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等级若划分科学且符合历史实际的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当时政治隶属和决策的等级机制,它属于社会复杂化的一个方面或物化形式,因而有理论上的意义,但“四级聚落等级的国家论”是有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划分和衡量史前聚落等级的标准受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所划分出的等级是相对的;二是所谓国家的产生是由四级聚落等级组成和其上有三级决策等级来表示的说法,过于绝对化和教条化,似与中国上古时期即虞、夏、商、周时代的实际情况不符;三是作为区分酋邦与国家的衡量标准,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某个聚落群中聚落等级究竟是由三级还是四级构成,而在于该政治实体是否存在较集中的强制性权力结构,社会中是否存在阶层或阶级的不平等。 首先,就划分聚落等级的具体情形而言,我们以《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一书引用的资料为例试加说明。该书将中原、山东、陕西中部各地区和各亚地区的聚落群大部分划分为三级,也有二级和四级的,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标准并不统一,同样作为龙山时代的第一级聚落,陶寺文化中期的城址规模是280万平方米,而伊洛地区王湾类型的一级聚落规模是20万-30万平方米,豫北地区后岗类型的一级聚落是30万-56万平方米,豫中地区的一级聚落是20万-50万平方米,山东临沂地区的一级聚落是75万平方米,山东日照地区的一级聚落(两城镇)是246.8万平方米,鲁北地区一级聚落城子崖城址是20万平方米,等等。可见,虽然都被称为第一级聚落,但各地的悬殊是很大的。考古学者在依据聚落规模进行聚落等级的划分时,各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无法作出统一标准。即使同为第一级聚落,晋南280万平方米的陶寺遗址与豫西、豫北、豫中三四十万平方米的第一等级聚落遗址,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此地被划分为第一等级的聚落,放在彼地就只能属于第二乃至第三等级的聚落。所划出的各个规模等级在本聚落群中有相对意义,但在各地之间却没有可比性。此外,对于城址面积与遗址面积需要区别对待,这是因为从事过考古学调查的人都知道,在一个遗址中,由城垣圈起来的城内面积与整个遗址的面积不是一个概念,城址面积往往要小于一般意义上的遗址面积。这样,对于某一聚落群来说,如果把20万平方米以上的遗址划为第一等级的话,那么作为城址,究竟多大规模的城址与之相当呢?是10万平方米以上还是15万平方米以上?换算的依据是什么?总之,聚落规模等级的划分只是在各地聚落群内部具有相对性,而在各地的聚落群之间无法给它一个统一的量化标准。 其次,是否只有四级聚落等级才表示国家的产生,也是很难说的。我们用我国商周时期都鄙邑落的等级情况检验这一说法,问题就看得比较清楚。以商代为例,商的“内服”之地(亦即王邦之地,相当于后世的“王畿”)的都鄙邑落可分为三级:即王都为第一级(最高级),朝臣、贵族大臣的居邑或领地(类似于周代的采邑或公邑)为第二级,普通村邑或边鄙小邑为第三级。商的“外服”之地(亦即位于四土的侯伯等附属国之地)的都鄙邑落亦分为三级:即最高一级是侯伯之君所居住的中心性都邑,如甲骨文中“侯唐”(即唐侯)之“唐邑”、丙国之“丙邑”、“望乘”族邦之“望乘邑”等;第二级是其他贵族之邑或族长所居住的宗邑;第三级是边鄙小邑或侯伯贵族领地内贫穷家族所居住的普通村邑,如“沚”伯领地的“东鄙二邑”、甲骨文中的“鄙二十邑”、“三十邑”之类用数字计量的小邑等。⑦由于商代是“复合型国家结构”,⑧商代有些侯伯在臣服于商王之前是独立的邦国,在臣服或从属于商王之后,商王对侯伯之地的统治和支配也是间接性的,所以划分商代的聚落等级结构只能将作为内服的王邦与作为外服的侯伯分别区划,而且这些聚落等级之间的上下关系也只是有某种隶属关系而不是行政区划的分级管理关系。仅就聚落的等级分类而言,已经由邦国即初始国家发展为王国的商王朝,无论是商王直接统治的王邦还是由侯伯支配的各个族邦都看不到有所谓四级的聚落等级结构,这与瑞特、厄尔等人只有四级聚落等级才表示国家的理论完全不同。 聚落等级的划分往往与聚落考古调查的推进密不可分。在这种调查中,较有成效的做法是考古学的“区域系统调查”(Regional Systematic Survey)或“全覆盖式调查”(Full-Coverage Survey)。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的一些考古工作队等研究机构通过与外国同行合作,先后在山东日照、⑩河南安阳、(11)灵宝、(12)洛阳、(13)伊洛河地区、(14)偃师(15)等地开展规模不一的区域系统调查,发表了一系列成果。特点是所调查的对象,时间跨越几千年,面积有的超过千余平方公里,这对了解该地聚落群的分布状况及其前后变化是大有裨益的,是聚落考古研究中必要的一环。当然,最为理想的状态是一个区域范围内典型遗址的发掘与区域系统调查以及调查中的试掘这三者的结合。典型遗址的大规模全面的发掘,可以解决聚落内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关系;典型遗址所在地的区域系统调查及调查中的必要的试掘,则可以解决聚落与聚落之间即聚落群内与群外的关系。所以,以聚落形态研究为目的的发掘、调查、试掘,三位一体,学术目标明确,学术问题也容易得到解决或推进。在这里,限于篇幅,我们不准备对人类学中聚落等级与决策等级之间量变关系的理论做系统的验证,但我们可以利用商代王都所在地的洹河流域的考古调查资料,对所谓第一等级聚落(最高中心聚落)统辖若干第二等级聚落(次级中心聚落),第二等级聚落统辖若干第三等级聚落,第三等级聚落统辖若干第四等级聚落的层层递进的理论模式,进行个案式检验。 1997年至1998年,中美洹河流域考古队曾对安阳殷墟外围的洹河流域进行多学科的考古调查,调查的范围以殷墟为中心,向东西各约20公里,向南北各约10公里展开,总面积将近800平方公里。以这次调查为主,综合历次调查的结果,发现仰韶文化后岗时期的邑落遗址有6处,仰韶文化大司空村时期的邑落遗址有8处,龙山文化时期的邑落遗址有30处,下七垣文化时期的邑落遗址有8处,商文化殷墟阶段以前的邑落遗址有19处,殷墟时期的邑落遗址有25处,西周时期22处,东周时期36处。其中,商文化殷墟第一期晚段以前的阶段即商文化白家庄期至洹北花园庄晚期(亦即殷墟第一期早段)的19处邑落是:姬家屯、东麻水、大正集、柴库、洹北花园庄、西官园、东官园、聂村、大市庄、大定龙、大八里庄、袁小屯、郭村西南台、晋小屯、韩河固、东崇固、开信、将台、伯台。殷墟时期的25处邑落遗址是:北彰武、阳郡、北固现、姬家屯、蒋村、西麻水、大正集、安车、西梁村、柴库、范家庄、秋口、殷墟、后张村、小八里庄、大八里庄、晁家村、南杨店、郭村、晋小屯、大寒屯、韩河固、东崇固、将台、蒋台屯。中商至晚商第一期早段的19处聚落,除洹北商城作为王都而规模庞大外,大多数属于规模较小的普通村邑。殷墟时期的25处聚落,调查者说面积最大者不过35000平方米。为此,调查者的结论是:“除殷墟外,洹河流域似不存在其他较大的中心聚落。这有可能说明当时分布于王畿附近的聚落都是由商王直接控制的,其间或许没有介于商王与族长之间的中层组织或机构。”(16)安阳殷都及其周边80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聚落等级只有两级,而且这两个等级之间悬殊又非常大。我们并非用它来说明商王国的聚落等级结构(即都鄙邑落结构)只有两级。如前所述,无论是商王直接统治的王邦之地还是由侯伯支配的族邦之地,其都鄙邑落结构(即聚落结构)都由三级构成。(17)洹河流域安阳殷都及其周边的聚落考古调查却可以说明:围绕在最高聚落等级(即第一等级)周边的聚落也可以是最基层的聚落(第三级或第四级聚落,即最基层的村邑),而不必是所谓次级聚落中心(第二等级聚落),王都与其周围被统治的最基层聚落之间可以没有中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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