干,算成总数。然后将下截入衙比对上截,亲填差役于上段,如一户田多丁多,即编以重差一名或二名,其余量与轻差。或有贫民告愿近便力差或银差者,中间有最贫下者量免,庶几谓之均矣。”[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93册。笔者最先见到这则史料是在侯鹏博士学位论文《明代浙江里甲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1年)中]张选是嘉靖年间浙江的地方官员,他所记述的徭役编佥过程可以视作均徭法实行初期的徭役编佥程序。即均徭编佥分为“审编”和“佥点”两个步骤。粮、里长和书手等人将本县里图人户的丁田数目和差役数量预先编定成册,然后将册籍呈送县衙,正官用下半截册籍比对上半截册籍之姓名,“亲填差役于上段”,即每户应该承担的差役。如果将这条材料比对前文所述粮、里长“造册”“面审”人户的表述,则不难发现,逐户审核丁田、编纂均徭图册的权利依然掌握在粮、里长和书手的手中,“官定徭役”则是指州县正官比对均徭文册上下两截“亲填差役”的过程。从这层意义上讲,均徭法之所以能够起到“禁里长害民”的作用,是因为其把最终佥点差役的权力收归官府,但依丁田编审户等的权力依然保留在地方职役粮、里长手中。笔者认为,均徭法之成立首先实现了徭役编、佥权力的分离,徭役佥派既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由官府一手包办,统一进行编审和佥点,也不像小山氏论证的那样,即粮、里长始终掌握徭役编佥的权力。均徭法的产生,地方政府收归徭役佥点权力,在徭役编佥过程中取得了主导地位,基层职役精英粮、里长的权力有所降低,不再掌握基层组织的人事调拨权。刘志伟先生从社会史的角度审视均徭法改革,认为均徭法的实施降低了里甲制度的社会行政组织职能的观点是言之成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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