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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三)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历史研究》 王震中 参加讨论

在国家起源的研究中,对于由史前社会转变为文明时代的国家社会,我们既需要研究其演进的过程,亦需要研究如何判断是否已进入国家社会,其标志是什么。一百多年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提出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即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是为区别于原始社会的组织结构以血缘为特色而概括出的标志;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说的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了强制性权力机构。对于恩格斯提出的这两个标志,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是这样使用的。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们发现,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对于古希腊罗马来说也许是适用的,而对于其他许多更为古老的民族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中国古代,直至商代和周代,其氏族、宗族、家族等血缘组织和结构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还处于血缘和地缘相混合的状态。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初,笔者提出:“国家形成的标志应修正为:一是阶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阶级或阶层的出现是国家这一管理机构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则是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机器的本质特征。”①尽管在国家形成途径或机制的解释上有内部冲突论、外部冲突论、管理论、融合论、贸易论等诸多理论观点之不同,但作为国家形成的结果,都有阶级或阶层、等级之类社会分化的存在,都有某种形式的强制性权力的设立,则是确凿无疑的。所以,即使各文明国家中阶层、阶级和强制性权力形成途径和存在形式各有差异,但并不影响将两者(即阶级阶层和强制性权力)的出现作为进入国家社会的标志。②
    从研究中的可操作性来讲,关于远古社会中等级、阶级和阶层之类是否已形成,我们可以通过对考古发掘出土的墓葬资料和居住建筑物的规格等方面的资料进行考察。在一个社会的墓地和墓葬资料中,那些随葬品十分丰富而且异常精美者,其在社会的阶层和等级中当然处于上层,可列入统治阶层或富有阶层的行列。而那些随葬品非常贫乏稀少,甚至一无所有者,则处于社会的下层,属于普通民众,甚至还是被奴役者。至于那些殉葬者和尸骨被丢弃在垃圾坑里的人,无论他们是由战俘转化而为奴隶,还是因其他原因而沦为被奴役者,他们属于社会的最底层都是明确的。从居住的环境、条件和规格上来看,那些居住在宫殿中的人与居住在普通建筑物里和地穴式、半地穴式建筑物里的人,其身份地位和社会阶层的不同,也是十分明显的。所以,作为我们提出的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等级、阶层、阶级的存在,在文明和国家起源的研究中,其可操作性和其所具有的物化形式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亦即强制性的权力,我们也可以找到它的物化形式或者称之为物化载体,可以通过考古发掘出土的都邑、都城和宫殿之类的建筑物来进行考察。我们知道,一个庞大的城垣,需要大规模地组织调动大量的劳动力,经过较长时间的劳动才能营建而成;而城垣之内宫殿宗庙之类的大型房屋建筑,也需要动员众多的人力物力之资源,这一切都显示出在其背后有完善的社会协调和支配机制来为其保障和运营。考古发现还表明,虽然修建了都邑城墙,但并非所有的族人都居住在城内,在城邑的周边还有一些村落亦即小的聚落,而城内的宫殿也只是供统治阶层和贵族居住,也就是说,中国上古时代的城址及其城内的大型建筑并不是为该地域内整个聚落群的人口居住所修建,它是为贵族中的上层及其附属人口的居住所营建,但统治阶层却有权调动和支配整个聚落群的劳动力,显然这种支配力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色彩。当然,我们并不主张一见城堡即断定国家已存在,如西亚巴勒斯坦的耶利哥,在距今10000-9000年前,尚处于前陶新石器时代,即由于军事和其他特殊的原因(如保卫宗教上的圣地圣物等)而修建了城堡。但是,当一个社会已存在阶层和阶级时,城邑的出现,则可视为国家构成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与当时社会划分为阶层或等级相结合所构成的社会形态,是不同于史前的“分层社会”或被称为“酋邦”的社会形态的。
    诚然,关于古代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还不能说已形成定论,这一学术难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它一直被作为国家起源中的重要理论问题而受到学者们孜孜不倦的探索。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部分西方人类学者和考古学者通过所谓四级聚落等级来区别酋邦与国家的做法,就很有代表性。
    这种做法的起因是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卡莱尔沃·奥博格(Kalervo Oberg)提出酋邦概念;60年代,塞维斯(Elman R.Service)建立“游团(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国家(state)”这一演进模式之后,学者又认识到酋邦之间在社会复杂程度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厄尔(T.K.Earle)等人把酋邦划分为“简单酋邦”与“复杂酋邦”两种类型,并提出只有复杂酋邦才能演变为国家,而区别这两种类型的考古学依据之一,便是决策级别的多少。这是从系统论和信息论中发展来的一种理论概念,其逻辑是复杂社会发展中根本的变化首先是决策等级的增多,其次是信息加工的专业化。这一理论被亨利·瑞特(Henry T.Wright)、约翰逊(G.A.Johnson)、厄尔等人应用到文化进化和国家起源的研究中,提出区别酋邦与国家的所谓“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的理论。例如,约翰逊提出部落和酋邦拥有一到二级行政管理机构,国家则至少拥有三级决策机构。③瑞特、厄尔等人则将这种决策等级(行政管理层次)与聚落等级相对应,进一步提出:四级聚落等级代表村社之上的三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国家;三级聚落等级代表在村社之上的二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复杂酋邦;二级聚落等级代表其上有一级决策等级,因而表示简单酋邦。④至于划分和衡量聚落等级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是“第二大聚落(即二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二分之一,第三大聚落(即三级)应是最大中心聚落规模的三分之一,以此类推”。⑤为此,澳大利亚雷楚布大学刘莉教授在《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一书中,将上述说法列表予以表示。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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