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外庐(1903-1987),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思想家和教育家。山西平遥人。汾阳中学毕业后,考入北京政法大学,受李大钊影响,参加爱国学生运动。1927年赴法国留学,1930年回国,先后任哈尔滨政法大学、北平大学、北平师范大学教授。抗日战争爆发后,积极从事抗日宣传工作。1948年与郭沫若同抵东北解放区。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出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主任、北京大学教授、西北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名誉所长。是第一、二、三、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六届全国政协委员、常务委员。 一 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中国的创立与发展,依赖于一批杰出史学大师的执着探求和艰苦拓荒。其中,侯外庐以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史学实践建构了自己独特、完整的历史科学体系,在现代中国史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侯外庐的史学成就涉及多个方面,无疑,社会史的研究是其史学实践的起点和主要领域之一。 三十年代初,中国史学界展开了关于中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的论战。当时的侯外庐正忙于翻译《资本论》,无暇全面梳理各个问题,但他一直关注着它的发展。经深入思考,他感到论战虽取得一些成果,但各方“每每产生公式对公式,教条对教条,而很少以中国的史料做为基本立脚点;或者虽然形式上占有中国古代的材料,而又忘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法则的现象”,因此,都“没有找到研究中国古代的科学路径”(注:侯外庐:《回顾史学研究五十年》,载《中国史学集刊》第一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有感于史学研究方法论的缺乏,以及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古代具体史料相结合的迫切需要,同时,也为了总体评判论战所引起的方法论,侯外庐以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对中国古史的独特理解,于1993年撰写了《社会史论导言》一文。(注:该文1939年刊于《中苏文化》第4卷第2期,题为《社会史导论:生产方式研究与商榷》。后收入《苏联史学界诸论争解答》,并加按语,中苏文化协会研究委员会1945年版;又收入《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该文可以看作侯外庐社会史研究的开端。文中指出,历史研究的先决课题是对社会发展一般构成的探讨,社会性质的决定者是生产方法(即生产方式),只有了解社会构成的性质,才能更好地研究中国社会的发展。这篇文章反映了侯外庐历史研究的基本态度,其理论框架已粗略可见。 就侯外庐社会史研究的总体成就而言,集中反映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和《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二本论著中。 《中国古代社会史论》原名《中国古典社会史论》,1943年由重庆五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后经修订再版,并改名。与其他马克思主义史家一样,侯外庐首先着力于对中国社会生产方式的界定,以超过四分之一的篇幅专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及其与中国社会的关系。他细心研读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中国古代的文献资料,经认真思考后断定:“古代”(奴隶制)社会发展有着不同的路径,所谓“古典的古代”、“亚细亚的古代”,在马、恩的著作中,都是指奴隶社会。两者有时并列使用,没有一定的序列,因而是作为不同种类看待的。侯外庐用家族(氏族)、私有制、国家三个标志来说明古代文明形成的不同路径:“古典的古代”如希腊是由家族发展出土地私有制,再发展到国家;“亚细亚的古代”如中国则自家族直接发展到国家,国家混合于并保留了家族。相较而言,前者是新陈代谢,是革命的路径;后者新陈纠葛,是改良的路径。前者是所谓“正常发育”的文明“小孩”;后者是所谓“早熟”的文明“小孩”,即人惟求旧、器维求新的“其命维新”的奴隶社会。中国古代文明的“早熟”,与国民思想的晚出、宗法制度的建立及人们对伦理道德的重视,都是这一特殊路径的具体表现。(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参见《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自序》。) 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深刻研究,使全书充满了思辩色彩和哲学理性,从而奠定了侯外庐古代社会研究的理论基础。以此为先导,他抓住城乡问题这一关键,深入探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性,分别阐述了氏族制的残余及家和室的意义、中国“城市国家”的起源和发展、古代先王等重大问题。如果说,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从甲骨文和青铜铭文证明了中国存在奴隶社会这一历史事实,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古史研究的奠基之作,那么,侯外庐的《中国古代社会史论》则以扎实周密的理论探讨,对奴隶社会的存在及特征进行了有力论证,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及氏族、财产、国家等问题在中国的“理论延长”。因此,它标志着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的崭新阶段,具有强大的学术生命力。 《中国封建社会史论》出版于1979年,结集的8篇论文反映了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史研究的基本观点和大致脉络,是《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的延续或姊妹篇。 中国奴隶社会如何向封建制转化,如何划分两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学术界向来聚讼不已。侯外庐的封建社会研究,强调以法典化作为确定历史分期的标志。一般地,社会形态的划分以生产方式的差异为主要标志,但是,“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考察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不能脱离具体的政治形态。侯外庐认为,“马克思论社会变革的绝对分期年代,总是以一种法典为标志的”,“生产方式取得支配性地位的标志,则常常是通过上层建筑的法律形式折射出来的”(注:侯外庐:《韧的追求》第251页,三联书店1985年版。)。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法典来研究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地租形态,研究不同地租形态的转变过程、途径和为法律所固定了的型范,就能比较确切地反映整个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注:《侯外庐史学论文选集·自序》。)。从这一理论基点出发,他断定,自秦孝公时代进行了某些带有封建性质的社会变革,经过秦的统一,到汉武帝的“法度”,才真正开始有了法典化的封建制度的表现形式,封建制度最终完整建立。因此,在古代社会分期问题上,侯外庐持“秦汉封建说”。以后,唐朝的两税法标志着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而明朝的一条鞭法则是封建社会趋向晚期的标志。以法典化作为独特的切入视角,是侯外庐封建社会史研究的显著特征。 封建土地国有论,是侯外庐在该书中阐明的另一重要学术观点。依据马、恩关于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及“土地私有权的缺乏”,“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关键”的理论,侯外庐分析了中国封建社会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地主阶级对土地只有“占有权”,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从而得出了中国封建社会以皇权垄断为特征的土地国有制的结论。(注:侯外庐:《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问题》,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1期;后收入《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封建的品级结构和特权制度与土地权紧密结合,封建思想定于一尊,其终极根源均在于专制帝王的土地所有权,即封建土地国有化形式。侯外庐提出封建土地国有论,指出了判断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标准及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实质性特点,所论颇为深刻、精辟。 同时,侯外庐还在《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中研究了豪族与庶族地主、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的特点等问题。其阶级阶层分析、社会史与思想史相结合等治史方法,很大程度地嘉惠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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