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学的未来:总体史与地域史 百年敦煌,成果斐然!面对未来,除文献整理与刊布的进一步完善之外,从历史学的角度看,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课题值得我们重视。 首先是关于敦煌地域社会史的研究,即从整体史到局部史的研究。敦煌是中古时期中外文化交流的汇集之地,自古以来即胡汉杂居,汉族、吐蕃、突厥、大食及中亚昭武九姓等不同文化传统和不同宗教信仰的民族在这里共同生活,组成了一个独特的社会共同体。它是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民族大融合的缩影,又构成了有别于内地的一个独特的地域社会。研究敦煌地域社会史就是要充分利用敦煌文献研究中古时期敦煌这一独特的社会的历史,不仅是要个别地研究该地区的政治、经济、宗教、民俗和社会生活,而且要在专门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去从总体上把握这一特定时空范围的社会历史形态。 其次是从敦煌地域社会史看中古社会史,即从局部史到整体史的研究。如上所述,敦煌虽然是偏于一隅的边民社会,但是它毕竟属于中古社会的一部分。了解敦煌地域社会史对于认识中古社会历史的整体仍然具有一斑窥豹的意义。敦煌文书中所见的均田制度是研究内地均田制度的重要材料。敦煌地区的租佃关系是理解内地租佃关系的一个线索。敦煌文书《下女夫词》里的婚姻礼俗有助于解读唐人传奇《游仙窟》的故事内容。 敦煌地域史的研究与中古总体史的研究是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的。例如,中国古代民间社会组织在强大的专制主义权力压迫下总体说来呈现萎缩状态。但是中古时代的社邑却是一个例外。唐宋笔记中都记载了中原内地的佛社组织,房山石经中也有社邑的活动,但是都很简略,不足以了解其全貌;而敦煌文书中保存了丰富的社邑资料,各种社条、社司转帖、社历、社文、社人状帖等展现其时忙碌的社邑活动和多采的民间结社形态。社邑组织具有提供社区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慈善事业等功能。研究社邑组织的内部形态,进而探讨它与地方官府的关系对于理解中古时代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具有重要价值。 由于征收赋役的关系,正史、政书里不乏人口资料,一些学者的人口统计和人口研究都主要依赖于正史文献。墓志中也有一些人口的资料,依据墓志讨论唐代人口年寿问题已经有专著出版。但是,敦煌文书中的人口资料则提供了对西北农村青年、妇女、儿童和老人等不同人口类别进行分类研究的可能性。以僧尼这类特殊人口为例,敦煌地区有相当的僧尼是与家人住在一起的,他们参与分家析产,甚至还有子女侍侧。北京《房山石经题记》中也有高级僧官有妻儿的记载,两相印证,为我们了解中古僧尼的生活实态提供了新线索。 敦煌发现的若干“房基帐”或“地基帐”类文书可以说是中古时期独一无二的材料。墓志里有阴宅墓地的尺寸记录,但这里则是人们实际居住地的记录。它不仅显示了房屋地基的方位与尺寸,而且也记载了诸如堂舍、厨舍、院落、庑舍、东房、西房、入门曲子、外门曲、内门道、暖房子等建筑部位的名称,为我们考察中古人们的住宅状况与居室结构提供了依据。敦煌分家文书(如S5647、S4374)和遗嘱文书中的析产遗嘱揭示了其时的家庭财产分割关系,可以与唐代法律文献记载相互发明与补正。 民间契约是展现社会形态和人际关系的重要资料。敦煌文书中有为数不少的卖地契、易地契、租卖宅舍地基契,还有租佃土地契、买卖雇佣牛驴车具契,此外还有儿童奴婢买卖契、典身契、雇工契、借贷契等等。唐律禁止“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唐律疏议》卷26),允许民间“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宋刑统》卷26)。但是中古民间契约实态传世文献无闻,只有依据敦煌及吐鲁番文书才得以解明。 总之,我们既要进入敦煌,又要走出敦煌。“进入敦煌”就是要在充分认识敦煌历史特点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敦煌地域社会;“走出敦煌”就是要从地域史走向整体史,通过敦煌地域史的研究帮助我们重构中古社会的真实风貌。这--也许就是我们纪念敦煌遗书发现百年,敦煌文献走出少数敦煌学家的象牙之塔成为广大历史学工作者的共同财富之后,历史学工作者应该完成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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