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说例(2)
二“春王正月”,《春秋》用周历 《春秋》第一条就是无事而空书“春,王正月”。《春秋》逐年记事,每年必分为四季,虽一季中无事可记,也必书此季首月以充四时之数,书作春正月、夏四月、秋七月、冬十月。全书共有这种记载六十条,前人称为“首时”例,此条中的春字就是此义。最受后人重视的是此条中的王字。《公羊传》由此阐发出《春秋》“大一统”之义,何休更引申出《春秋》“通三统”、“黜周王鲁”和“以《春秋》当新王”之说。(注:《公羊传》隐公元年及何休《注》。)杜预认为这个王字专指周平王,书此“以正《春秋》之始。”(注:《春秋经传集解》卷一。)因每年春皆书王字,而桓公年间多缺,《谷梁传》便以为“桓弟弑兄,臣弑君,天子不能定,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为无王之道遂可以至焉”。(注:《谷梁传》桓公元年。)歧说纷纭。 其实这个王字并无奥义。据说古代曾实行过三种历法,夏以建寅之月(农历正月)为正,殷以建丑之月(农历十二月)为正。周以建子之月(农历十一月)为正。春秋时期的杞、宋分别为夏、殷后裔,理应采用其先祖历制,如封于夏墟的晋国就一直采用夏历,杨伯竣先生《春秋左传注》对此多有说明。鲁人本是姬周分支,但初封时已得到“殷民六族”,且国都在太皞之墟,“因商奄之民”,(注:《左传》定公四年。)即被统治者大部分是殷人,由此可知鲁国内部可能也是两种历制并存。在这种背景下,史官记事要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就必须首先明确采用何种历制,否则一定会引起后人阅读时理解歧异。 在周初创建时期,周公旦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周公后裔的鲁国,至春秋初期,仍保持着很高的地位,担任着“周班”中的“班长”,与王室关系也很亲密。(注:关于鲁国的地位,参见拙作《春秋时期齐鲁关系变化述论》,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先秦史》1990年第1 期。)在这种时候,鲁史官记事,自然应采用周历。自平王东行,王室地位虽不断降低,但周天子仍是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保留着称王的特权。楚、吴之君虽也称王,但在鲁人眼里,他们仍只是楚子、吴子,他们的王号一次也没有出现在《春秋》中。《春秋》中的王,无一例外地都是指周天子。所以,《春秋》每年“春王正月”中的王字,显然都是指当时的周天子,以此表明此年记事采用的是周历。明确了王字只是《春秋》记事用周历的标志,便可知各家所说《春秋》大义都是附会穿凿,虽然在思想史上不无意义,实际上去与《春秋》本旨无关。 三处处体现鲁史特征 《春秋》以鲁君断代逐年记事,本已说明它本身就是鲁史。但有的《公羊》学者却认为孔子作《春秋》只是为了“借事明义”,“止是借当时之事做一样子,其事之合与不合、备与不备本所不计”。(注:皮锡瑞《经学通论·春秋》。)也就是说,《春秋》已没有多少鲁史的价值,它体现的只是孔子的“微言大义”。但当我们仔细阅读《春秋》时,看到的却是能充分体现鲁史特征的用字规范和记事原则,即鲁国史官原始记录的痕迹,而不是必须穿凿附会才能解释的“微言大义”。 记鲁事常称“我”。如记鲁君及夫人葬事,《春秋》均书作“葬我君某公”、“葬我小君某某”;鲁国受其他诸侯国或戎狄侵伐,均书作“某某侵我某地”、“某某伐我某地”;鲁国军队打了败仗,书作“我师败绩”;鲁使者被其他诸侯国扣押,书作“某某执我行人某某”;宣十年齐人归还强占的鲁国土地,书作“齐人归我济西田”,等等。很显然,《春秋》中的我字都是鲁人自称,是鲁史官在记事时必然使用的第一人称,既不同于后人追述历史,更不是“借事明义”。 外曰来,内曰如。凡其他诸侯国之人,包括天子使者,不论因何事来到鲁国,《春秋》均书作来。如隐元年“祭伯来”,二年“纪裂繻来逆女”,三年“武氏子来求赙”,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十一年“滕侯、薛侯来朝”,桓十年“齐侯、卫侯、郑伯来战于郎”,等等。凡鲁人到国外去,只要不是被逐或逃亡,均书作如。如桓十八年“以与夫人姜氏遂如齐”,庄二十七年“公子友如陈葬原仲”,僖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文七年“公孙敖如莒莅盟”,等等。一来一如,使鲁国与其诸国的交往表现得极为明确,显然是历代史官通用的用字规定,而不是“借事明义”。 鲁君称公书薨。春秋时期各国诸侯在位期间的称呼有两种:一是形成于西周统一时期的爵称,即公、侯、伯、子、男,主要用于“国际”间的交往;(注:关于五等爵制,今人多以为是孟子的编造,但《春秋》中确有明确反映,笔者认为不应轻易否定。)二是各诸侯国对自己国君的称呼,可以说是内称,大多数称公,个别也有称王者,死后的谥号也用内称。《春秋》记在位期间的外国诸侯,一律用爵称,如晋侯、郑伯等。鲁君为侯爵,而《春秋》记其事则一律书公,如“公即位”、“公会某人”、“公如某地”等,显然是用内称。记外诸侯死亡,《春秋》均书作“某某卒”,而记鲁君及夫人死亡,则书作薨。《公羊传》隐三年说:“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若春秋时期果有如此区别,则是鲁史官为显示自己国君的特别尊贵,故意比外诸侯于大夫。无论如何,《春秋》对鲁君称公书薨,体现的是鲁史官观念中的内外有别。 大国争霸是春秋时代的典型特征,由霸主主持大规模会盟征伐是这一特征的主要表现形式。各诸侯国参加者在集会中的座次,以及结盟歃血时的先后,往往体现着各国在“国际”间的地位高低,故各国都很重视自己的名次。如隐十一年滕侯、薛侯在朝鲁时“争长”,桓六年鲁人“以周班后郑”引起四年后两国战争,定四年召陵之盟蔡、卫“争先”,(注:分别见《左传》各年。)都反映着这一点。《春秋》记载各国顺序,大致贯穿着下面的原则:若有王室代表参加,先序“王人”,其次为历代霸主,齐失霸后仍为大国,常列霸主后,秦后为大国,与齐并列,宋为殷商后裔,曾“于周为客”,在诸侯国中独居公位,列齐、秦之下,卫、蔡、陈、郑继之,再后面是曹、莒、邾、滕、薛、杞等小国。这个原则体现的是以大小为序。但《春秋》中同时贯穿着另一个始终不变的原则:凡有鲁人参加的会盟征伐,一律书作鲁人会某某。从表面上看,似乎鲁人总是居首位。实际上,鲁国的地位自齐桓称霸后一直处于宋、卫之间。《春秋》的这一原则,显然是鲁史官有意突出本国地位,记事时自觉以鲁为主而形成的。总之,《春秋》中处处体现的鲁史特征,反映的是鲁史官的记事原则和用字体例,而不是圣人的“借事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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