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贬君扬臣倾向在赵盾与晋灵公的矛盾中亦可见出。《左传》极赞赵盾的德能才干,极 斥灵公之骄奢,对赵盾蒙弑君之名极口称冤等等,都表现了作者为晋公室衰落而终至被分所 寻找的君主所应负的责任。 2.某些强族过于骄横自蹈覆亡之辙。韩、赵、魏三家的对手不仅仅是国君,还有为数不少 的大族。春秋初年,晋献公感到“亲以宠逼”,用残忍手段全部消灭了桓庄之族,终于集权 中央。骊姬之初,又于神前诅畜群公子,自此晋无公族。及成公即位,又“宦卿之嫡而为之 田,以为公族;又宦其馀子,亦为馀子;其庶子为公行。晋于是有公族、馀子、公行。”[7 ]正因为此,晋文公之后再无公室之乱,但异宗异姓大夫渐强。这些大族多立于春秋前期, 主要有狐、先、郤、胥、栾、羊舌、范、中行、知、韩、魏、赵等。随着历史的发展,大 族数量渐次减至十族、九族、七族、六族、四族、三族。大约每二三十年有一次灭族。《左 传》在叙述诸大族之亡时,除个别者外,都较充分记录了他们道德上的过失。以栾氏之亡为 例 。《襄公十四年》记: 夏,诸侯之大夫从晋侯伐秦,……晋侯待于竟,使六卿帅诸侯之师以进。……郑司 马子蟜帅郑师以进,师皆从之,至于棫林,不获成焉。荀偃令曰:“鸡鸣而驾,塞井夷灶 ,唯余马首是瞻!”栾黡曰:“晋国之命,未是有也。余马首欲东。”乃归,下军从之。… …伯游曰:“吾令实过,悔之何及,多遗秦禽。”乃命大还。晋人谓之迁延之役。栾针曰: “此役也,报栎之败也。役又无功,晋之耻也。吾有二位于於戎路,敢不耻乎?”与士鞅驰 秦师,死焉,士鞅反,栾黡谓士匄曰:“余弟不欲往,而子召之。余弟死,而子来,是而 子杀余之弟也。弗逐,余亦将杀之。”士鞅奔秦。 按:栾氏是晋靖侯之后,晋公室远宗疏族。晋文公时有栾枝,城濮战中将下军。晋景公十 三(公元前587)年,栾枝之孙栾书将中军执政。晋厉公六(公元前575)年,栾书指挥晋楚鄢陵 之战,大胜,次年,厉公欲杀三郤,栾书对郤至的构陷对厉公下决心诛杀三郤起了推波 助澜作用。三郤死,栾书荀偃又共弑厉公。由此可见,栾书在厉公朝之专横。栾书死,子 栾黡为公族大夫。从上段引文可见,此时栾氏虽不居正卿位,但依然专横。此次伐秦之役 ,荀偃为中军将执政,栾黡仅将下军,他竟违抗中军之命,擅自率下军东归,迫使荀偃不 得不命全军撤退,使这一集合多诸国的战争毫无结果。事后,栾黡又将弟栾针单骑入敌而 死的责任嫁祸于士鞅,逼迫士匄驱逐其子。作者认为,栾黡的骄横是栾氏灭亡的主要原因 。故而在同一年(鲁襄公十四年),通过逃亡到秦的士鞅之口,对栾氏灭亡之因作了总结性论 证: 秦伯问于士鞅曰:“晋大夫其谁先亡?”对曰:“其栾氏乎!”秦伯曰:“以其汰乎 ?”对曰:“然。栾黡汰虐已甚,犹可以免,其在盈乎!”秦伯曰:“何故?”对曰:“武子 之德在民,如周人之思召公焉,爱其甘棠。况其子乎?栾黡死,盈之善未能及人,武子所施 没矣,而黡之怨实章,将於是乎在。”秦伯以为知言,为之请于晋而复之。 武子即栾黡之父亲书;栾盈,即栾黡之子。士鞅认为,栾氏必先亡,因其太骄横暴虐了 , 但同时又认为,栾黡虽然骄横,但却可以免于祸难,祸难要在栾黡那德行无缺的儿子栾盈 身上产生,其原因是栾黡尚承受着他父亲栾书布于百姓恩德的余荫,而栾盈则要蒙受他父 亲栾黡恶德所招致的怨恨。这显然是事后对骄横的栾黡没遭祸难,而具备“好施、士多归 之”[7]美德的栾盈却灭族身亡的纯粹的道德上解释;或者说,是道德决定论运用栾氏灭亡 时的自圆其说。作者详录了这个对话,其赞许和倾向性是显而易见的。 3.挖掘三家美行,与未来得国联系。如《昭公二十九年》记: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 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 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 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 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 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按:在铸刑鼎问题上,《左传》表现了明显的保守性。《左传》与孔子、叔向等人的立场 一致。《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叔向就发了一大通议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 辟 ,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 可为矣……”认为把刑法公布出来破坏了西周以来的法度。按叔向说法,西周是本无固定刑 法的,即“临事制刑,不豫设法”[8]的;或即使西周后期有“九刑”,也“似不公布之于 民”[6]的。因老百姓知道刑法内容后,就会丢弃礼义而征引刑书了,对上边就不恭敬了, 就不好治理了。所以,这里《左传》把铸刑鼎当作无德之事与家族的兴亡联系起来,认为主 其事者范氏中行氏将亡。显然,这种联系是牵强的,且不说铸刑鼎公布法律对贵族具有一 定程度的限制作用,是适应社会发展的进步措施,只能有助于家国之兴。单单说《左传》所 联系的人上,也有问题。此次晋铸刑鼎时正是魏献子执政,铸刑鼎此等大事,正卿焉能不知 道,蔡史墨不说魏氏将亡,何也?另外,直接“赋晋国一鼓铸,以铸刑鼎”的是赵鞅、荀寅 ,范氏没有参与,只不过刑鼎的内容是早已死去的范宣子所定的,死人应负什么责任呢?史 墨说范氏将要灭亡有什么道理呢?赵鞅、中行寅在铸刑鼎问题上责任一样,为什么偏偏“中 行氏其亡乎”,而赵氏则是“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呢?显然,蔡史墨之言,均是根据 事后的历史结局而重新建立的道德联系。从中,可以看出作者为赵氏、魏氏开脱的明显用心 。 这种挖掘三家美行以作将来得国依据的事例还有不少。如《昭公二十八年》记:晋祁胜与 邬臧通室。祁盈……遂执之。祁胜赂荀跞,荀跞为之言于晋侯。晋侯执祁盈。祁盈之臣曰: “钧将皆死,使吾君闻胜与臧之死也以为快。”乃杀之。夏六月,晋杀祁盈及杨食我。食我 ,祁盈之党也,而助乱,故杀之。遂灭祁氏、羊舌氏。上文中祁胜、邬臧,杜注:“二子, 祁盈家臣。”即祁盈家臣祁胜与邬臧相互与对方的妻子通奸,对此淫纵行为,祁盈欲以家法 惩治。祁胜通过贿赂荀跞向晋侯讲情,不但没有被讨,相反却使想整治他们的祁盈被杀,并 使 祁氏灭族。羊舌氏之叔向之子杨食我因与祁盈同伙,也遭灭族之运。 这件事处理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此时正是韩起执政。据《左传》上面的叙述似乎韩起 未参与此事。但《左传》接下去则云:“秋,晋韩宣子卒,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 县 ,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司马弥牟为邬大夫,贾辛为祁大夫,司马乌为平陵大夫,魏戊 为梗阳大夫,知徐吾为涂水大人,韩固为马首大夫,孟丙为盂大夫,乐霄为铜大夫,赵朝为 平阳大夫,僚安为杨氏大夫。”又可见,韩宣子,魏献子实是此事件的策划者和参与者。《 史记·晋世家》云“晋之宗家祁傒孙、叔向子、相恶于君。六卿欲弱公室,乃遂以法尽灭 其族 ,而分其邑为十县,各令其子为大夫。晋益弱,六卿益大。”笔者以为,《史记》之说颇得 韩魏及其他四家之本意,颇中这次灭族事件之实质,即这是韩魏借祁氏家族内乱发难以翦除 公族势力而走向篡国夺权的一个有计划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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