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控制和参与之间平衡的尝试(3)
进入20世纪40年代中后期,国民党实行的近20年训政,不仅没有完成为进入宪政而创造条件的使命,而且这个党本身也变得腐败不堪、分崩离析、威信扫地。在民族主义旗帜下组织领导抗日战争的胜利,也没有给它带来新的转机。面对国际国内的强大政治压力,国民党宣布无论是否具备实行宪政的条件,都要立即实行宪政。1946年11月,具有最高权力机关性质、经区域和职业选举制选举产生的国民大会,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实行完全的地方自治制度。 新的地方自治基本精神为:其一,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实行均权制度。其二,职权划分,以事务之性质为标准,划分方法实行列举式,划定完全属于中央之职权;立法权属于中央,执行权赋予地方;立法权属于省,执行权赋予县,完全属于县之职权。其三,省、县、市均为地方自治区域。行宪行政院第33次会议根据《宪法》规定,讨论通过了《省县自治通则草案》,提请立法院审议通过;内政部并参照该草案,拟订了《直辖市自治通则草案》、《市自治通则草案》(注:中华民国年鉴(民国三十七年)〔M〕。中华年鉴社。)。 这些法律草案就实施自治程序、自治机关、自治范围和权限、自治监督等等作出了系统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宪法和法律草案上看,已经完成了公共权力资源的完全开放。显然,公共权力资源由封闭到完全开放,其过程不是自然完成的,而是危机下的过度回应。但是,也必须看到,这种制度设计,并不是执政当局治国方略和民生理念的单方面转变,其中诸多内容,吸纳了社会各阶层、各利益团体扩大政治参与的意见和建议,换言之,它是当时中国各阶层扩大政治参与的意志表达。 四 随着国民党统治时代的结束,以普遍价值观为基础扩大政治参与的努力宣告失败,但其也留给后人一些启示。 其一,要改变中国积贫积弱的局面,必须做到上下一体;要做到上下一体,必须改变国民的被动状况;要改变国民的被动状况,应该建立某种参与机制。地方自治正是公共参与的一种制度安排。上层民众的社会舆论不遗余力地呼吁扩大公共参与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使之变成衡量政府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标志。 其二,包括地方自治在内的、以公共参与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进程,与西方所具有的自然生成性--由萌芽到上升为资本家形态,并成为社会普遍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显然具有极大的不同。这就决定了政府在这一进程中的角色至关重要。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无一不面临着政治和社会的严重危机,因此,20世纪上半叶中国的地方自治,政府的角色是被动的,但并不完全是消极的,从制度设计到实际运作,政府发挥了一定程度的启动功能、动员功能和规范功能。政府承担了推动地方自治进程的主体角色。 其三,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政府,始终面临着两难选择:不扩大公共参与,将削弱其合法性基础,无助于削减严重的权威危机;扩大公共参与,推进地方自治,又与其面临的提高中央政府政治整合能力、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和社会的渗透--官僚治理的严峻使命背道而驰。如何在加强中央政府控制力、收取流失于地方和民间的权力与资源的同时,扩大公共参与,并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是执政当局在地方自治设计和运作中极力探求的。 其四,地方自治的推进毫无疑问应使得地方政治更具有参与性,但统治者发现,公共参与诉求为官僚政治提供了干预地方、渗透社区的客观可能,于是,地方自治的推进就成为以自治为名,以加强行政控制和向地方社区渗透为根本目的的逆向运作。这种手段和目的的矛盾性,使得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往往变成一种炒作,而地方自治的实际运作则又变成了加强官僚控制和渗透的逆向动作,以推进地方自治达到官僚控制的深层次目的。 其五,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经济、文化落后,政治、社会动荡,社会底层的普通公众最基本的利益诉求是求得生存,渴望稳定。而地方自治实质上是公共权力资源占有关系的调整,它本身无法满足,至少不能很直接和快速地满足普遍公众的利益诉求,甚至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还会给这种利益带来消极影响--如自治经费的筹措、公共管理人员的增加等。这样,上层民众扩大公共参与既不能动员普通公众,也与政府的优先目标相悖离,这就决定了其必然以悲剧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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