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2优吉拉本身不足以维持一个家庭的生计的困难,蒙森提出在罗马存在着某种土地的 集体所有的观点。1856年在其出版的《罗马史》(Rk1m309.jpgmische Geschichte)第二版中,蒙森 描述了早期罗马的村社集体所有制。他认为土地为整个氏族集体所有而不是以核心家庭为单 位占有土地。所谓的2优吉拉只是指家庭住宅周围的果园而言,而真正的农业用地在氏族(ge ns)内并未加以分割。换言之,2优吉拉的果园属于核心家庭,土地则属于氏族,根据共同的 规定,在共同的监督下由每个家庭轮流耕种。公元前六世纪的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 改革标志着这种局面的终结,因为图利阿的军事政治制度是以拥有大量土地的富有者阶层为 基础,这就意味着氏族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土地开始在家庭之间进行分割。(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第16—17页。)在蒙森看来 ,2优吉拉的土地分配传统代表罗马私有财产制度的最早阶段,蒙森在社区的共同财产和个 人家庭的私有财产之间又加入了氏族的共同财产,从而使财产结构进一步复杂化。 除了日尔曼地区的学者之外,西欧其他地区的学者也参与了对罗马土地制度问题的讨论, 发 表了各自的意见,其中最著名的包括英国的亨利·梅因(Henry Sumner Maine)和法国的弗斯 特·德·古朗日(Fustel de Coulanges)。或许是同时受到了尼布尔和蒙森的影响,英国 学者梅因在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Ancient Law)中指出,在印度村社和罗马氏族(gens) 之间存在相似之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他的理论,即整个印欧地区的原始所有制形式都 是以氏族的共同财产为基础的。梅因认为,“‘古代法律’几乎全然不知‘个人’。它所关 心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不是单独的人而是集团”。“从古代所有权转变到现代所 有权的方式,虽然还是十分模糊的,但是如果有几种显著的‘村落共产体’形式没有被发现 并加以研究的话,则可能还要更加模糊”。在这里,他指的显然是在日耳曼、斯拉夫和印度 的村社中遗留下来的古代所有制形式。他进一步解释到“就我们所看到的那种形式的私有财 产权,主要是由一个共产体的混合权利中逐步分离出来的各别的个人权利所组成的”。(注: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中译本,第146,152,153页。)梅 因和蒙森一样,同意在最原始的土地占有形式中存在着村社共产主义,与此形成对照的是, 古朗日成了古代私有财产制度的坚决捍卫者。古朗日试图寻找古代祖先崇拜的宗教与私有财 产之间的互相依存关系,在1864年出版的《古代城市》(La Citéantique)中,他的中心主 张是:“当人们只相信家族神的时代,也就是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时代”。在城市社会 出现以前,出于同一祖先的人生活在同一块私有土地上,私有地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由祖先的 墓地的家庭里的壁炉(祖先的灵魂被认为象神一样在炉火中得以永生)得到保证。这种私有财 产和祖先崇拜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古代社会的诸多方面。例如,妇女由于在出嫁后不再参加娘 家的祭祖仪式,就没有财产继承权;为了保持对整个家庭的绝对统治地位,长子继承的确立 也伴随着一系列宗教和政治权利的继承。在古朗日的晚年,他更坚决地主张私有财产制在古 代早期阶段即已存在。他强调在雅利安民族中不存在原始共产主义,而只有家庭所有制,他 认为“村社财产实质上也是家庭财产,因为村社本身就是由古老的家庭组织逐渐演变而来的 ”。(注:阿尔那多·莫米里亚诺:《19世纪古典主义的新路径》,第20—24页。) 罗马土地问题的广泛讨论基本上分为两种主张,以蒙森和梅因为代表的一派强调村社(氏族 )集体所有制,以古朗日为代表的一派强调家庭财产私有制。在下文我们将会看到韦伯在其 著作中对该问题的主要论点。此外,对古代经济生活的总体评价在稍后时期的学者之间也引 起了争论,尤以19世纪90年代的布歇——梅耶争论最为著名,由于韦伯也多少参与了这次争 论,有必要在这里简要回顾一下他们的问题焦点。1893年,经济史学者卡尔·布歇(Carl B ücher)在其著作中提出,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从未达到过类似于近代“区域经济”(territ orial economy)的复杂规模,事实上,无论是希腊人,罗马人,还是迦太基人,他们的经济 生活都从未超过所谓的“封闭式家庭经济”(closed domestic economy)的状态,在这种经 济生活中,生产仅仅是为满足直接的需求,毫无交换可言。这一论点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 ,其中以两年之后著名古代史学家爱德华·梅耶(eduard Meyer)在德国历史学家会议上发表 的演说最具代表性。他强调,那种把自给自足和家庭经济看作是古代经济生活的普遍特征的 观点完全是一种误解。他进而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他认为,现代经济中的许多因素在古 代尤其是在古典文明时期已经发展到相当发达的程度,包括国际贸易和运输体系的建立,货 币的广泛使用,工业生产方式,经济事务的条理化甚至商业会计的使用,这些现代经济的因 素既已出现,我们完全可以用现代经济的分析方法来评价古代社会的经济生活。(注:该学术背景主要参考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中的论述。布歇的 著作为《国民经济的兴起》(Die Entstehung der Volkswirtschaft)(1893年),梅耶的演讲 题为‘Die wirtschaftliche Entwicklung der Altertums’(1895年)。) 三、韦伯的主要古代史著作和观点 从韦伯的历史学著作中可以看出,韦伯对上述这些古代史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给予了相当的 了 解和关注,这些问题对韦伯历史学著作中的问题意识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有些问题就是韦 伯某篇论文或著作的话题中心。下面将主要围绕韦伯的著作和论文,阐述韦伯对上述问题的 解释和发展。 韦伯的讲师资格论文《罗马农业制度的历史对罗马公法和私法的重要性》讨论了古代史研 究中的经典问题即罗马土地制度问题。和蒙森一样,韦伯承认早期罗马存在着土地的公有制 ,可耕地由氏族所有,个人只是作为氏族成员而非个人对土地拥有权利,土地作为不动产不 可转让(res nec mancipi)。即使是住宅和果园(2优吉拉地)也不能由个人转让,只能作为份 地(heredium)永久使用。只有动产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自由转让。但随着公有地的不断 分 割,个人逐渐固定在某一块土地上耕作,经过一段较长时期后,对该地拥有了相应的权利, 这样,私有制就逐渐取代了公有制。当然,这种转变经历了长时间的过渡阶段才最终完成。 一开始,土地只是作为一项较大的动产,以过去动产的转让方式进行买卖(manicipatio), 由于需要得到共同体的同意,加上这种转让方式对于土地来说显得过于笨重,所以并未促使 大规模的交易。直到被称作traditio的转让方式产生,作为个人的公民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 买卖土地,而不再需要共同体的参与,私有财产制度才最终得以确立。韦伯认为,“相对于 前一交易方式而言,以契约方式进行的后者显得更为复杂,只有在有利于更为个人主义的土 地使用方式时,后者取代前者才是可能的”。(注:约翰·洛夫:《马克斯·韦伯与古代资本主义》,第154—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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