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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封建政治史研究”笔谈——原始个人权利与西欧封建政治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侯建新 参加讨论

国王与贵族诸侯一直有“约”,而且约定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以至涉及平民出身 的“第三等级”。如果说《自由大宪章》是以王权的让步而告终,那么半个世纪后英国 等级会议的召开则是以王权更大的让步而达成的新妥协。在男爵们拟订的一份协议即“ 牛津条款”上,比以前对约翰王要求的更多,其中更多地表现了普通自由民、骑士下层 的利益。等级会议的第一、第二等级是僧侣的和世俗的贵族,现在又出现了非贵族的第 三等级,于是王权不仅与贵族有约,而且与第三等级有“约”。在著名的“威斯敏斯特 条例”中,禁止领主随意扣押自由佃户的土地和财产,若要扣押,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 程序。所谓等级会议,其实质是等级契约,即王权与不同等级的契约以及不同等级之间 的契约。不过,在西欧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内,王权与贵族之间的契约关系是颇为突出 和典型的,以至于孟德斯鸠将有无稳定的、与王权平衡的贵族群体作为区分西方与非西 方的社会的重要标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西欧封建社会为原始契约性的贵族等 级制。
    在社会的上层是王权与贵族,在社会的下层,即在大大小小的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 农奴佃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所谓原始契约关系的因素。在领主的 庄园里,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代,领主和领主管家也不能不经过法庭直接治罪于某 一个农奴,而要根据习惯法并在庄园法庭上进行裁决。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不 贫困,而仅仅是说,他已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权利;他有条件坚持某些个人权利, 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显然,西欧中世纪庄园法庭实际上具有两重性:既有保证封 建主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一面,也有对封建主政治和经济特权进行限制的一面。在庄园管 理中表现出的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独立性的传统,使西欧农民即使在农 奴制最严酷的时期也能够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个人权利,这或许是农奴竟有财产--财 富独立发展的最隐蔽的秘密之一。而包括农奴在内的农民个人财产的普遍、有效的积累 ,虽然主要通过“静悄悄的劳动”和法庭斗争而非暴力厮杀,却逐渐从根本上削弱着封 建制度的统治基础。如同伯尔曼所指出的:在西欧,在那样的条件下,“所谓封建制度 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 法律不仅是加强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领主权力的一种工具”。
    所谓习惯法也可理解为领主与佃户之间的一种“约定”。这样,庄民与领主相对,领 主或贵族与王权相对,王权与城市相对,城市与领主相对,领主与商人相对,当然还有 教会与王权相对等等,从而形成西欧多元的法律体系和多元的社会结构。
    原始的契约关系是多元社会结构的前提,那么什么是契约关系的前提呢?
    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主体权利是契约关系的基础与前提。一定程度的契约关系 总是与一定发展程度的独立的个体联系在一起的。西欧中世纪是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以 及社会生产力逐渐积累和发展的历史,同时也是个体和个人权利及其观念不断发展的历 史。日尔曼人处在野蛮高级阶段时,已具有了使用耕牛和少量铁器的个人生产力,这使 得他们在塔西佗时代(公元1世纪)就以个体家庭的个体生产代替了原始性的集体协作生 产,所以生产者个体进入文明社会前就有了较强的独立性。他们向文明社会的过渡与对 罗马帝国的征服和融合联系在一起,罗马社会晚期高度发展的私法和权利意识进一步影 响了日尔曼人。公社社员的份儿地很快变成了可以世袭享用并可以自由转让的“自主地 ”;即使在封建制的外壳下由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后,他们仍然享有马尔克公社遗存 下来的一些传统的经济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对领主,乃至对国王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是他们所以能够达成一定契约关系的基础。人们看到多元的政治经济生活总是或一度 是个体与自由发展的重要条件,殊不知个人及个人权利发展乃是多元社会发展的源泉。
    从占绝大人口比例的生产者方面看,西欧个人权利的发展确实经过了一个历史过程。
    西欧农民在维护和争取个人权利的斗争中,有时也诉诸暴力,但更多的时候是靠法庭 斗争和货币赎买,这是劳动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两把利剑,货币卖买被恩格斯称为“巨 大的政治平衡器”。斗争的结果往往不是双方完全破裂,或者一方取代另一方掌权,而 是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归宿,彼此达成一种妥协,建立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例 如,中世纪初期佃户的负担量是不确定的,尤其被称为任意税的塔利税,使农民苦不堪 言;农奴婚姻也不自由,也没有迁徙的自由,逃亡农奴常常被原庄园领主追捕。然而, 经过反复的较量,到中世纪中期以后,这些不自由的依附印记被一一抹去。按照最初的 中世纪法理,农奴没有个人财产,因而也就无所谓死前做遗嘱的必要和权利,而到14世 纪后,大部分农奴都先后获得了遗嘱权,从而使法律实际上承认了农奴的个人财产所有 权。最初农奴及其子弟也没有上学和作牧师的权利,他们就以货币为手段不断使其子女 挤入学校或教堂,在实践中使得那一戒律变得残破不堪。1406年英国国会最先颁布了保 证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利的著名法案,而此前不少农奴的后代已步入高级圣职的行列,包 括举足轻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职。由于马尔克的民主传统,使得西欧农民即使在农奴 制最残酷的时期,也能通过法律和法律等形式保留最基本的抵抗手段,获得某种程度的 保护,不断发展和扩大个人权利,尽管是有限的权利,甚至是最低限制的权利。这并不 是说,西欧中世纪农奴不是受压迫的群体,而是说他们有条件不断改善自己的社会处, 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显然,包括劳动大众在内,这个社会逐渐酝酿形成了主体权利 生长和发展的环境。在资本主义萌芽滋长的同时,甚至在它之前,就已经确立了个人权 利的生长点,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进一步刺激后者的发展。西欧主体权利和 契约关系的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相得益彰,到16世纪,英格兰和荷兰在人类历史上最 先跨入市场经济的行列,市场经济成为西方近代政治制度最广泛的经济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讲,资本主义就是市场经济加契约性政治制度,而无论市场经济还是近 代政治构架,都离不开个人权利发展。以潜在的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等级权利与近代个人 权利远没有一道鸿沟。虽然日尔曼人文明的历史与东方相比不很长,但他们在中世纪却 拥有上千年权利斗争的传统。个人及个人权利经历了比较长足的发展,而且从中世纪的 权利斗争中产生了一套政治游戏规则即政治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种政治竞争传统和政治 思维习惯,为近代人所继承。西方近代政治的基础,即是以契约关系为原则的法制社会 。这种法制社会的标志是,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机关职权确立和执行的底线。 所谓宪政意识就是个人基本权利高于政府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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