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权宪法 孙中山常把五权宪法与三民主义并提,可见其重要性非同一般。近50年来,有关研究成果明显递增,仅以“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为题的文章就有25篇,其中1950年代1篇,1980年代7篇,1990年代12篇,2000年以来的近3年内也有5篇。如果包括以“五权分立”和以“孙中山的宪法思想”为题的论文,数量更多。 关于五权宪法的基本内容,大致有6种归纳:(1)指五权分立;(注:李光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载《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2)包括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间接民权与直接民权相结合、五权分立、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4个方面;(注:黄汉升、曹孔六:《简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载《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3)包括五权分立、权能分治、革命民权3项;(注:王宏治:《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探究》,载《河北师院学报》1987年第3期。)(4)由三部分组成:五权分立;权能分治;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注:周新华:《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载《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5)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关于理想共和国的整体方案,二是蕴含在这一方案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五权分立、权能分治。(注:李国忠、王永祥:《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内涵辩析》,载《南开学报》1993年第2期。)(6)四大构成要素:法理--三民主义;形式--五权分立制;基础--权能分开说;实现手段--革命程序论。(注:王祖志:《试论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体系的构成要素》,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曾有不少学者认为,五权宪法是以欧美宪法为范本,“基本上是资产阶级分权制的一种表现形态”,(注:李光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载《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二者的理论体系和制约平衡原则都是一脉相承的”。(注:王辉:《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理论探略》,载《安徽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近年虽仍有人持这种看法(注:如张明军:《对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再认识》,载《许昌师专学报》1997年第2期;秦德君:《中国宪政构造:对西方政治文化改造性移植--孙中山政治设计研究》,载《探索与争鸣》2001年第3期。),但已不断受到质疑。谢刚在1980年代就提出,五权学说是“为了反对西方议会‘专制’或‘独裁’”。“监察权和考试权的分立,是为了削弱议会对行政权的牵制作用,结果是加强行政权力。五权与三权的关系,要作‘逆定理’式理解,这里完全适用逻辑学上的排中律,对分权主义的否定,既是对集权主义的肯定”。(注:谢刚:《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理沦来源》,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6期。)此后,也有学者认为,五权分立“明显地是朝着强化政府权能的方向走”,“实质上只是在总统统御下的五权分工合作,不可能有事实上的互相制衡。”(注: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4期。此种观点还可参见王祖志:《孙中山“五权宪法”之特质新论》,载《广东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王永祥、李国忠:《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评价新论》,载《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王祖志:《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新见》,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王英津:《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新探》,载《文史哲》2001年第4期等文。)有人主张将“五权分立”放在“权能区分”的总体结构中加以考察,认为在护国运动之前的“五权分立”只是“修补‘三权分立’”,此后提出“权能区分”,“已不是实行制约平衡原则的分权,而是在统一的中央政府之下的五个部门”。(注:参见李育民:《论孙中山的“权能区分”》,载《学术月刊》1987年第11期;谢俊美:《政治制度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6页。) 在1950-60年代,多数学者对五权宪法持否定态度,认为“实质上就为独裁专制开辟了道路”,(注:苑书义:《同盟会时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载《历史教学》1955年第8期。)“反映了孙中山‘英雄创造历史’的错误观点和‘先验的主观唯心主义思想’”。(注:李光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载《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不过,当时也有个别论者认为,五权宪法在近代民主革命运动中“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人民主权思想、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相结合的思想、朴素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等方面,留下“许多有益的东西”。(注:陈盛清:《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载《学术月刊》1957年第9期。) 进入1980年代以后,有关争论日趋激烈。李时岳等认为,五权分立“未必能解决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体的‘流弊’,但表明孙中山‘平等、自由,原是国民的权利’的民主原则”。(注:李时岳、赵矢元著:《孙中山与中国民主革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3页。)唐凯麟则认为,五权宪法的考试、监察权,虽“不能说没有任何积极因素,但终究不过是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和御史制的流风余韵的改装”。(注:唐凯麟:《也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载《湖南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耿云志指出,孙中山宪法思想的“长处在于其理想主义,其短处亦在于其理想主义”。从理想的角度看,“应当承认它对西方民主思想有所突破,有相当的进步意义和历史价值”,然而“脱离中国实际”,“忽略了限制政府权和权力制衡的深刻意义”。(注: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4期。)王永祥等认为,五权宪法论既不同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代议制理论,又不同于苏维埃体制,它“力图立足于中国现实,把西方的政治法律思想和东方的某些优良传统融合起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宪法学说和新式的政体。”但是“孙中山的阶级局限性限制了他的视野,影响了其理论思维的进取性和对阶级关系的合理调节”,“使他不能根本解决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注:王永祥、李国忠:《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评价新论》,载《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另可参见王永祥、石毕凡:《孙中山“五权宪法论”特质之我见》,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 对五权宪法思想进行恰如其分的评析,当属孙中山思想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较之“三权分立”学说,五权宪法思想究竟有何原创性的意义?其实际操作效果何如?似可进一步讨论。窃以为,孙中山作为熟悉西方资本主义文明、时刻关注世界潮流的革命家,并不迷信西方的民权主义制度,能看到西方制度的某些弊端,试图在自己的实践中予以克服,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至于其方案的合理性究竟如何,克服西方弊端的成效如何,是另一回事。提出五权宪法思想的方法论意义似乎还多于其实际操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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