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赋役—财政变革与国家和社会之关系”笔谈(五)(2)
均徭法成立之后,在黄册之外另编“均徭文册”,徭役即凭此点差。从《明史·食货志》的记载来看,“均徭文册”也叫“鼠尾册”。个别地方又有“龙头蛇尾册”和“虎头鼠尾册”之称。对此,研究者似无疑义。笔者要问的是在均徭法出台前明代徭役(指杂役)是依据什么征派的?“均徭文册”形制如何?从地方志的记载看,均徭法产生之前,“鼠尾册”的名称即已存在。嘉靖《浙江通志》卷三四《官师志》记:“陈公达,清江人,洪武中知余姚,廉慎岂弟,以德化民。时民籍新附,公达定为上中下户,造‘鼠尾册’,次序书之,遇有差役,视册均遣,阖邑称平。”(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光绪《余姚县志》记载,陈公达知余姚在洪武初年,且前条史料明载“民籍新附”,从而可以断定事情发生在明朝建国之初,因此这种“鼠尾册”的编纂早于黄册,更早于均徭法产生而出现的“均徭文册”或“鼠尾册”。那么洪武年间出现的“鼠尾册”与均徭法成立后的“均徭文册”或“鼠尾册”的内容、形制、功能有何异同呢?《永乐大典》所收《吴兴续志》载:“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祗候、禁子、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三》,中华书局1986年版)由此可知,明初佥点差役不涉及小黄册图,而是采用验苗额点差的办法,此时之“鼠尾册”不载徭户丁数,也不载田亩数,只记载当年播种之田地数(抛荒、弃耕、山荡等地皆不包括)。“验苗额之数”点差,可见明初之“鼠尾册”与均徭法产生后之“鼠尾册”开载之内容是截然不同的,而功能却是一样的,均是佥点差役的凭据。 黄册制度产生(洪武十八年)及均徭法产生(正统四年)后,徭役佥点的依据又怎样变化的呢?成化《杭州府志》卷二二交代得很清楚:“其外一应大小衙门额设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膳夫、叶子、弓兵、巡栏、称手、铺兵、防夫等项,此为杂泛差役。府县每年一次,行令该年里甲,量其役之大小,各照赋役黄册原定上、中、下三等点差,此定制然也。正统四年,以江西按察佥事夏时言,天下徭役不均,户部行令里甲除三役照赋役黄册应当外,又别另编造均徭文册,查勘实在丁粮多寡,编排上、中、下户,量计杂泛重轻等第佥定,挨次轮当,一时上下称便。”(成化《杭州府志》卷二二“风土·徭役”,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5册) 综合以上称引之三则史料,笔者提出这样几点认知:(1)从明初至洪武十八年黄册制度产生,差役依“鼠尾册”验苗额之数而定。(2)从黄册制度产生至正统初年,里甲正役和杂役皆按赋役黄册开载的徭户丁粮多寡上、中、下三等点差。(3)从均徭法产生到一条鞭法的产生,里甲正役仍依赋役黄册点差,均徭役(即杂役)则按均徭文册即鼠尾册,依丁田(田10亩准一丁)多少按户佥点。(4)一条鞭法产生并推广后,徭役按一定比例,以州县为单位摊入地亩之中。 下面讨论均徭役的应役形态问题。关于均徭役应役形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日本学者小山正明、伍跃所持的“里甲役形态”,他们认为杂泛差役是甲役,按轮役制由里长管理、协调当年应役甲内各户,通过共同承担或内部分担的方式完成现年徭役。另一种是日本学者岩井茂树、中国学者梁方仲和唐文基所持的“均徭形态”,即认为均徭役虽然按照里甲轮当,但徭役分派到各户,服役义务由各徭户完成,佥点差役由地方政府掌控。小山正明是均徭役为“里甲役形态”的代表学者之一,其关于均徭银差科派方式的观点最能展示“里甲役形态”的思路:“杂役的佥派方式是首先将具体的役目对应相应户则,再佥派给与户则对应的人户。即便在均徭法成立之初,也基本维持这一原则。此后,从景泰到弘治年间,里甲正役和均徭役的一部分开始货币化,最初是折钱,此后逐渐折银。采用折钱或者纳银征收的这部分里甲正役或部分均徭役并不是对户征收,而是以对现年里甲或者均徭里甲内的丁田(或粮)统一科派的方式进行的,徭役对户的科派的原则已经部分的崩坏了。”(小山正明:《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200页)而岩井茂树则从“均徭文册”形式、“官定徭役”和均徭法的目的三方面论证了均徭法是户役形态:(1)均徭役佥点方式不同于“里甲役形态”的第一论据就是均徭文册的形式。如果均徭役的佥派和里甲正役一样也是以甲为单位科派的话,按照既有的“赋役黄册”进行科派就完全可以,没有必要另造“均徭文册”。因此,均徭文册的出现恰好说明均徭役采用了不同于里甲役的佥派方法。(2)“官定徭役”是均徭役非“里甲役形态”的第二论据。如果均徭役是在里内通融均派的话,那么它理应由里长负责佥点,这样一来地方政府也就没有必要亲自佥点徭役了。(3)从均徭法设立的目的和作用上分析,推论均徭役非里甲役形态。岩井氏认为,均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佥点与杂役负担能力相称的人户,也即追求役的公平承担,如果与里甲役一样由里甲组织共同承担的话,就起不到追求徭役负担公平的诉求(岩井茂树著,付勇译:《中国近代财政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04~206页。梁方仲、唐文基亦持均徭形态即户役形态的观点)。 笔者赞同均徭役为户役形态的观点,不赞同其为里甲役形态的观点。但觉得岩井氏的第三点论据尚显苍白,因为我们无法证实“官定徭役”的方式一定比里甲内部调整共同承担徭役的方式更符合公平的原则。笔者从庞尚鹏奏疏中发现一则史料,可以加强户役形态论,兹录如下:“切惟民间大患莫甚于赋役之不均,赋役不均实由于优免太滥。臣自祗役以来,即议立十段锦之法,通行各府州县查将十甲内丁粮除四甲已经编过外,未编六甲通融均作六段,分定六年。凡官吏、举监生员、军灶匠丁系列应优免者即将优免之数开列册前,如或各甲内俱有丁粮,止从一甲内优免,其余免剩者挨造入册与民一体编差,已经见诸施行外,惟于灶户尚有诡寄冒滥之弊。臣巡历所至,士民举蹙额而相告,皆曰灶户自优免外,应与民一体当差,然有司官又以其借口办课为词,止将银差量派,全无力差……况灶户完课有终岁之乐,百姓杂差无息肩之时,故人皆乐于趋灶,巧于避民。”(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一《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臣庞尚鹏题为厘宿弊以均赋役事》)庞尚鹏书写这份奏疏时,浙江地区已经施行十段锦法,十甲丁粮除已编过四甲外,将余下六甲通融编排。阅读这条史料不难发现,民户之所以热衷于改民籍为灶籍,就是因为灶户虽与民户一体当差,但却只派银差,不派力差,冒充灶户便有终岁之乐。这说明,即使在十段法施行之后,银差也不是由里甲共同承担,而是和力差一样按户承当。因此,均徭役是户役形态,而非小山氏推论的银差从其产生之初就全里均派,里甲人户共同承担。 行文至此,还要说几句多余的话。明代赋役制度是明史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曾成为国内外学人的热点论题,成果是丰厚的,前贤们做了许多开拓性的工作,却没有完全究明真相,一些问题尚待深入探讨。然则近二十年来,这一领域在国内学界却颇受冷落,许多本当深入研究、取得突破的题目被搁置了。明代役法与国家财政尤其是与地方财政的关系,明代役法之改革,尤其是里甲正役之均平法和杂役之均徭法改革、明代役法改革与白银货币化、明代役法改革与社会变迁等问题的研究,当大力开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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